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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原始股敛财 青岛首例非法经营证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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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6:0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外省来青岛的黎玫(化名)打着公司在国外即将上市的旗号销售所谓“原始股”,欺骗了200多名投资者,非法获利14.6万元。近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据市南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这是青岛市首例非法经营证券案。29日,记者获悉,黎玫已上诉。

    一次偶然的机会,42岁的女子黎玫在青岛遇见了东北老乡孙某,一心想赚钱的黎玫见孙某出手阔绰,便央求孙某给她指点赚钱门路。孙某告诉黎玫,西安某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正在策划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如果现在购买该公司“原始股”,一旦上市就会翻倍赚钱。于是,黎玫为孙某代理转让公司“原始股”。作为回报,她每销售一股可获得3角钱的提成。

    2005年9月底,在青岛市某星级酒店的豪华套房内,孙某正给黎玫介绍来的十个青岛股民激情演讲,并信誓旦旦地保证西安某公司将于2006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价将翻倍上涨。在不到三天时间里,这些股民就通过黎玫向孙某购买了西安某公司“原始股”4万余股,黎玫拿到了1万元提成款。

    2005年11月,黎玫甩开孙某直接与西安某公司商谈,回青后黎玫立即注册成立了“黎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门负责代理销售西安某公司“原始股”。从2005年9月至2006年10月,仅仅一年的时间,黎玫以及自己发展的“下线”购买西安某公司股权14万余股,销售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黎玫从中提成人民币14.6万余元。

    2007年初,西安某公司被其他公司整体兼并,此前授权黎玫代理销售原始股的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证券部经理等人全部都不知去向,受骗的股民们发现黎玫也不见了踪影。200多名股民最后一起走进青岛市证监局的大门,由证监局向青岛市公安局报案,黎玫后被抓获。


    据市南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黎玫及其注册成立的公司绕开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向投资者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属于变相承销证券,而且黎玫及其成立的公司将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不是在证券交易所而是私下让给他人,属于违法的产权交易行为。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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