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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霄
文章来源:《欧洲研究》 2004年第1期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被誉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袖”和“西方学界的领军人物”。他的学术研究范围很广,其中也包括国际政治学。他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广泛运用于国际政治理论研究。对于国际政治学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民族主义的积极意义和危害性、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改革联合国与修订国际法、建构全球公共领域、创立世界公民社会等,他都有自己非常独到的见解。本文旨在对哈贝马斯的国际政治思想及其影响进行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哈贝马斯民族主义全球化世界公民社会
尤尔根·哈贝马斯(以下简称“哈氏”)是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杰出的代表之一,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近半个世纪以来,哈贝马斯一直活跃于国际学术论坛,对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他的独特理论赢得了很高的国际声誉。”①
哈氏的研究领域及其成果涵盖面很广。②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发表了百余篇论文,出版了30多部专著。他试图打通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边界,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融为一体,建立一种可实践的、跨学科的“批判的社会理论”。他从研究西方古典哲学和语言哲学入手,首先建构了强调主体间性和实践理性的哲学理论;然后进入社会学领域,对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以及人类社会中出现的生活世界殖民化趋势进行批判和反思;接着又深入个体,揭露由于形而上学所造成的虚无主义;随后,开始政治学、法理论的研究,进入国家领域,全面审视民族国家的民主制度、文化规范和民族认同等;最后对国际政治展开研究,重点在于分析民族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全球化语境下所遇到的挑战和关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①
对哈氏如此庞大、复杂的理论体系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梳理绝非易事。为此,本文拟将研究重点集中于哈氏的国际政治思想方面。
一“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
(一)民族与国家的关系
哈氏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对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归纳。他认为,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出现之前,国家早就已经存在了。国家和民族是在18世纪晚期革命之后融为一体的,现代民族国家是FaGuo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的产物。民族意识、民族主义的蓬勃发展,则主要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由欧洲大陆的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的转变。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之间,然后才在社会大众中得到呼应,并逐渐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经过大量学者、出版商和诗人的酝酿,民族产生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而不是现实中。”②哈氏特别强调了民族主义起源的人为因素和政治色彩,并指出在进行研究时,应该把其中的政治因素与文化因素区别开来。
民族意识、民族主义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1)当世俗化的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崩溃以后,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已经形成的民族意识,能够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文化语境,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生疏的人们团结起来。它帮助民众克服了地域的局限,也赋予了民众为了祖国而打击敌人、牺牲自己的精神和勇气。(2)民族意识、民族文化为法治国家奠定了文化基础。民族法治国家的法律结构中的空缺,可以由关于民族的自然主义概念来加以填补。因为仅仅依靠规范概念或者契约理论还不能说明,个人为什么会联合起来,应当如何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相对于成文法和法治国家结构这样的人为秩序而言,民族意识不言自明。“向‘有机’民族复归,可以涂去历史上多少带有偶然性的政治共同体界限中的偶然性成分,用冠冕堂皇的实体性概念来重新装饰它们,并用‘起源’来使其合法化。”①
但是,哈氏主要强调的还是民族主义的消极意义和危害性。在他看来,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概念,民族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概念。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现代国家机器本身的优越性,而不是民族与国家的融合或者民族主义。“这种权力垄断的领土国家由于拥有靠税收支撑的不同的管理机构,因而能比那些古老的原始政体更好地履行促使社会,文化,首先是经济现代化的使命。”②
