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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丕启 张晓明
文章来源:《国际论坛》2004年第1期
[摘要] 权力是国际政治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如何界定该概念却存在争论。本文并不是对该概念进行重新厘定,而是对其涵义进行新的解释,由此指出权力是私有性与公共性的统一,是力量与力量转化的结合,是强制性作用方式与同意性作用方式的结合。
[关键词] 权力;力量;转化;强制;同意
权力概念是政治分析的中心,但同时也是一个关于其定义缺乏共识的概念。帕森斯认为“权力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主要概念之一。同时,尽管该概念有很长的历史,但在分析层面上,对于其特定定义以及它应存在的理论脉络,缺乏明显的共识。”〔1〕罗伯特·吉尔平则说过:“有关权力的定义如此之多,这是令政治学家们感到尴尬的事情。”〔2〕
一
英文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源于法文pouvoir,而后者又来源于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tia,这两个拉丁词都来源于动词potere,即“能够”。在古罗马人那里,potentia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还有一个更为狭隘的政治含义,是指人们通过协调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马基雅弗利将政治描述为为权力而斗争。自此开始,西方政治家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的束缚,重视研究权力问题。目前,被人们广泛引用的权力概念,是德国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即“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3〕虽然韦伯的权力定义得到广泛引用,但对权力的作用和本质的理解却千差万别,甚至截然相反,这实质上导致了权力定义的多样性。在国际关系领域,就有学者发现了至少17个不同的关于权力的定义。〔4〕这说明,尽管权力概念在政治分析中普遍存在,但却是一个在本质上存在巨大争议的概念。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学者对它的界定和使用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将权力看成一种工具。这派学者一般认为权力是获取其他价值的中介。新现实主义的代表肯尼斯·沃尔兹更是将权力看成是一种工具,他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安全是最高目的。只有在生存得到了保证后,各国才会放心地去追求安宁、利润和权力这类目标。因为权力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不会让这个可能有用的手段,变成它们追求的目标。”〔5〕
第二种是将权力看成一种目标。怀特·米尔斯认为所有的政治都是权力的争夺,最极端的权力是暴力。汉斯·摩根索认为权力争夺是国际政治的本质,“国际政治,像所有政治那样,是争夺权力的斗争。不管国际政治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权力总是其直接目的。”〔6〕
第三种是将权力看成一种关系。这派学者认为,政治关系中存在着权力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其中一些行动者可以指挥、控制或影响其他的行动者。达尔指出,权力并不是个人所拥有的什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他在将权力、影响力、权威、控制、说服、强权、武力、强制称之为影响力术语后,认为“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7〕认为权力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分支,所以,权力关系一些单元的行为依赖于另外单元的行为。〔8〕
显然,这种关系超越单纯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在社会大背景中的关系。
第四种是将权力看成一种过程。该派有的学者认为权力是一种决策,或者说权力是决策的参与。权力成了影响他人政策的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使那些不服从政策的人受到损失。汉娜·阿伦特则认为“权力是对人类不仅仅行动而且协调行动能力的反映。权力从不是个体所有的属性,而是属于组织。只要组织存在,权力就存在。当我们说某人拥有权力时,实质上是指他正被一定数量的人授予权力。”〔9〕据此,哈贝马斯认为阿伦特的权力实质上是沟通性的,并不是实现别人意愿的工具,而是在达成同意的沟通中形成共同意愿的过程。〔10〕斯坦利·霍夫曼认为“权力是决策条件、决策准则、潜在权力与实际权力,以及资源总合的一系列过程。”〔11〕
