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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娱自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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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15 10:3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杰 带着  谢娜  在 周星池 喝水,突然刮起了 谢霆风 ,从水中出了一条 吴奇龙 ,吴奇龙 手持 郑伊剑 ,骑着 黄家驹 ,抢走了 谢娜 ;张杰  手持 周华剑 ,踏着 温兆轮 ,翻过了 赵本山 ,穿过了 关芝林 ,跃过了 潘长江 ,抢回了 谢娜 ,回到了 郭富城 ,还在城中挂起了一面旗子,叫 任贤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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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10:31: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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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10:32:10 | 只看该作者
头球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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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5-15 12:15:57 | 只看该作者
郭雪梅对政府敲诈勒索案离奇冤情评析
关注问题
1,  上访女子郭雪梅是否构成对政府敲诈勒索政府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害主体
2,  法院判决访民有罪对政府的威信是否构成损害
3,  政府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诬告陷害
4,  相关两级法院是否构成枉法裁判
本案当事人:
被告人:郭雪梅,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系魏县车往镇车西村人。
被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车往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一)时间线路图:2008年10月11日郭雪梅被接访
12日郭写下一张3000元的对车往镇镇政府刘二海的收条。
13日车往镇镇政府以郭雪梅构成对政府敲诈勒索罪报案,并有《车往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严惩车西村民郭雪梅敲诈钱财的报告》,当日早上8点10分(估计单位还没正常上班的时间)魏县公安局车往镇派出所接警并作出立案决定。
14日魏县公安局对郭作出拘留决定并拘留郭,
15日魏县公安局向魏县检察院提请逮捕。
20魏县检察院对郭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予以逮捕
22日魏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后补《抓获经过》
27日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09年2月1日,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犯有对政府敲诈勒索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郭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郭雪梅在徒刑执行期间。
2009-5-4郭父郭凤梧委托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兰志学律师为郭雪梅案件的申诉控告代理人。
2009-5-11,郭父给律师打来电话说郭雪梅在狱中被打得“死去活来”,具体情况尚需核实。
二)据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日,被告人郭雪梅的儿子杨小鹏在邯郸赵苑门口被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胡永泉碰伤,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胡永泉一次性赔偿郭雪梅5000元,后郭雪梅反悔而进行上访。2008年10月11日被告人郭雪梅在北京上访,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相要挟,敲诈车往镇政府3000元。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指控被告人郭雪梅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郭雪梅对起诉书指控其所犯敲诈勒索罪之事实拒不供认,并据其辩称其儿子被撞,处理不公,其上访想讨个公道,没有要挟接访人员,钱是车往镇政府一个姓吕的人主动给的,说是救济款,给的钱是2700元。一审郭雪梅的辩护律师贺敬霞为郭作无罪辩护。
相关审判情况
据魏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2日,被告人郭雪梅的儿子杨小鹏(又名杨鹏飞)在邯郸市赵苑门口被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胡永泉撞伤,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胡永泉一次性赔偿郭雪梅5000元。后郭雪梅反悔进京上访。2008年10月11日被告人郭雪梅在北京上访,车往镇政府人员及派出所长耐心细致地对其做思想工作,郭雪梅死活不回,并说人民大会堂正在开会,其要天天到Tiananmen,如果强行让其回去,其就告镇政府,并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相要挟,敲诈车往镇3000元。上述事实证人刘二海证明,2008年10月10日,受郭培义书记的安排和我们乡的吕书记、派出所长赵伟在北京接上访人员郭雪梅,次日上午我们耐心细致地同她做思想工作,劝她跟我们回去,但郭雪梅死活不回去,并说人民大会堂正在开会,她要天天到Tiananmen,如果强行让她回去,她就告我们镇政府。10月12日我们继续做她的工作,郭雪梅说“这么长时间我花了一万多元,你们给我弄个钱吧,如果不给我弄钱,我就不回去,回去处分就处分你们”并且说要3000元。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向郭培义书记请示,最后迫不得已只得答应她。 我们凑了3000元交给了郭雪梅,她给我们打了收条,才同我们一起回来。 我们不愿意给她钱,只是当时她威胁我们,如果我们不给她钱她就不回去,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影响到我们政府的正常工作。证人吕纪强的证明与刘二海的证明相互印证。证人赵伟证明,跟随车往镇副书记吕纪强、镇财政所长刘二海去北京接上访人员郭雪梅,接访人员对其做思想工作,郭雪梅说不见钱不回去,后来可能给郭雪梅钱了,大概是3000元。另有郭雪梅写的收款条,车往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严惩车西村民郭雪梅敲诈钱财的报告,胡永泉与杨鹏飞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协议及郭雪梅的收到条等证据在卷。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相关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相要挟,敲诈车往镇政府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雪梅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雪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文涛
审判员 高希荣
审判员 杜瑞丽
2009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钰娜           魏县人民法院公章
