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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干部考察须报告家属经商涉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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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1:3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陈春鸣/画



粤出台七文件严控干部职位职数,完善干部选拔机制


  本专题撰文 记者 崔朝阳 通讯员 粤组研 实习生 唐学良
  本报讯 近日,经省委同意,省委组织部推出七个文件,严格控制干部职位职数,完善从干部初始提名到考察、决策、监管等各个环节的政策机制,并同时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担任乡镇领导干部和从优秀大学生村官中招录乡镇公务员。
  新出台的《关于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的若干规定》,旨在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严格职位职数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的有关精神,规定省直机关和市县镇机关不设置领导助理职位,省直机关巡视员职数由省委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已配备的领导助理和超职数配备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应按管理权限调整消化。
  新出台的《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的意见》、《省管干部考察对象公示试行办法》、《省管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试行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则针对各地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急需规范和明确的问题,以及近年来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了新的补充和完善,在干部初始提名机制、民主推荐机制、考察决策机制、监管责任机制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
  根据最新的有关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渠道进一步拓宽,任现职级以来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可由组织上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名;民主推荐干部人选,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近3年内年度考核曾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经核查发现有“拉票”行为或搞非组织活动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省管干部公示由任前公示前移至考察前公示,考察对象需在考察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关于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广东实际,提出要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相关的5项制度,即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逐级遴选制度、健全经常性挂职锻炼工作制度、推行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制度、坚持多渠道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制度和完善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制度。该《意见》为基层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多的上升渠道和空间。
  市县镇机关不设领导助理
  县镇党政机关不设秘书长
  严格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
  本报讯 省直机关和市县镇机关不设置领导助理职位,省直机关巡视员职数由省委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根据中央要求进一步严格职位职数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的有关通知,并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委组织部最近出台《关于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中组部、中编办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省直机关和市县镇机关不设置领导助理职位(因挂职锻炼和特殊专项工作需要临时挂任的除外),县以下党政机关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省市县四套班子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应严格按规定职数和职级配备。
  已配备的领导助理和超职数配备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应按管理权限调整消化。
  各级兼职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和其他领导副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数量,一般不得超过非兼职领导职数的一半。
  《规定》指出,严格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省直机关巡视员职数由省委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副巡视员职数按规定比例核定到省直机关单位。
  挂职锻炼干部和因特殊专项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挂任的领导助理职务,实行单列管理,待挂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免除(免职)。
  《规定》同时明确了有关职位职数的审批程序和纪律要求,强调不得借机构改革和主要负责人调整之机突击提拔干部。
  干部考察对象须报告哪些个人信息:
  个人社会关系婚姻变化
  配偶子女经商涉外事项

  1、本人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情况;
  2、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3、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本人养育2个及以上子女情况;
  4、 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情况;
  5、本人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近5年因私出国(境)情况;
  6、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加入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领取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留证,退出中国国籍情况;
  7、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8、 本人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工作的行业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
  9、 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10、 配偶、子女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1、 本人在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及持股情况;
  12、 其他应向组织报告或与考察干部相关的事项。
  考察对象如何确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的意见》提出,确定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则:
  (一)得票靠前原则。(二)不简单以票取人原则。既要坚持群众公认,又要强化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和统领作用。(三)两票并重原则。坚持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印证。(四)人岗相适原则。坚持推荐结果与班子建设需要相衔接。(五)注重平时原则。坚持当次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了解相结合。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成绩显著、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人选,要加以考虑;对长期在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默默奉献的人选,要给予关注。
  短信说情也算拉票
  何谓“拉票行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的意见》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意见》指出,凡是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意见》指出,对此类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一经查实,相关人员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已列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的一律取消资格,已任职的一律作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对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进行处理。
  民主评议
  市县党委每年“一报告两评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办法》对市、县党委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提出具体的操作意见。“一报告”是结合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年初召开的全委会,由常委会向全委会专题报告一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两评议”:一是全委会成员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包括总体评价和对执行条例、本地区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的看法和意见建议;全委会成员对本级党委一年来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办法》同时明确,民主评议结果列入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内容,民主测评结果作为测评对象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初始提名
  连续3年考核优秀可获提名
  领导干部要提拔使用,获得提名是第一关。新出台的《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渠道。在原有的民主推荐等方式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提名方式。
  《办法》明确,遇有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职数空缺、按规定交流轮岗等6种情形之一时,可启动干部调整提名程序。
  根据《办法》,对市县镇党政正职及工作部门正职人选,以全委会为提名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提名。
  对其他干部人选的提名,《办法》列举了8种方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名。最基本、最主要的提名方式是在所在地区(单位)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要求等提名。其他7种提名方式虽然是补充或辅助方式,但进一步拓宽了空间,比如任现职级以来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可由组织上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在应对危机、落实重点项目、完成重大任务和解决复杂矛盾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由组织上按程序提名。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干部初始提名方面的这些制度创新,有利于调动不同年龄段干部和不同类型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克服民主推荐中的“拉票”等非组织行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同时也与现行的年度考核等制度相衔接,为继续探索提名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民主推荐
  考察对象得票须过三分之一
  如何保证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如何防止民主推荐中可能会出现的“拉票”行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的意见》针对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
  根据《意见》,民主推荐时,参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实际人数须分别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和五分之四方能进行。
  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既注重广泛性、又注重代表性。省直单位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少于100人、谈话推荐人数少于30人的,一般应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经党委(党组)与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提出差额初步人选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推荐前,一般由初步人选作自我介绍和述职述廉。
  注意完善民主推荐实施细节。会议投票推荐时,尽可能选择较为宽松的场地,有条件的应间隔座位,为参会人员独立表达意见创造宽松的空间环境。
  认真把握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的原则。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时,应综合考虑得票靠前、不简单以票取人、两票并重、人岗相适、注重平时的原则。
  坚持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近3年内年度考核曾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经核查发现有“拉票”行为或搞非组织活动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公示
  省管干部考察前就要公示
  拟任干部公示,是群众参与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关口。以往的公示是公示拟任人选,新出台的《省管干部考察对象公示试行办法》将省管干部公示前移到干部考察开始前,即把公示拟任人选调整为公示考察对象。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项改革将会有效地弥补现行的考察预告制度披露考察对象信息不够、任前公示发现问题时机相对滞后等不足,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该《办法》,公示通告应在考察前1至3天发布。公示前移后,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问题,相关部门应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按程序核查并作出结论,影响任职的不再提请上会,不影响任职的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报到上岗。
  个人信息
  个人事项报告也要“前移”
  根据《省管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试行办法》,省管干部公示移至考察前,报告个人事项也同样前移,在考察时同时进行。
  《办法》对领导干部在提拔使用前应当负责地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省管干部的考察对象应向组织如实报告重要社会关系、婚姻变化情况、计划生育情况、配偶及子女涉外事项、经商办企业情况等12项个人相关信息。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旨在解决以往组织人事部门对这些隐蔽信息注意不够、掌握不全、情况滞后的问题。《办法》是对一年一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便于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考察工作质量,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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