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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规划修改要补偿受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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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1:4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乡规划条例
  本报讯 小区绿地变市政道路、幼儿园变停车场,市民因此类规划修改而利益受损,可以依法索要补偿了。昨日上午,在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补偿将由利益相关人给予,如果是商业项目,应该由开发商提供补偿,若为政府实施的公共工程,则由政府提供。市规划委主任黄艳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制订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拟与条例同时在今年10月1日实施。
  条例草案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应向规划部门查询。
  ■ 解读
  【宅基地建设】
  村民住宅实行规划许可管理
  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解读:北京市规划委主任黄艳解释,这是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管理,解决村民建房安全、环境等问题,有些村民随意建房,高度、消防、防火、安全都有问题,目前北京各个区县的做法不同,相关部门将依据许可制定实施细则,预计今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今后农民在宅基地建房将需要办理各类手续报批,不能够是无序的。
  【城乡结合部】
  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定: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解读:北京市规划委主任黄艳表示,本市城市化进程较快,部分村庄将被纳入城镇地区,成为中心城、新城或者镇的组成部分,一些村庄将被撤销或者迁建。但在规划实现前,这些地区既不能按照城镇地区也不能按照农村地区进行管理,相关建设活动受到限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针对农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或者村庄被撤并前的过渡期间的实际需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证这些地区生存发展的合理要求,也为城市的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李立强(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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