回顾近代历史,民族主义与暴力和侵略战争的联系,早在民族主义的初始阶段就显露出来了。一是表现在对本民族利益的过分夸大和对自由主义原则的背离:“这种正面突出自己民族特性的做法,现在成为了一种机制,用以拒绝一切外来者,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特别是犹太人。”③二是民族主义容易被民族国家的政治精英所盗用。通过学术加工和宣传攻势等,欧洲民族国家的政治精英们把帝国主义的权力扩张解释为对民族自由的追求。三是民族主义成为民族分离运动的催化剂。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大民族主义”常常碎片化为各个民族的“小民族主义”,一些民族通过援引民族自决权,要求自决、独立。这种情况在冷战后时代非常突出。为此,哈氏提出,必须严格区分民族自决与民族分离运动。民族自决权保障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但这里所说的不是种族意义上的民族。如果国家的中央政府遵守了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存在种族歧视、信仰歧视和性别歧视的情况,那么,援引民族自决权原则是无效的。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基础,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实现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起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所建构的共同体中。前者强调社会结构属性,如民主、法制、公民权,后者则强调民族起源的自然属性,如血缘、语言等。如果将公民组成的民族的一体化力量完全还原成一个天生的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力量,那么,法制、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就可以完全被忽视了。因此,民族国家概念包含着民族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也即平等性质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今天从国内社会的情况来看,我们已经生活在多元社会里,文化生活方式、民族群体、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等越来越多元化了。究其原因,一是各个国家、文化实体之间交流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加,外来文化不断输入国内;二是随着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独立意识和批判精神的增进,各人更加强调自身的文化诉求和价值观选择;三是移民、入境人员的增多以及少数族裔和地域性少数群体的成长。因此,现在的国内社会与一个由同根文化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式越来越远了。
现代民族国家必须超越民族主义,取而代之的将是“宪法爱国主义”。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它为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辨证关系提供了制度框架,同时也增强了公民的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这些原则因为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彼此不同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这就是“宪法爱国主义”。
(二)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
今天,民族国家内部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击,外部则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
现有的西方全球化理论学者可以划分为三大类:(1)极端全球主义者。他们认为经济全球化已经带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包括民族国家在内的各种旧体制在经济全球化面前或者完全过时,或者正在失去存在的基础,市场成为决定和解决所有问题的惟一力量;(2)怀疑论者。他们力图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来证明全球主义在解读全球化时犯了夸大事实和有意误导公众的错误;(3)变革论者。他们把全球化看做一个社会变革过程,因此强调多维度的全球化和全球化的多种动因,这种多元的视角直接导致了过程论内部的多样化。①
按照这种三分法标准,哈氏难以归入其一。因为他的观点既有极端全球主义的一面,也有变革论的一面。一方面,他认为,全球化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终结状态。全球化具有解构民族国家的根本功能。它的基本形式是通过全球交往关系来超越国家认同。它表明,交往关系和交换关系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变得更加紧密。全球化推动世界经济制度发生结构性转变,这一转变将从根本上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余地,国家的塑造力量将不得不转让给跨越地域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更重要的是下述状况,即一个不断不对称地陷入由世界经济和世界社会组成的相互依存关系中的国家会在主权、行动能力和民主实质方面遭到损害。”②哈氏将其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对外主权的丧失
单一的国家不再能够借助自身的力量有效保护它的公民,这意味着对外主权的丧失。主权原则无法抵抗边境以外的国际行为体所作出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外在效果,或者抵抗这样一些过程所产生的连环效应。这一方面是指“自发性地超越边界”的事件,如环境污染、有组织犯罪、武器交易、流行性传染病等等;另一方面是指一国被动地接受由其他国家的决定所造成的后果,而被涉及者没有参与这些决定的权利。例如原子反应堆所产生的危险,它被建造在本国边界以外的地方,达不到本国政府制定的安全标准。
在威胁和挑战人类前途的全球问题面前,实施共同治理、全球治理需要各民族国家以多边主义或相互协调的方式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民族国家将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力给国际组织,或将共同达成的条约、协议转化为国内立法条款以促进共同治理目标的实现。在权力转让与国际协定转化为国内立法的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对外主权进一步丧失。
2.国家对内主权的丧失