上述前两种定义,即将权力看成是一种工具或目的,体现出了对国家自私本性的重视。这两种定义基本上认为权力完全是国家所有的属性,强调了权力的私有属性。后两种定义实质上认为权力不属于国家,具有公共性,例如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必须至少有两个行为体,而且这些行为体必须发生联系,这种联系不属于任何一个行为体,但又离不开行为体,权力就存在于这种联系中。同样,认为权力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也必须是至少两个行为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否则,就无所谓过程。这种过程也不属于任何一个行为体,但又离不开任何一个行为体。
上述四种理解权力的角度各有优长,它们分别涉及了权力的不同方面。首先,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既是一种工具也是一种目的。摩根索在强调权力是国际政治斗争的目的后,也指出了权力的工具性,他认为,政治家和各民族追求的目标可能是多种多样,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可能是各不相同,但是,只要他们的目标与国际政治有关,他们实现目标的手段就只能是权力。所以,对权力的追求是国际政治中不可回避的铁律,只有在追求到权力后,才能实现其他目标。〔12〕所以,有学者认为经典现实主义实质上也认为权力是一种工具。〔13〕新现实主义在强调权力作为工具后,认为权力也是一种目的,但相比较而言是一种次要目的。总之,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权力既是工具也是目的。
其次,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既具有私有性,也具有公共性。恩格斯在论述国内国家权力时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14〕阿伦特也指出权力不属于个体,而是属于组织。〔15〕国内社会国家权力的私有性主要体现在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而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权力超越阶级利益而所表现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权力私有性主要体现在各个国家的权力是为各自国家利益服务的,具有排他性;公共性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其权力具有超越仅仅服务本国利益的一面。例如,在一个国际组织中,国家权力就不能仅仅为本国服务,还必须考虑到其他成员国的利益,考虑到整个组织的需要。这实质上是对本国私利的超越,是权力公共性的体现。随着相互依存的加强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一面将逐渐得到加强。上述前两种定义只涉及了国家权力的私有性,而后两种只涉及了公共性,都不全面。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应是私有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综合上述各种权力观,本文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涵义是:在国际社会中,一个国家影响他国态度和行为的能力。这种权力既是目标,也是工具;既具有私有性,也具有公共性,是两者的统一。
二
在理解权力的涵义中,常常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将权力与权力资源相混淆。达尔将此作为权力分析的三大谬误之一,〔16〕并认为这是一种古老的理论,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美国的宪法之父们也信奉这种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假设是认为拥有权力资源越多,权力就越大。〔17〕但是,显然权力资源并不是权力。越南战争期间,美国拥有强大的军事、经济资源,但并没有迫使北越屈服。这一例证突显了权力资源与权力之间的巨大差异。以权力资源来解释权力,显然有不合理之处。金德尔伯格认为权力资源是一种力量(strength),是与其是否被用来维护或实现控制其他国家政策无关的手段,而权力则是对力量的有效运用。〔18〕大卫·鲍德温认为权力资源只是一种潜在权力,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力才能发挥作用。〔19〕显然,力量或潜在权力要发挥作用,就必须转化为权力。权力是对潜在权力的反映,这种反映有可能是潜在权力的放大或缩小,也有可能是潜在权力的等同体现。潜在权力与权力之间有一个转化:权力=力量(潜在权力)+转化。约瑟夫·奈强调指出了权力转化的重要性,他认为“在我们以资源来思考权力的时候,权力的转化是一个基本问题”,所谓的权力的转化,就是将以资源来衡量的潜在权力转化成以其他国家行为变化来衡量的得到实现的权力。〔20〕也就是将国家的潜在权力变成影响其他国家态度和行为的权力。这种转化是一种关系或过程。