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律人点评:
一、访民郭雪梅是正常上访,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必须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敲诈勒索的一个明显特征是通常利用被害人的弱势和弱点和隐私等相要挟,进而迫使被害人就范。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小女子,被害主体是政府。政府是公权力最集中的部门,大陆政府的强悍举世所共知,根本无弱势可言。
政府也谈不上有什么弱点,只存在问题,问题的存在政府是一定会逐步解决的,也没有理由成为敲诈勒索的把柄。
政府是不存在隐私的,因为我们正在打造阳光政府。只可能有机密,但政府的机密郭雪梅是显然无能力获取到的。更何况案件的焦点也不在此,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问题。
所以综合看来,政府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为被威胁被要挟的对象。政府是执法部门,公正廉明,执法如山,更是具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包括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定职责。所以政府不能即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不能即当执法者,又当被害人,这在法理和道理上无法说得通。
关于信访。
信访是党和政府听取底层民生以完善具体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北省信访条例均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各级政府做好接访工作并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
本案中,郭雪梅就儿子因车祸而索赔一事的处理结果不服而到北京信访,在指定地点和场所提出 ,没有违背信访条例第18条和第20条所规定。郭雪梅的信访行为是对自己法定权利的合法行使,不可能会对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的合法权利造成丝毫威胁,而至于造成所谓的政府工作被动更是无稽之谈。要知道,政府的职能就是为服务,就是要倾听民众意见和呼声,就是要为群众办事,办实事,办好事。群众有问题有困难必然要找政府,地方不能解决就去上级,天经地义,合理合法,政府更要通过访民信访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汇聚民智,谈何被动。
关于敲诈勒索的事实,就本案来讲有两种可能,不论那一种可能郭雪梅都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如郭雪梅向政府索要钱财事实成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按魏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分析,如郭雪梅确向政府索要过钱财,政府又由于某种原因和动机向郭支付了相关钱款,那么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鉴于政府在公权力方面的强势地位,鉴于政府公正执法,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那么无论如何政府不能违法,不能出***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所以在郭雪梅涉对政府嫌敲诈勒索的过程中,政府一定会显示出强大的不可撼动的正义力量,一定不会让郭雪梅的敲诈行为得逞。然而,本案当中政府明知道郭实施了敲诈行为,却又马上拿钱配合郭对政府进行敲诈并促使郭敲诈得逞既遂。政府显然是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拿着国家财政的钱,拿着纳税人的钱去给违法犯罪者,那么政府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就成了该起敲诈勒索犯罪当中的帮助犯和帮凶了。显然这是说不通的逻辑。政府无法成为本案中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和被害主体。
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公权力,又承担着公朴的服务职能,更重要的是政府掌握着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优势和绝对资源,竟然被一弱小女子访民要挟,而且又不得不向她支付2700元或3000元而息事宁人,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法说通。在刑法上应该称之为犯罪对象不能够。当3000元人民币给到郭手之时,有证据表明是经过相关主要领导同意和批准的,直接参与其中的有党委领导,政府领导,有公安机关的领导,均被郭要挟和敲诈,试问,这些人或是这些机关有什么把柄和不可告人的隐私怕被揭发出来?如果不是这样,单凭害怕信访本身就可以成为被敲诈勒索的理由吗?简直是无法想象,请不要重演欲加之罪的悲喜剧了。
第二种可能:如郭雪梅向政府索要钱财事实不成立则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显而易见的。勿庸赘述。但从本案的证据上进行分析,郭并没有敲诈勒索公职人员和政府的故意。郭上访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如果要想敲诈勒索政府,不必舍近求远,直接到当地河北邯郸魏县就可以了。很显然,郭的主观目的不在于此。解决问题,给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来解决自己多年来未解决的问题想必是郭最关心的事情。这是郭雪梅喊冤不服判决上诉申诉最主要的原因吧。从郭雪梅拒绝在自己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也可以看出一些迹象的。
综上,无论从郭雪梅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再到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及被害人主体资格的特定地位及本案的客观事实,郭雪梅都不能成为对政府敲诈勒索的犯罪主体。本案判决明显为枉法裁判。
二、相关法院判决被告人郭雪梅有罪已经构成对被告人郭雪梅的枉法裁判的同时,更构成对政府和国家利益和威信的实质损害。
从本案的判决书中反映出来的思维定式来看,法院审判人员对法律的认知和对访民的依法信访行为的认识均存在错误和严重偏差。不思访民之所思,不急访民之所急,不讲法律不讲程序,把依法治国,为人民服务当成空话。中央领导经常告诫我们的法院干部要讲政治,可是到了真正讲政治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就糊涂了。在审理案件当中,首先要讲法律,讲事实,讲公民权利,这就是最大的政治。要知道,访民们上访(暂且不考虑诸多因素和原因)洽洽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律和天理的执着,这是好事,最起码不是什么可恶可怕的事。将访民视为敌人,罪人,那么今后还会有成千上万的张雪梅、李雪梅、王雪梅因上访而含冤入狱,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国家将岌岌可危。
本案中,魏县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扮演了一个十分危险的角色。他们没有真正依法办事,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法院的判决表面上是维护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严,实际上以追究郭雪梅敲诈勒索罪的方式败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公仆形象,是陷政府于不义,真正使政府工作陷于被动。也难怪有的法律人讲,有些枉法的执法者实际是在颠覆我们的国家颠覆我们的政权,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者,他们是在用愚蠢的作法使更多善良的老百姓越来越怀疑政府越来越远离政府甚至更糟。我们在为郭雪梅的遭遇鸣不平的同时,更为国家的前途命运而深感忧虑。
另,我们在此并没有对判决书本身的书写等方面的技术水平作出评价,显而易见这个判决书本身也不是一个符合文书标准要求的。比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进行客观介绍。论述也不充分,实际上也无法充分。