现代国家掌握了相当一部分社会产值,为实施转移支付、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政策以及其他社会政策赢得了可能。国家可以在生产和分配的边际条件下施加影响,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充分就业的目的。作为调节机制的国家可以一方面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实施社会政策,双管齐下,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确保社会的一体化。换言之,有效的组织和控制能力使国家获得了自身存在的合法性。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内政府逐渐失去了对生产条件和资本的控制,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弱,于是也就失去了对赖以课税的赢利和收入的控制。“资本在寻找投资可能性和投机性利润时免除了必须留在本国的义务,它到处漫游。只要一个政府由于过分关注到需求空间、社会标准或就业保障而严重加重本国经济地位的负担时,资本可以通过它的退场选择权进行示*。”①其结果是,一个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对流动私有财产增加课税和为了弥补已耗尽的社会财政预算而采取的刺激经济增长的各种措施越加必要,它们在本国范围内就越没有实施的可能。民族国家的政府就会失去如下能力,既不能刺激经济增长,也不能一如既往地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从而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
3.国家在决策过程中不断出现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状态。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而民主制度是最好的制度保证。如果参与到民主决策圈子的人与受这一决策所影响的人不完全一致的话,那么,决策者和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出现亏空,这就是所谓“民主赤字”。“民主赤字”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的决策转移到一些由政府代表所组成的国家间机制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之间对某一问题的义务与权利,往往不是依据自由、平等的民主方式,而是主要根据民族国家的力量对比而定的。譬如欧盟,ouzhouyihui的投票方式与欧盟的条约规则更多地反映了其中大国德国与FaGuo的偏好与利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内相关政治将成为国际体系中权力对比下讨价还价和妥协的产物。也就是说,在国内政治日渐国际化的情境下,由于国内政治的运作不是经由国内的民主程序进行的,公民在涉及国际事务的国内政治问题上没有太多的影响力与决策权,因而国内民主将深受其害。“民主赤字”使广泛的政治参与这一前提遭到破坏,民主决策虽然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但失去了可信性。
哈氏进一步指出,在全球化的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内部单独实行“凯恩斯主义”,或者部分社会福利国家正在探索的“第三条道路”都是行不通的。另外,生态失衡,福利和经济力量的不平等,武器交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等等,这些危险的全球化早就在客观上把整个世界联合成为一个不由自主的风险共同体。因此,他坚信,正如黑格尔断言“任何成熟的历史形态都将走向衰弱”一样,全球化正在引起并仍将引起世界政治格局的剧烈变化,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成熟的历史形态,必然会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彻底走向“衰亡”。
但是另一方面,哈氏并不承认市场、经济力量是决定和解决所有问题的惟一力量,他相信未来的世界仍然可以用政治力量加以影响和改进。这就很接近变革论者的观点。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他关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之中。
二关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
关于超越民族国家的后政治世界的前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后现代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也是悲观主义的。它们出于不同的理由,都认为不仅民族国家将走向终结,而且每种政治社会也随之走向终结。个体以及小集体像分子一样通过世界范围内的调节网络四处分散,而不会沿着社会一体化的道路形成多层次且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世界成为一个完全没有中心的国际社会,公民将被抛入一个充满莫名关系的复杂世界里。试图发挥规范影响的政治已经失去作用,跨国公司成为主要的行为模式。第二种是乐观主义的。这种观点认为,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还有发展的潜力。世界仍然具有学习的能力,可以不断用政治意识和政治意志加以影响和改进。未来将最终实现“世界大同”。哈氏在许多场合明确表示,他支持后一种观点。
哈氏构想的后民族国家社会,最终将发展成为“世界公民社会”。这是一个建立在世界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社会平等、自由、公正、民主,所有人自觉联合起来,所有民族和种族和谐共处的世界。在世界公民社会中,“国家共同体必须以制裁作为威胁,至少能够做到督促它的成员作出合法的行为”,“从法律上调节联盟成员相互之间的交往,并且监督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①
其中,“世界公民权利”是哈氏世界公民社会构想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世界联盟国家(国家联合体)是一个最高的法律主体,个体在这个国际共同体当中直接享有法律地位。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在于,它超越了共同的国际法主体国家而抓住了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并且为这种地位建立起在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没有被降低的成员资格。它获得制度化,并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有了世界公民权利,国内和国际的社会交往以及政治交往的法律化过程之间才能建立起一种对称的关系。
