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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暂住证居住证连算居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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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6:3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崔朝阳、通讯员任宣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原草案中让流动人口备受鼓舞的“七年入户”和其子女“五年入学”的相关规定,在其可行性引起广泛争议的情况下仍予保留。同时,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暂住证和居住证衔接等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内容。
  为使表述更加规范,修订草案中的“流动人员”修改为“流动人口”,条例名称相应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可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居住满七年可按当地规定申请常住户口。相关规定在1998年颁布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中就有,但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本次再次出现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其可行性引起广泛争议。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相关规定立法精神是好的,不能因政府部门难执行,就把这一规定删掉;也有人称规定太“理想化”,在目前情况下很难做到,做不到就不要“说大话”,就不要写入草案。

  省人大法委再次广泛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解决流动人口入户和子女入学问题,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建议保留。
  修改稿中,增加了多项有利于保护流动人口权益的内容。
  考虑到居住证全省通用,新增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变换居住地点,居住证无需换领。
  为避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时出现乱收费,相关规定修改为“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加大对非法扣押居住证行为处罚力度,非法扣押的,公安部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广东,目前居住了十年八年的流动人口不是少数。他们原来办的暂住证和居住证如何衔接,直接关系入户和子女入学问题。针对有关疑问,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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