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学
www.bao456.com
e-mail:
mr-democracy@hotmail.com
13001251152@m165.com
电话:13001251152(北京)
郭雪梅的父亲郭凤梧电话:13400405313(邯郸区号)
2009-5-12
今天是五一二周年祭,向灾区死难者默哀,向灾区人民致意并慰问,我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我们要共同为中国未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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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5-15 12:16:23 | 只看该作者
德先生社评:人类荒唐第一案,敲诈政府被判一年



德先生评论员  张辉





有一个研究中国大陆的学界朋友去台湾访问,为了解决在大陆产生的一些疑惑,他对台湾社会底层的100位民众进行了模式问话。他问的问题是按照模式问的,基本一样,但他没想到回答他的台湾人的答案也基本一样,似乎也是按照模式回答的。



一问:政府要拆强行你的房子,你怎么办?我指的是万一。

一答:这不可能,政府怎么会拆我的房子呀,房子是我的而不是政府的,他要想拆得依法和我协商好。假如政府要拆我的房子,我当然要去法院告,政府必定完蛋。

二问:要是法官腐败偏袒政府呢?我指的也是万一。

二答:这不可能,法官不归政府管,在法官面前我和政府是平等的。如果有万一,我可以去找议员,政府最害怕议员找他们的麻烦,找起来麻烦很大。

三问:要是议员不能尽责呢?我指的也是万一。

三答:这不可能,议员是我选出来的,他们也要上门拜票,对我做出承诺我才选他们,我现在一个电话就能把议员约来。议员不来,我就找媒体曝光。

四问:要是媒体勾结权力不愿意为你讨公道呢?我指的也是万一。

四答:这不可能,媒体很多,他们不归政府管,也不归特定的政党管,这个媒体不来,还有一堆媒体会来采集新闻。言论自由可不是闹着玩的,曝光到谁,谁就要出来说清楚。



财产权明晰、司法独立、公正选举和言论自由,这四条是一个现代化社会所必须的,就保证公民权利而言,这四条比所谓四项基本原则要有用得多。因为有了这四条,所以我们在大陆司空见惯的事情,台湾民众一致认为“这不可能”。



从以上的问答中可以看出,台湾人一旦有了事情,首先想到的都是找法院要个说法,但是在大陆人们众所周知的是,一些案件被“上级意图”所指使,法院是不予受理也不能受理的,还有一些案件可以受理,但是审理结果往往是“上级意图”所确定的。于是,中国出现了众多的访民,他们是司法不公的产物,他们到处去上访,只是为了讨个公道而已。



郭雪梅,一个很平常的邯郸女人,一个很平常的访民。他儿子被警察撞伤了,警察赔她5000元了事,她不满意。于是她就进京上访告御状,想多得一些赔偿;于是地方政府就要截访叫她回去,并在她的要求下承诺再给她3000元钱做为补偿;于是她拿了政府3000元钱,并打了收条;于是政府第二天就报案到警察局,说郭雪梅敲诈政府;于是第二天郭雪梅就被警察局立案侦察,速度很快;于是第三天郭雪梅就进了班房,雷厉风行;于是郭雪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大陆并没有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在某种性质上来说,地方政府算是一方诸侯,人财物和生老病死都无所不及地被它管理着。可以这么说,针对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时候,大陆地方政权是这个世界少见的强硬政权。如果这个世界上有敲诈政府的案例,哪也绝不可能是大陆的地方政府。就郭雪梅这个事情,本人请教了部分大陆著名的律师,他们都一致认为,政府不可能被敲诈,这个案件中,即便可以荒唐定性郭雪梅是敲诈,但是很显然,地方政府起码是敲诈案的共犯,或者教唆犯,或者主犯。