必须指出,从“民族国家社会”发展到“世界公民社会”,将是一个漫长而又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哈氏首要关注并探讨的是以下两大问题。
(一)后民族国家社会的社会同一性(一体化)的基础是什么
一切高度复杂的社会都必须解决社会同一性问题。后民族国家社会是一个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世界社会,它显然不可能再以民族认同来维系了。那么,怎样才能把已经原子化的后民族国家社会重新组织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统一体,而不管内部的差异性有多大呢?
众所周知,“世界大同”一直都是许多思想家的梦想和追求,从康德到马克思,未曾有过丝毫的动摇。康德认为,世界大同的结果就是永久和平状态和一个包容性的全球共和国,其基础是人的绝对的意志自由。而马克思则把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之上的世界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世界大同状态。哈氏在前人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要想实现世界大同,既不能单纯依靠个体的意志自由,也不能单纯凭借物质的极大丰富,而首先必须创造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让各国人民都能意识到他们同处于一个共同的政治公共领域当中,树立一种世界公民身份,淡化先前的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但是,哈氏心目中的未来并不是消除了所有差异的“大同世界”。相反,他反复(尤其在其后期作品中)强调世界公民身份或国家共同体对于各种差异的包容。
哈氏认为,代替民族主义和传统文化承担后民族国家社会一体化任务的将是一种民主政治文化。在一个文化和世界观多元化的世界社会里,不允许把政治所承担的一体化重任由政治意志形成和公共交往的层面推卸到民族的一体化的自发性基础上去。民主化过程能够促使一个分化越来越深的社会走向一体化。规范的动力从各个分散的民族中心同时展开,如果没有共同政治文化的协调计划,这种规范的动力是不会出现和契合的。所有文化群体的成员将不得不接受一种共同的政治语言和公约,因为它们可以有效地促使人们参与资源竞争,参与保护集体和个体的政治利益。
必须指出,民主既是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政治文化,民主是制度与文化的统一。从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民主首先表现为人类精神领域的某种价值和追求,并且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理想和信念,进而指导人们的政治实践。但在现实生活中,前者被强调得比较多,而后者则常常被忽略了。因此,不了解民主政治文化的内涵,是很难明白民主政治文化的重要作用的。“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①
首先,民主政治文化或者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是一套关于人们政治信仰或政治价值观的体系,它至少包括平等、自由、包容、个人主义(词义是中性的)、没有绝对的真理等等。其中,哈氏特别强调“包容”的意义。“从规范角度看,民主过程深入到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当中,所具有的不是一种排斥意义,不是要突出民族的特性,而是一种包容的意义,这是一种自我立法的实践,它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包容了进去,所谓包容,就是指政治共同体对所有的公民都保持开放状态,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出身。”②显然,民主的价值观具有普适主义的性质。这些价值观不是抽象的道德伦理要求,令普通人难以认可,也不是某一特定人群独有的观念,令他者无法理解。凡是遵从民主制度的人群,必然受到了这种共同的政治文化的熏陶。
其次,用哈氏的话语理论①改造民主观念,民主就获得另外一层意义,即程序民主的实现。关于法律和民主,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理论,一种是自由主义的理论,一种是共和主义的理论。哈氏认为,无论是自由主义传统,还是共和主义传统,都从一种唯意志论的角度来看待公民的政治参与: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机会,表达他们的偏好或者政治意志,他们这样做,要么是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洛克),要么是为了获得政治自主(穆勒)。两种理论分别着眼于个人或者整体,完全忽视了第三种力量———主体间性。用话语理论改造民主观念,即在于发掘主体间性。经过话语理论改造的民主制度意味着,民主程序在协商(主体间性)、自我理解的话语(个人)以及公正的话语(整体)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新的民主程序不再单纯是从公民参与和个人意志表达过程当中获得其合法化的力量,而是转向依靠对所有人都保持开放的话语过程,包括建立公共领域、话语、开放性以及意见和意志形成的话语结构等。它的特征也就决定了人们对于合理结果的期待和接受。当所有人通过理性的探讨和反复论证,共同达成对一种合理的程序的共识时,民主就得到了彻底的实现。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公共领域、话语、开放性以及意见和意志形成的话语结构等———可以彻底取代常规的决策程序和代议制度,但是中心已经发生转移,从主权意志在个人、选举活动、组织以及投票中的具体体现,变成为要求建立交往过程和决策过程的程序。
(二)如何实现从民族国家社会向世界公民社会的顺利过渡
在从民族国家社会到世界公民社会的过渡期里,国家、公民都应该作好充分的准备,以保证能够顺利地进入新时代。“这些国家必须作好准备,超越‘国家利益’,把它们的视角拓宽成为一种‘全球治理’的视角。但是如果国民本身在意识上没有提前作好这方面的转型,那么,我们就无法指望政府会做到从‘国际关系’向‘世界内政’的转变。”②为此,哈氏提出,我们至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努力:
1.不同文化群体学会平等共处
