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佛山邮政13亿元非法吸储案主犯被判死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4-25 16:5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广州4月24日电 (记者孔博)涉案金额达13亿多元的“”24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何丽琼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主犯陈琦丽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4年不等。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5岁的何丽琼原为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服务部经理。1999年至2003年间,何丽琼多次到澳门赌博,欠赌债共计400多万元。为尽快偿还赌债,从2003年9月至2006年8月期间,何丽琼组织、指挥原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澜石邮政局局长陈绮丽以及霍婉华、陈国强、梁金祥、黎友勇等人,以澜石邮政局和龙角邮政局邮政储蓄的名义,对外非法吸收陈柳娟等198名储户的存款共计132490.8万元,其中,霍婉华、陈国强、梁金祥、黎友勇等人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储户存款45489.8万元至2726.4万元不等。
  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期间,何丽琼、陈绮丽将非法吸存的资金共计15978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和投资。
  2006年6月至7月间,何丽琼因与他人有隙,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
  法院认为,何丽琼、陈绮丽等6人违反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丽琼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陈绮丽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协助何丽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霍婉华等4人均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何丽琼、陈绮丽非法占有公款并用于偿还赌债和进行投资,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何丽琼雇凶伤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出资雇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何丽琼的辩护律师崔建珍在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本案中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疑义,但对于判决认定的贪污罪,认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崔建珍说,有关证据表明,何丽琼等人将15978万元转出后不断地在返还,案发时已有相当部分偿还,表明她并无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一审宣判后,何丽琼当庭表示要上诉。
  当天有部分受害储户和佛山市民前去法院旁听了宣判。据了解,由于案情非常复杂,涉案受害人众多,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卷宗有300多卷,摞起来近4米高,该案的判决书约11万字。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1 21:22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