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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婚介雇人当婚托最高罚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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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4:2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 张勇
  晚报讯 市民政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修订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婚姻介绍机构雇佣他人充当征婚当事人的,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该规定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确表示,婚姻介绍机构雇佣他人充当征婚当事人或者其它经证实为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为,都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一经证实,将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从事一起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两起以上5起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从事6起以上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修订后的规定中称,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证明虚假的内容主要是指: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住房等),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非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指出,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它事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发生1例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2例以上的,每例处以5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非经营性行为,发生1例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发生2例以上的,每例处以3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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