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同文明模式、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信仰和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逐渐凸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不同文化群体学会平等共处,成为一个事关和平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一方面,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平等共处,意味着不能以某一种文化类型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来看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每个具有自我同一性的种族,各种信仰和文化传统,都享有要求获得平等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它过去的成就、与它在当今世界的状况和地位无关。另一方面,在这个变化越来越快的现代世界里,一种文化只有在自我批评和自我反思中汲取发展的动力,向别的文化开放并学习其长处,而不是与世隔绝,才能生存下去。文化要想富有生气,就必须从文化批判和断裂中获得转化的力量。文化或者宗教的原教旨主义主张是不可行的。原教旨主义试图保持自身生活世界的超稳定性,要求某种文化、宗教信仰享有排他性的特权,拒绝发展和变化。这既不利于自身的生存与进步,也容易加剧不同文化群体、种族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一种信仰、文化只有放弃原教旨主义立场,才能融入这个多元文化的世界里,得到别的文化的承认并与它们和睦相处。
不同的世界———西方世界与伊斯兰教世界,基督教世界与世俗化世界———缺乏共同的语言。这种共同语言的缺乏导致相互的不理解与不宽容,导致以无言的暴力为形式的碰撞。哈氏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的宗教情绪看做一种典型的现代社会的产物,看做错误的世俗化进程的副产品。西方要想防止文化之间的战争,不能简单地使用武力,而必须从自己的世俗化过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反恐怖主义战争’不是战争。恐怖主义也体现了不同世界之间可怕而无声的碰撞,不同世界之间必须超越恐怖分子的无言暴力以及导弹的威胁,寻求一种共同的语言。”①因此,他呼吁全球性的、社会各层面的对话。在不放弃自身有效性要求的同时,展开一场文化间的和平讨论,共同真诚地探求真理。在这样的讨论中,每一方都应被看做平等的伙伴而得到承认。这种对话形式的指导思想则基于哈氏的话语理论。
在哈氏看来,所谓的“文明冲突论”、“东方主义”理论等,片面地突出文明或文化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将它们之间的差异绝对化,进而认定它们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不可调和。这在事实和逻辑上都是非常荒谬的。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不同文化类型之间既有矛盾冲突,也有融合渗透,而今天的世界文化格局恰恰是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文明或文化的冲突,归根到底不过是经济和政治利益冲突的表征。宣扬“文明冲突论”是新形式的“后冷战话语”,它有意无意地煽动对立情绪,挑起不同文化类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世界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2.修订国际法
哈氏认为,古典国际法在规范国家间关系、维护国际社会和平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自二战以来,民族国家政府进行犯罪性战争,对自己国家的人民进行战争,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国际法的主体以其在二十世纪灾难中留下的斑斑血迹标明,认为古典国际法是清白无辜的这一推想是极其荒谬的。”①“战争罪”和“对人性的犯罪”的确立,这两项变革使得国际法的主体第一次失去了在假定的自然状态下普遍无罪的推论。这种超越国家主权的法律最重要的后果是,让那些官员对他们在任期内犯下的罪行承担个人责任。
因此,把国际法转化为世界公民法,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同时,国际组织的各种决议和解决方案,特别是1989年以来联合国委托大国进行干预的例子清楚地表明,国际法正逐步向世界公民法转变。古典国际法相对于主权国家内部秩序而言是中立的,这在原则上指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世界公民法相对于国家内部秩序而言不再是中立的,它要求在内部秩序中人权能得以实现或以某种方式得到考虑。
世界公民法意味着,不是直接以道德观念判断并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应像国内法中追究犯罪行为那样去做。人权不仅仅作为政治行为的道德取向,而且也作为法律意义上必须贯彻的权利。人权显示出主体权利的结构特征,而主体权利本身需要在强制的法律秩序中付诸实施。“只有当人权在一个世界民主法律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如同人的基本权利明文写进我们国家的宪法那样,我们方可在全球范围内说,人权接受者同时也可以自我理解为人权的制定者”。②人权的法律化,一来可以避免人权的道德化。将人权问题道德化,实质上是将它降格为一部分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从而否定其普适性内涵。二来可以避免人权问题的意识形态化。将人权意识形态化往往会挑起不同国家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另外,哈氏十分强调,“人权思想并不是基于西方文化这个特殊的文化背景,更多的是因为试图对在此期间全球业已展开的社会现代化的这个特别挑战担负责任”。①
修订古典国际法,实现从古典国际法向世界公民法的转变,还有另一方面的重大意义。那就是,在多元化的世界公民社会中,世界公民法代表一种形式的、业已形成的共识。国际共同体的维持不是靠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文化亲情,而是刻意的建构,即依靠的是“非自然”的社会契约,这个契约就是世界公民法。世界公民由世界公民法获得国际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同时,承担起世界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无关的民族、国家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
3.改革联合国
哈氏指出,“暂时还没有什么集体行为者,能够担当起管理世界内政的使命,并且能够就必要条件、协议和程序达成一致”。②但是世界公民社会的形态在没有世界国的权力垄断和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实现的。联合国能够承担起维持世界公民社会良性发展的责任,当然,前提条件是联合国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