那么,这种转化涉及哪些因素呢?国际关系理论不同流派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解释。现实主义由于认为权力完全归属国家,因此,潜在权力转化为权力是国家自身的事情,与国际社会无关。摩根索认为权力是控制他人心灵和行动的能力,权力的构成因素主要有地理、自然资源、工业能力、战备、人口、国民性、国民士气、外交素质和政府素质等,这些因素都属于国家自身。沃尔兹认为在考虑结构时,不应考虑国家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友好还是敌对,它们的外交往来情况、它们形成的联盟以及它们之间的往来和交流范围。〔21〕这类学者一般从国家内部来寻找转化因素,比如,政府的能力、领导者的素质以及国家政治制度等都是国家潜在权力转化为权力的重要因素。大卫·鲍德温就从国内角度来解释权力的转化:“有可能成为权力运用者被认为是缺乏技巧或意愿来有效运用权力,阿拉伯国家拥有坦克而不知道怎么用,美国拥有炸弹但缺乏使用的意愿。”〔22〕在这里,他指出了由于国家自身缺乏技巧或意愿,从而没有将力量转化为权力。事实上,相对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来说,这种国内的转化也是权力的资源。所以,这些学者在衡量国家权力时,往往认为国家权力资源就是国家权力,权力资源越多,权力就越大,对其他国家影响就越大。但在现实中,明显存在偏差。按照这种权力观点,就无法解释美国在越战的失败和一年多无法安全使在伊朗的外交人员回归。显然现实主义对权力的认识存在不足。这种不足归结起来就是:一是由于将权力完全看成是国家私有,因而强调国家权力的转化完全是国家自身的事情,从而将国家权力资源等同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力;二是与前面相关,由于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完全看成是国家私有,从而忽视权力资源在国际社会中的转化。这些不足导致现实主义存在如下缺陷:一是理论与现实存在脱节之处。结构理论无论如何仔细界定权力资源,任何权力模型在这种条件下都不可能准确预测结果。〔23〕比如美国在越战的失败,按照现实主义的权力理论,越南应该失败,但结果却相反。二是给人以强权政治之嫌。由于认为权力转化与国际社会无关,因此,国家特别是霸权国可以在国际社会中几乎不受制约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这样,在国际社会中,就会出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强权政治。
与现实主义不同,新自由制度主义看到了力量转化的国际因素。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就强调国际制度对于国家潜在权力的转化作用。他认为权力资源对世界政治中国家行为的影响依赖于所追求的目标。而国际制度确定了国家追求目标。〔24〕认为国家是世界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者,它们不但直接追求财富和权力,而且还竭力构造使它们能够长远地达到这些目标的规则和行动框架。〔25〕这实质上指出了国际制度在国家实现权力过程中的作用。所以,国家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国际制度,国家力量要转化为国家权力必须借助国际制度。那么,国际制度是如何将国家力量转化为国家权力呢?首先,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会增进国家的合作意愿,改变对国际行动的评估。基欧汉认为国家“可以严格地按照成本和收益的估算原则去行事;每次当它们产生破坏国际机制条款的冲动时,它们会考虑这么做对自己声誉的影响,以及遭受报复的可能性和破坏规则可能对整个系统产生的影响,从而计算这么做所获得的收益是否高于付出的成本。”〔26〕由于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关注绝对收益,而国际制度能为国家带来收益,因此,国家会采取遵守国际制度的行动。其次,国际制度可以改变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方式,通过国际制度来协商和解决国际问题,或利用国际制度来处理一国双边或多边的对外关系。〔27〕国际制度能够促进国家之间进行合作。这样,国际制度就将国家力量转化为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权力。
对于国家力量转化为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建构主义则从认知的角度进行了解释。认为这种转化涉及的因素主要是观念。亚历山大·温特强调观念在力量转化过程中的作用。首先,他认为物质力量是独立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物质力量的构成是独立于社会的,并且以因果形式影响社会。物质力量不是完全由社会意义建构而成的。”〔28〕其次,强调指出权力发挥作用是通过观念来实现的,“只有在物质力量与观念相互作用的情况下,物质力量才能够产生它所具有的作用。德国军事力量比丹麦强,这一事实圈定了丹麦对德政策的实际界限,但是,如果双方根本不考虑相互发动战争,那么军事力量圈定的界限对于两国之间的互动来说就没有意义。”显然观念对权力具有建构意义,“权力和利益之所以具有它们实际上所具有的作用,是因为造就权力和利益的观念起了作用。”〔29〕力量通过观念转化权力,而观念是国家所有,表面看起来,建构主义似乎强调国家自身因素在力量转化中的作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温特在指出观念在力量转化中的作用后,进一步指出国家观念并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来源于国际社会,“观念是由国际体系**有的观念或文化建构的”,“政治文化是国际体系结构最根本的事实,它使权力具有意义”。〔30〕由此,国家力量转化为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来实现。显然,建构主义的不足就是忽视国内因素对力量转化的作用。它虽然强调国家自身观念的作用,但又认为这些观念来自于国际体系,这样就没有给国内因素的作用留有余地。
