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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23万元 中石化一经理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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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4:2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社电 (记者 孔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原副经理刘同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同华受贿32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间,刘同华利用自己先后担任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环保部负责人、副经理等领导岗位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收受李某、陈某和赵某送上的贿赂款共计323.4万元,分别为行贿人炒卖石脑油、获得清洗油罐业务、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帮助其获利。

    另查明,刘同华在被立案侦查后退还了75万元赃款,刘同华的家属在法庭审理阶段又退还了25万元。法院判决继续追缴其余的200多万元赃款。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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