长期以来,联合国的行动存在着“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剪刀差。究其原因,联合国尚不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没有一支可以独立指挥、强制执行联合国决议的部队,更不用说武力垄断了。为了贯彻达成的协议,联合国只能依靠成员国的自觉。安理会虽然能够部分补偿这一先天的不足,但由于某些拥有否决权的大国滥用否决权,使安理会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从而大大削弱了它的行动空间。
其次,《联合国宪章》的多义规章,也限制了联合国作用的发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4款)禁止侵略战争,(第7章)授权联合国安理会“在出现威胁和破坏和平或出现侵略”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军事行动。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联合国不得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第二条第7款),每一个国家都保留军事自卫的权利。由此,《联合国宪章》把联合国的职权紧紧限制在了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前提下,而什么是“内政”,这一前提又是模糊不清的。于是,当国家权力异化为恐怖活动,传统的内战变成为大规模的暴行时,联合国囿于“不干涉原则”而无所作为。
第三,哈氏认为,国际法院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它只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提议进行工作,做出裁决,不能用它的裁决来约束各国政府,更不必说强制执行了。当事国往往找出各种借口,拒不执行裁决,使裁决成为一纸空文。
第四,联合国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国家,而不管这些国家是否已经是民主法制国家,是否尊重人权。联合国不仅不考虑其成员在国家共同体当中的合法性差异,而且也不考虑其成员在一个分层的世界社会当中的地位差异。哈氏指出,如果将联合国的成员划分开来,那么可以分为三个世界:“第三世界所属地区不是国家的基础结构和权力中心比较薄弱(如索马里),就是已经发生了***,或者社会冲突十分尖锐,政治文化缺乏宽容,黑社会或原教旨主义等间接权力严重动摇了内在秩序”;第二世界“这些国家通常运用权威立宪来消除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对外则坚持主权和不干涉立场(如海湾地区)。”剩下的国家归入第一世界。“只有第一世界的国家,把自身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与联合国提出的世界公民水平上的规范要求一致起来,尽管这种要求水平目前还没有达到”。①
上述种种事实表明,联合国的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为此,哈氏建议,首先应该着手促成各成员国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共识,即:(a)形成一种所有成员都能分享的历史意识———各个国家虽然发展不同步,但依然可以和平共处;(b)对人权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c)对所追求的和平状态的概念达成一致。其次,改革联合国常设机构。“至少需要一个正常运转的安理会,需要有国际刑事法庭有约束力的判决和一个‘二级’世界公民代表机构作为各国政府代表大会的补充。”②
4.建构全球公共领域
世界公共领域指一个扎根于人类的生活世界当中,独立于世界经济政治的公共领域。通过在公共领域成长起来的公共舆论所形成的交往权,可以把行政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驯化资本主义。哈氏指出,世界公共领域只有在全球交往系统形成以后才会显现出来。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球交往系统业已初步形成。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交通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克服了时空的距离所带来的阻碍。而经济的全球化,以及各种跨国性问题的不断涌现,大大激发了人类拓展交往空间的愿望。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把“全球化”界定为国际关系的紧密化,其结果是导致本地事务与国际事务相互作用。
现时的全球交往主要通过电子传媒进行,它超越了自然语言以及特殊符码(主要指货币和国内法律)的限制。但是,哈氏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忧虑:(a)一方面全球行为者的认识水平、批判意识增强,另一方面系统、网络及相关组织机构的发展,并没有创造出政治公共领域赖以产生的条件,因为它没有扩大行为者主体间的世界,也没有通过话语把一些重要的观点、主题等联系起来,电子传媒用图像、声音和虚假的现实性瓦解了话语交往的正常存在;(b)电子传媒虽然跨越了国界,但仍然很难摆脱某些国家、政府的操控和影响。
哈氏认为,真正引起人们关注全球公共领域的事件是越南战争和海湾战争。而直到上世纪末,联合国才召开一系列世界首脑会议,探讨困扰全球的生态问题、贫困问题、人口问题等,这些会议可视为一些积极尝试,即在全球公共领域当中,专门提出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向世界舆论发出呼吁,并向各国政府施加一定的政治压力。但是,“世界首脑会议”的参与者仅仅局限于很少一部分精英,也缺乏稳定的交流机制和管理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目前还没有什么全球性的公共领域。不过,非政府组织的兴起,跨国社会运动的出现,对于建立和动员超国家的公共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行为者越来越发挥舆论的作用,他们仿佛来自一个国际市民社会,并与国家对抗”。①
在全球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是建构全球和跨地区的政治公共领域。“民主意志形成过程的功能要求应在于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当中。而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共同体,中介是大众传媒。这样,同样的议题在同一时间就会引起广大公众的普遍关注,并激发起他们从四面八方展开热烈讨论,进而形成一种公众舆论,对各种议题和立场产生政治影响。”②“这种政治公共领域没有受到内部或外部的压制,因而还比较完整。它必须扎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语境当中,并且必须由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自由联合体来具体承担。此外还必须渗透到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经验当中,以便被加工成为公共议题。非国家化的政党必须在这样的语境当中找到自己的牢靠基础,才能在非正式的公共交往与制度化的议政和决策过程之间发挥桥梁作用。”①由此,哈氏提出,我们应当努力建立全球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网络,它扎根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中,基础是一个公民社会包括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和一个新的世界政党系统。