但是,不可能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发生得很蹊跷,也很荒唐。应该说荒唐的事情哪里都有可能发生,美国可能发生,日本可能发生,连天堂也可能发生。但是我想,在这些地方发生了荒唐的是事情,法院可找,议员可找,媒体可找,这就是现代社会的好处。而郭雪梅体会不到这些现代社会的好处,她在法院就栽了大跟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她再找所谓的人大代表和媒体,没准会被长期劳教,或者被判无期徒刑,或者干脆被送进精神病院。



960万平方公里的神圣土地上,发生了有史以来人类社会第一例敲诈政府案。为此,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大陆距离现代社会究竟还有多远?或者是真的已经超越了现代社会跑到共产主义去了?



郭雪梅的亲人通过德先生维权热线找到了德先生研究所,找到了著名律师兰志学,于是德先生研究所和兰志学律师计划为郭雪梅女士讨个公道;于是兰志学律师代理了这一蹊跷的案件;于是我东拉西扯写这一个小文,希望引起全社会关注。每一位关爱儿女的母亲,你们须知道,郭学梅女士的今天,可能会成为您的明天。



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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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2:16:39 | 只看该作者
德先生社评:人类荒唐第一案,敲诈政府被判一年



德先生评论员  张辉





有一个研究中国大陆的学界朋友去台湾访问,为了解决在大陆产生的一些疑惑,他对台湾社会底层的100位民众进行了模式问话。他问的问题是按照模式问的,基本一样,但他没想到回答他的台湾人的答案也基本一样,似乎也是按照模式回答的。



一问:政府要拆强行你的房子,你怎么办?我指的是万一。

一答:这不可能,政府怎么会拆我的房子呀,房子是我的而不是政府的,他要想拆得依法和我协商好。假如政府要拆我的房子,我当然要去法院告,政府必定完蛋。

二问:要是法官腐败偏袒政府呢?我指的也是万一。

二答:这不可能,法官不归政府管,在法官面前我和政府是平等的。如果有万一,我可以去找议员,政府最害怕议员找他们的麻烦,找起来麻烦很大。

三问:要是议员不能尽责呢?我指的也是万一。

三答:这不可能,议员是我选出来的,他们也要上门拜票,对我做出承诺我才选他们,我现在一个电话就能把议员约来。议员不来,我就找媒体曝光。

四问:要是媒体勾结权力不愿意为你讨公道呢?我指的也是万一。

四答:这不可能,媒体很多,他们不归政府管,也不归特定的政党管,这个媒体不来,还有一堆媒体会来采集新闻。言论自由可不是闹着玩的,曝光到谁,谁就要出来说清楚。



财产权明晰、司法独立、公正选举和言论自由,这四条是一个现代化社会所必须的,就保证公民权利而言,这四条比所谓四项基本原则要有用得多。因为有了这四条,所以我们在大陆司空见惯的事情,台湾民众一致认为“这不可能”。



从以上的问答中可以看出,台湾人一旦有了事情,首先想到的都是找法院要个说法,但是在大陆人们众所周知的是,一些案件被“上级意图”所指使,法院是不予受理也不能受理的,还有一些案件可以受理,但是审理结果往往是“上级意图”所确定的。于是,中国出现了众多的访民,他们是司法不公的产物,他们到处去上访,只是为了讨个公道而已。



郭雪梅,一个很平常的邯郸女人,一个很平常的访民。他儿子被警察撞伤了,警察赔她5000元了事,她不满意。于是她就进京上访告御状,想多得一些赔偿;于是地方政府就要截访叫她回去,并在她的要求下承诺再给她3000元钱做为补偿;于是她拿了政府3000元钱,并打了收条;于是政府第二天就报案到警察局,说郭雪梅敲诈政府;于是第二天郭雪梅就被警察局立案侦察,速度很快;于是第三天郭雪梅就进了班房,雷厉风行;于是郭雪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大陆并没有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在某种性质上来说,地方政府算是一方诸侯,人财物和生老病死都无所不及地被它管理着。可以这么说,针对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时候,大陆地方政权是这个世界少见的强硬政权。如果这个世界上有敲诈政府的案例,哪也绝不可能是大陆的地方政府。就郭雪梅这个事情,本人请教了部分大陆著名的律师,他们都一致认为,政府不可能被敲诈,这个案件中,即便可以荒唐定性郭雪梅是敲诈,但是很显然,地方政府起码是敲诈案的共犯,或者教唆犯,或者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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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万平方公里的神圣土地上,发生了有史以来人类社会第一例敲诈政府案。为此,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大陆距离现代社会究竟还有多远?或者是真的已经超越了现代社会跑到共产主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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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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