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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当天上班应拿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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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4:2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武汉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是清明节成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第二年,劳动者在清明节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足额加班费。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4月4日至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而4月5日、4月6日照常公休。对于清明节当天加班的劳动者来说,4月4日这天应拿三倍的日工资,5日、6日两天,均应拿两倍的日工资。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武汉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0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70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32元。这样算来,如果4月4日加班,加班费最低应为96元;如果是在4月5日和6日加班,每日最低不少于64元。 (责任编辑:牟修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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