三 评论
哈氏关于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行将消亡的预言,以及建立一个自由、公正、民主的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遭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并斥之为“乌托邦”理论。这其中包括反全球化理论家,如雷蒙·阿伦、格诺·格拉斯瓦尔德;保守派自由主义学者,如约翰·罗尔斯、查尔斯·泰勒;后现代主义学者,如德里达、福柯等。总的来看,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冲击,不足以证明民族国家必然走向“消亡”。
哈氏根据当前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和新趋势,断言民族国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从总体上消亡,人类将集合成为一个民主、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社会,从而获得最终解放。然而,哈氏的批评者认为,他关于民族国家行将消亡的断言过于大胆和匆忙,不但理论上的论证软弱无力,而且他所列举的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也不足以证明民族国家即将丧失或已经丧失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合理性。
格诺·格拉斯瓦尔德撰文指出,哈氏对全球化的评估过于乐观和片面,他并未看到这一趋势带来的负面后果。首先,全球化事实上不但未能减少和消除各民族和种族、各种宗教信仰和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反而加剧了它。其次,全球化模糊了国家和领土的边界,使以上矛盾和冲突失去了主权国家的缓冲,导致它们的直接对抗。第三,全球化带来的不是国际公正的实现,而是世界不公正的继续扩大,“它赋予发达国家、跨国资本和私人财团以无限制、无障碍地扩张自己原本已十分巨大的财富和势力的权利,使它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掠夺最不发达地区和人民;而后者为这种扩张和掠夺所付出的代价,却是日益加剧的贫困化和边缘化,它们被排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化之外,离‘世界潮流’越来越远。”①
针对哈氏的极端全球化理论,一向自诩为哈氏学生的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施罗德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全球化虽然构成了挑战,但还没有严重到足以彻底摧毁民族国家的地步。首先,国家的同一性不是由国民和国土构成的,而是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现代早期兴起的税收和官僚制的国家在19世纪发展成为民族国家,进而在20世纪演变成为社会福利国家。这说明民族国家是一种合理的民主体制形式,自身内部也有着调节和革新机制。其次,无论民族国家如何演变,民主和国家都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全球化不是使民族国家失去作用,而是给民族国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使命。民族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宪法爱国者的社会,以保障共和制的基础;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②
从哈氏的一系列文章来看,对于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命运问题,他的立场其实并不十分坚定。一方面,他指出民族国家的对内与对外主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民族国家的消亡是历史的必然。另一方面,他又反复强调,可以用话语理论弥补和充实现代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可以用“宪法爱国主义”代替民族主义以保持社会的团结,用话语理论改造宪政民主以实现程序民主,言下之意,现代国家仍然具有存在、发展的余地。另外,在哈氏构想的“世界公民社会”中,主要的行为体包括国家、个人、国际组织等,他也为国家保留了一席之地,并且非常重视国家所发挥的作用。“要使利益协调化和利益普遍化的程序以及创造性地建立共同利益的程序制度化,不能依靠(根本不受欢迎的)世界国家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而必须依靠先前各主权国家的自主性、自觉性和独特性。”③因此,笔者认为,哈氏无意取消国家的主权,只是强调国家主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它应当与全球化的形式相适应。
(二)哈氏构想的“世界公民社会”仍然建筑在西方的民主、人权等价值观之上,因此不具有普适性,并且含有“西方中心主义”之嫌。
一些批评者认为,哈氏所构想的“世界公民社会”显然建筑在西方的价值观之上,其核心仍是欧洲大陆文化、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和人权至上主义。霍伊指出,哈贝马斯在一元论的指引下,认为语言、文化将趋同,而欧洲文化将是评判其他文化的标准。虽然他声称每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都必须将传统融入现代,选择符合自己文化特点的社会形式,但却把西方社会制度视为最完善、最优秀并具有普适意义的制度,并主张在全世界推广和贯彻这一制度。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其有关人权问题的立场上表露尤甚。他把人权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高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甚至高于国家主权。在这里,西方中心的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显而易见。