我们区分出力量与权力,强调力量或潜在权力转化的国际因素,并不是要彻底否认现实主义权力观,而是要对其进行修正、补充。“潜在力、权力资源、权力基础、权力手段、权力拥有、能力等,与影响力、现实权力、权力的区分很重要。”〔31〕力量与权力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一个转化过程,潜在权力或力量经过这个转化过程就成为权力。由此,至今仍占主导地位的现实主义关于权力的公式“权力=国力=军事力量”〔32〕就可以修正为“权力=力量+转化”。
三
汉娜·阿伦特在定义权力时,将权力与武力进行了区分。她认为权力现象不是个体意愿的工具,而是在实现同意的沟通中形成共同的意愿。所以,权力与武力是政治统治的两个方面。权力意味着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同意被动员用来实现集体目标。而武力意味着对强制资源和手段的处理。〔33〕摩根索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权力是其行使者和被行使者之间的一种心理关系。通过对后者的心灵施加影响,政治权力使前者得以控制后者的某些行动。强调必须把政治权力和实际行使物质暴力上的武力区别开来。〔34〕目前,在定义权力概念时,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将权力与强制相结合,认为权力的本质就是强制。“许多作者把权力的定义为因不遵从而惩罚或剥夺,或成功地以惩罚或剥夺进行威胁的能力”,〔35〕这在韦伯式的定义中比较明显。韦伯说:“我们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DIZHI,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的能力。”这一定义隐含有使用暴力和高压手段的潜在能力的意思,〔36〕还有的学者认为权力就是使某些人做他们否则就不做某些事情的能力。〔37〕在这些学者看来,权力是这样一种关系,即行为者A公然试图使另一行为者B按照A的意图去做B所不愿做的事。如果A的意图得逞,那么A被认为是对B拥有权力。二是将权力与同意相结合。如前面的阿伦特的定义就是强调权力实施必须严格地以被统治阶级的同意为背景,范杜恩就强调“权力完全可以想象没有来自对象方面的任何反抗———特别是当它的行使被接受时”。〔38〕实际上,上述两种倾向涉及的是权力作用的不同方式,不能截然分开,正如帕森斯所说,这两个方面都是本质性的,使一种从属于另一种或者断然分为不同形式是不能令人满意的。〔39〕星野昭吉认为单方面强调权力的强制性或权力的同意基础,都是把权力状况过分简单化、抽象化的表现,国际政治权力不仅仅是强制,也不仅仅是同意,而是两者的结合。〔40〕权力最终表现为强制性,但除此之外,权力还包含着说服、指导、约束、吸引、报赏和鼓吹等在内,只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就忽视了这样一种可能,即权力的行使可能通过培养他人的需求来达到。换言之,A不单单是要B去做他本不一定做的事情,还通过让B产生某种愿望并积极地去追求这一目的来为A服务,当然这未必有利于B。所以,一致意见或同意的存在并不排除其中使用权力的可能性。因此,强调存在冲突是使用和考察权力的前提条件的假设是错误的,实质上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防止冲突是最有效、最聪明地使用权力。〔41〕实际上,强调权力的强制性看重的是国家的行为转变,而强调权力的同意性注重的是国家的意愿转变。“将权力关系描述为A使B做违背B意愿的事情,忽略了权力过程的核心,即A操纵B与各种行动相关的动机。准确地说,就是A试图改变B的意愿。”〔42〕
其实,权力发挥作用的两种方式是由权力的私有性和公共性分别决定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权力的私有性决定国家之间互不信任。“基于强制的权力预先假定并建立了掌权者和权力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43〕新现实主义就认为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利益是矛盾和冲突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权力是实现生存和安全的主要手段。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是本质性的,国家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就必须拥有至少与别国相当的力量,必要时采用武力强制性地维护自己的安全。因此,在现实主义看来或者在强调权力私有性的学者看来,权力的本质特征是强制,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经常运用的是强制性权力。而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是对国家私有性的超越,决定了国家之间相互信任的一面。在新自由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是权力公共性的体现,可以降低成本,减少冲突,培育信任,是塑造同意的桥梁。建构主义则强调共有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认为国家权力的意义由国际社会共有观念决定。共有观念中的一致性观念是权力公共性的体现,这种一致性观念推进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信任,最终导致了国家之间对于对方权力影响的认同和同意。我们强调权力私有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也就是在强调权力作用是强制方式与同意方式的有机结合。
