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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房产无偿赠与3种情况下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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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1:3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张媛)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今天上午,财政部发布通知,房主要将房产赠给与该房屋产权无关的人时,对方需要缴纳该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规定,以下赠与情况免收个人所得税,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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