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规定保姆见面聊天不得泄露雇主隐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26 11: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郑州规定保姆见面聊天不得泄露雇主隐私
  2009年06月26日10:37   
  记者 刘长征
  今报郑州讯 不少保姆见面喜欢议论各自雇主的隐私,今后,这样的事不能再干了——7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禁止此行为。
  郑州市政府24日公布了《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家政服务三方:保姆、家政中介、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随意性很大的家庭服务行为7月1日起将拥有自己的管理规范了。
  家政中介禁招患传染病人员
  请个“保姆”,服务好坏还在其次,雇主最担心的是“保姆”是否有威胁家人健康的传染病。《办法》规定,家政中介不得招聘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的人,并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家政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中介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雇主有权要求家政中介如实提供“保姆”的这些情况。同时,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也应当告知家政中介,并如实登记。

  保姆不得泄露雇主隐私
  不少“保姆”见面时,爱聊各自雇主的“八卦新闻”。《办法》规定,“保姆”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雇主要报真实姓名和地址
  出于对“保姆”的安全和权益考虑,《办法》规定,雇主要向家政中介如实登记身份证件和真实住址,并与经营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否则家政中介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此外,雇主不得要求“保姆”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让“保姆”违规作业危害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保姆”。
  合同要约定人身伤害赔偿
  《办法》规定,家庭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除了常规的服务项目、费用等,还要专门约定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以免“保姆”或雇主遭受损失时产生纠纷。《办法》还提倡家政中介为“保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家政纠纷5招可解决
  根据《办法》,雇主、家政中介在家庭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请求调解;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家庭服务业协会对入会家政中介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6 07:00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