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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界定低收入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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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6:5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戴辉 通讯员韩华平报道: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它临时救助项目,低收入家庭是重要条件,而我省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也首次有了标准。近日,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其中,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酗酒等行为、家中拥有小汽车等八种情形,均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该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逾期不按规定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不予认定的八种情形
  根据《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三)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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