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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苏省无锡市首例博客侵权案以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告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2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谦,诉讼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博客侵权,在无锡还是件新鲜事,这件事的起因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被告:三篇文章惹来了官司
锡城市民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博客里发表的三篇文章竟然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潘某经营的洗衣店遭到了环保部门的突击检查。事后,潘某通过小道消息得知,举报人是洗染业服务协会秘书长薛某。于是,潘某在其博客上发表了三篇火药味十足的文章《清理门户,铲除内奸!》、《洗涤协会究竟是在为谁办事情?》、《无锡洗涤协会里出了个汉奸!》,矛头直指薛某,说薛某有贪污公款、私刻公章等行为,是协会“内奸”,并声称协会已经“罢免”了薛某的洗衣协会秘书长职务。这些内容给薛某的个人声誉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薛某迅速与潘某进行交涉,要求对方删除文章,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遭到拒绝后,薛某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500元。
2008年11月4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由于被告称经常住宿地在南长,案件转到南长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3月20日开庭审理。
律师:三件证据左右了官司
一份公证书、两段电话录音,一张《扬子晚报》,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的杨和龙律师表示,正是这三份证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也使得案件向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极力否认自己是博客的博主,否认博客上的侵权文章是自己所为,甚至否认博客文章存在侵权事实。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都提供了相关博客文章的网页保全公证书。两份公证书相比较,被告方的公证书中,博客文章所涉及的只是“薛某”,而不是原告的全名,原告方的公证书中,三篇文章里不仅清楚地写着原告的全名,网页上还显示有被告的QQ号、手机号。而且,原告方出具的公证书,公证时间比被告方的公证时间稍早。对此,原告律师认为,是被告就修改后的博客作了公证。面对被告的否认,原告律师还出具了两段录音证据。这是原告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拨打被告手机后双方就博客侵权事宜进行交涉的谈话录音,通话内容表明了上述三篇博客文章是潘某所为。此外,原告律师还将《扬子晚报》上的报道《洗衣店老板写博称人是内奸——无锡首例博客侵权案立案被告声称是转登非原创》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并提请法庭请《扬子晚报》的记者出庭作证。
对于这几份证据的保全,杨和龙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在接待原告方时,发现原告方仅仅是将自己下载的侵权博客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于是我就建议原告方办理网上证据公证保全。如果不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话,就不能及时、客观、秘密地将这些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的网上侵权证据进行验证提取,也很难向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据。”“现实中,如果我们不秘密通过录音的话,是不大可能取得证据的,所以做这些工作最好在起诉之前做好,如果起诉后再想通过录音取证是很困难的。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取证必须合法,不可以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录音证据。”
法官:多次调解化解了官司
面对双方唇枪舌剑的较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则认为,双方的矛盾并不是没有和解的可能。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官就对原被告进行现场调解,希望双方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化干戈为玉帛。可是双方一时都在气头上,对法官的建议并没有采纳。
事后,法官又多次主动打电话召集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并动员洗染业协会的成员出面,担当双方的“和事佬”。被告方表示,愿意在自己的承认不作为证据的情况下,承认博客是自己写的,并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但拒绝进行经济赔偿。行业协会有关领导表示,愿意代替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一部分赔偿费用。但原告方则坚持,被告的承认必须经调解书确认,赔偿费用也必须由被告出。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在法官、原告律师、行业协会领导的反复协调下,双方分别作出了让步,被告在新闻记者现场录像、行业协会领导和部分会员见证的情况下,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则放弃了大部分的经济赔偿要求,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一些精神赔偿费。一场拉锯战,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陈瑜王志高)
(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郑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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