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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签协议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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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8:4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6日下午,陈云林和江丙坤交换协议文本。当日,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紫金山庄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三项协议。中新社发 廖攀


  中新网4月26日电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今天下午在南京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今后双方遣返刑事犯可经由直航方式,双方也可互请对方执行搜索、扣押以及讯问证人等。
  协议全文共计分为5章、24项条文。在合作事项方面,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一、共同打击犯罪;二、送达文书;三、调查取证;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着重打击下列犯罪: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五、其他刑事犯罪。
  至于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在协助侦查及调查取证上,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在人员遣返方面,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其它两岸合作事项还包括: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罪犯 (被判刑者)接返、人道探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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