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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拟禁用特效速效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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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6:4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叶洲)“本品经特效、强效、速效;一洗白、一洗黑;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祛除皱纹。”这样的语句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并不陌生。今后,化妆品的标识有望禁止使用上述忽悠人说法。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规定,化妆品的标识上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用语。禁止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以医学名人和使用者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中不能使用虚假夸大用语。例如,特效、强效、速效;一洗白、一洗黑;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祛除皱纹;丰乳;丰胸等。不能使用“治疗、排毒、防癌、抗癌”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不能使用“中医世家、祖传秘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等医疗术语。更不能使用“为你而疯狂、为你而沸腾;神、仙、鬼、妖精”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保健品试食须伦理委员会允许
  本报讯(记者叶洲)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称,自6月20日起,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需要有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试验的证明。
  通知指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管理。按照规定,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并经伦理委员会批准。6月20日前已受理的产品,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也需要补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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