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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22套经适房交房8个月近5成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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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4: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6月24日消息 (记者张晶)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2分报道,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镇的新城大厦,其中322套经济适用房交房才8个月,竟然有一半左右已经被出租。一些业主不顾经适房不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规定,现在就通过中介转卖住房,导致部分经适房“登记房主”并非真正房主。
  记者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新城大厦入户大门的醒目位置,能看到该楼业主张贴的“房屋出租”信息。同时,在网络上输入“大坪新城大厦出租”关键词搜索,也能查询到七八条出租信息。
  记者从大坪新城大厦物管处了解到,这栋楼322套房子,物管方保守统计,租出去的房子已经有一半。记者逐楼层走访发现,这栋楼里有搞日租房的小公寓,还有个体餐馆、瑜伽馆等。
  依据《重庆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对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部分房主也钻了空子。他们先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所谓的“购房协议”,写明5年后才能将经济适用房过户。然后将协议拿到公证处公证。购买者先付部分购房款,等5年后过户完毕,再将余款付清。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市渝中区建委开发办喻才峰。
  记者:“这个经济适用房出租是不是违反规定的呀?”
  喻才峰:“是违反规定的。”
  记者:“现在有没有相应的处罚制度啊?”
  喻才峰:“现在相关的处罚制度都还没有成型呢。经济适用房拿到之后应该是不能转手卖的吧?恩,这肯定是不行的。即便是要转让也只能是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采访中发现,在相关部门登记的经适房业主都是符合条件的。而实际上,一部分“登记业主”也只是“挂名业主”,房主则另有其人。而恰巧这点,是主管部门难以查实的。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房主将经济适用房用以出租,而不是自住,这种出租行为就变成了一种投资行为,也就违反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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