关于这一点,更进一步讲,实际上涉及哈氏关于欧洲现代性思考中的党派问题。用查尔斯·泰勒的术语说就是,哈氏似乎把这种现代性看做是世界历史的时代性转换,而不是世界上许多文化中的一种。虽然哈氏坚定地拒绝把人们的各种生活方式进行从优到劣的排列,但是他的理论显然是有所偏好的,也就是所谓对现代性的党派倾向。当他把这种现代性从价值层面加以区分时,当他用后道德理性来加以定义时,这种倾向就突出地表现了出来。克劳斯·欧菲就此认为,这种主张强调某种共同性的文化已经被内化到相当的程度,我们已经有了广泛认同的民主和人权等全球性公共舆论之类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像哈氏所认识到的,乃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平衡,但这很可能就是我们能够期望的惟一有真实意义的乌托邦。
笔者认为,哈氏是现代性的坚定捍卫者,他把现代性看成“一项未竟的工程”,为此,他同反现代性的后现代主义学者进行过多次论战,因此,说哈氏的理论,包括国际政治思想,具有党派性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党派性并不等于极端偏见和所谓的“西方中心主义”。哈氏的理论是一个庞大而严谨的体系,他的政治理论和法理论,他的国际政治思想,是其哲学理论的自然延伸。一种强调主体的理性和主体间性的哲学观,必然认同人权的普世主义内涵,是至高无上的。我们不能因为哈氏的理论与西方社会一些别有用心者的观点雷同而给一位严谨的学者扣上一顶大帽子。
(三)话语理论完全建立在纯粹的形式理性之上,无法贯彻到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去,“世界公民社会”只是一个“乌托邦”构想。
哈氏认为,只有将话语理论贯彻到国际政治中去,才能实现民族国家社会向“世界公民社会”的平稳过渡。但是,约翰·罗尔斯指出:“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公正世界秩序建立的过程愈是平等、不偏不倚和公开,相关者受到的强制便愈少;他们愈是广泛地参与论证并服从于最佳论证,真正可普遍化的利益便愈是可能以恰当的方式被所有人所承认。这在里,我们看到了五种乍看起来似乎属于程序理性的价值———无党派性、平等性、公开性、权力和暴力使用的摒弃、一致性。”①然而,这些要求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脱离了现实的价值判断和具体的国际政治语境,因而是抽象、空洞的,将它们贯彻到国际政治中去,将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和阻力。
查尔斯·泰勒认为,哈氏的话语伦理原则建筑在“纯粹的形式理性”上,而这种纯形式的理性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并不具有理所当然的普适性。在他看来,说不同的语言,意味着对世界持不同的理解方式。在当今国际政治中,每一种话语都隐含着不同的世界观念和文化价值观,以及信仰、意识形态和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在差异和冲突变得不可调和的地方,便会发生军事对抗甚至战争,而所谓的和平不过是不同价值观和利益的暂时妥协与平衡而已。哈贝马斯试图在国际关系中贯彻他所倡导的话语理论,彻底填平不同政治话语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鸿沟,一劳永逸地消除冲突和对抗,这一动机和理想虽然可嘉,但其实现的前景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十分渺茫的。②
赵汀阳在对哈氏的评论中亦提出,“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思考背景过于简单,仍然是某个社会内部的主体间的对话交往问题,他似乎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重视,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间的对话与交往问题。事实上后者是更大尺度的问题,而且已经干涉到了任何一个社会内部的对话,甚至,当我们发现不同文化的逻辑或文化句法必须在同一个世界中被考虑时,包括‘理性’、‘合理的’、‘真实的’等等概念在内的概念体系和含义都不得不在不同的文化叙事和表述中重新思考。一种仍然用知识论句法来表达的主体间对话模式对于文化间对话来说是过于简单了。”③
应该指出,哈氏对话语理论的实用局限性还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将话语理论运用于国际政治中时,他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他把有关“对”(涉及不同个人或不同文化群体之间关系的规则)的问题和有关“好”(涉及某个人或某个文化群体的价值和生活方式)的问题区别开来,认为当不同文化或价值的人们之间发生分歧的时候,以论辩或商谈为形式的交往能有所贡献的仅仅是那些有关“对”的问题的分歧,而不是那些有关“好”的问题的分歧。不同个人或不同文化群体在有关“对”的问题的层次上可以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而不必同时消弭有关“好”的问题的分歧。这种立场使得有可能在坚持一种全球性的、普遍的现代化过程的观念的同时,既不否定社会现代化之方式的多样性,也不否定现代价值系统的多样性。①
多样性。对于众多学者的批评,哈氏也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他认为,乌托邦并不等同于幻想。幻想建立在无根据的想象之上,是注定无法实现的。而乌托邦的核心精神是批判,批判现实中不合理、反理性的东西,并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乌托邦是可以实现的。他多次提到,“目前应该做的,正是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方案,以消除当今社会所显示出来的缺陷,克服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使世界向较为公正的未来发展。倘若放弃一切努力,将世界看做一片黑暗,将改善目前状况的一切尝试统统称之为幻想,那么今天的状况将成为‘铁的现实’而延续下去,这个世界也许真的没有什么希望了。”②“一种理论观念的强大之处就在于,一旦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正确性,它就会顽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无论遇到的障碍有多大,它总有一天会变成现实。在这期间,可能会有许多人为此而牺牲。在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中,在国际关系和不同文化类型的交往中,实现一种无暴力、无强权的平等、公正的状态,是人类惟一的选择,除此之外别无道路可走。”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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