那么,这两种方式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首先,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权力作用的强制方式主要体现为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威胁和实际使用武力在概念上常常被归纳在一起,并称之为强制。〔44〕武力常常与破坏联系在一起,它的作用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破坏威胁,即武力所具有的破坏性并不变为现实,但其潜在性得到展现,希望通过这种潜在性破坏来实现某些目标;二是破坏性转变为现实。〔45〕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具体包括:威慑、冲突、战争、征服等。其次,进行制裁也是强制方式的一种。制裁与剥夺是同义词,〔46〕就是威胁惩罚或实际上的惩罚。大卫·鲍德温认为消极制裁(negativesanctions)是A对B基本价值的剥夺,与本文所说的制裁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制裁是使某个国家状况与当下相比更加恶化。再次,利益诱导、共有制度和一致性价值观是权力的同意方式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具体有:(1)在国际关系中,A国可以通过直接给予B国一定利益从而换取B国对自己政策或行动的同意。这种利益引诱被大卫·鲍德温看成是积极制裁(Positivesanctions),是某些国家促使另外国家做某些事情的手段。如果不进行利益诱导,这些国家就不行动。“提供必要的利益(没有这些利益,其他人就不容易行事)无疑是获得权力的最普遍的方法———尽管不是惟一的方法。”〔47〕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动因是国家利益,一般说来,如果某个国家能够满足另一个国家的利益需求,就会得到这个国家对于其政策或行动的同意。(2)共有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同意。制度是“一束社会规则、约定、习惯和常规,是一组在社会成员间得到普遍遵守的习惯性约定,它在合适的环境下提供了确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与不可以做什么的行动框架。”〔48〕国际社会虽然在确立制度方面存在困难,但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这种制度,国际社会存在着得到承认的国际惯例,如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存在得到同意的服务于相互利益的相互影响的形式。在国家之间就需要确定程序或标准形式,例如得到确认的外交惯例等,每一方可以此作为依靠。〔49〕由此,一个国家可以利用共有制度来达到使别国同意自己政策和行动的目的。(3)一致性的价值观则是在最深层次上确立了同意。价值观是人们持有的关于如何区分好与坏、对与错、违背意愿与符合意愿的观念。价值观对行动具有重大影响。〔50〕国家之间彼此区别,除了本国所处的地缘、自然资源等物质因素外,还有本国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等。所以,国家如同个人一样,具有理想、信念、观念、思想等,这些价值观指导着国家对外行动。拥有一致性的价值观就意味着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好与坏、对与错、违背意愿与符合意愿有着共同的看法,实际上,就是达成了同意。
[注释]
〔1〕TalcottParsons,“PowerandtheSocialSystem”,inStevenLukes,ed.,Power,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p.94.
〔2〕RobertGilpin,U.S.PowerandtheMultinationalCorpora tion:ThePoliticalEconomy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NewYork:BasicBooks,1975,p.24.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4〕AsfoundbyDennisG.Sullivan,andCitedbyNormanZ.Al cockandAlanG.Newcombe,“ThePerceptionofNationalPower”,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No.14,September1970,p.335.
〔5〕[美]肯尼斯·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
〔6〕[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卢明华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此译本将power一词译为“强权”,我认为还是译为“权力”较好,在后面该书引文中凡是译成“强权”的,一律改为“权力”,不再注明。
〔7〕[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3页。
〔8〕RobertDahl,“PowerastheControlofBehavior”,inStevenLukes,ed.,Power,p.40.
〔9〕HaroldD.LasswellandAbrahamKaplan,PowerandSociety,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63,pp.75 76.
〔10〕JurgenHabermas,“HannahArendt sCommunicationsCon ceptofPower”,inStevenLukes,ed.,Power,p.76.
〔11〕StanleyHoffmann,ContemporaryTheoryinInternationalRelations,NewYork:EnglewoodCliff,1960,p.32.
〔12〕参见[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第36页。
〔13〕参见许嘉:《权力与国际政治》〔M〕,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4页。
〔15〕HannahArent,“CommunicativePower”,inStevenLukes,ed.,Power,p.64.〔16〕参见[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第32页。
〔17〕Cf.,RobertDahl,“PowerastheControlofBehavior”,inStevenLukes,ed.,Power,p.44.
〔18〕金德尔伯格一方面将权力定位为对力量的有效运用,另一方面,又将权力定义为有效运用权力的能力,这两种定义在权力分析中的区分是极为重要的。但无论如何,他将潜在权力与权力做了区分。Cf.,CharlesKindleberger,Pow erandMoney:TheEconomicsofInternationalPoliticsandthePoliticsofInternationalEconomics,NewYork:BasicBooks,1970,pp.55 70.
〔19〕Cf.,DavidA.Baldwin,ParadoxesofPower,NewYork:BasilBlackwell,1989,p.132.
〔20〕JosephSNye,Jr.,BoundtoLead,NewYork:BasicBooks,1990,p.27.
〔21〕[美]肯尼斯·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117页。
〔22〕DavidA.Baldwin,ParadoxesofPower,p.132.
〔23〕Robert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dStatePow er,Boulder,SanFranciscoandLondon:WestviewPress,1989,p.63.
〔24〕[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25〕
〔26〕同上,第29页,第129页。
〔27〕在英阿马岛战争期间,英国成功地运用欧共体形势问题联系战略,迫使共同体成员国维持对阿根廷的经济制裁。Cf.,LisaL.Martin,“InstitutionsandCooperation”,Inter nationalSecurity,Vol.16,No.4,Spring1992,pp.143 178.
〔28〕[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29〕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章。
〔30〕同上,第6章。
〔31〕[日]星野昭吉:《变动中的世界政治》〔M〕,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32〕参见[日]星野昭吉:《变动中的世界政治》,第294页。
〔33〕HannahArent,“CommunicativePower”,inStevenLukes,ed.,Power,p.75.
〔34〕参见[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第38页。中译本中将“force”译为“强力”,我认为还是译为“武力”好。
〔35〕[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36〕参见吴惕安、俞可平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
〔37〕DonaldM.SnowandEugeneBrown,TheContourofPow er:AnIntroductionto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Rela tions,NewYork:St.Martin sPress,1996,p.56.
〔38〕转引自[美]丹尼斯·朗,《权力论》,第27页。
〔39〕TalcottParsons,“PowerandtheSocialSystem”,inStevenLukes,ed.,Power,p.95.
〔40〕参见[日]星野昭吉:《变动中的世界政治》,第283—287页。
〔41〕StevenLukes,Power,ARadicalView,London:Macmil lanPress,1974,p.23.
〔42〕DavidA.Baldwin,ParadoxesofPower,p.107.
〔43〕[美]丹尼斯·朗,《权力论》,第51页。
〔44〕丹尼斯·朗对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进行了区分。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第31页。
〔45〕KennethE.Boulding,ThreeFacesofPower,London:SagePublications,1989,p.142.
〔46〕HaroldD.LasswellandAbrahamKaplan,PowerandSoci ety,p.76.
〔47〕[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8页。
〔48〕HidemiSuganami,“TheStructureofInstitutionalism:AnAnatomyofBritishMainstreamInternationalRelations”,In ternationalRelations,Vol.VII,No.5,1983,p.2365.
〔49〕EvanLuard,InternationalSociety,London:Macmillan,1990,p.63.
〔50〕参见[美]戴维·波谱诺:《社会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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