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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馆网吧等12类场所强制安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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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4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粤公宣 麦媛玲
  旅馆、网吧、公交、大型广场等场所必须强制设立摄像头!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日起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了12类必须强制架设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中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交通路口、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必须由政府组织建设,任何私人或单位不得私自架设。
  据统计,仅2008年,全省警方就应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破获各类案件1万多起。
  该装不装最高罚一万
  《办法》明确了应当建设视频系统的12种场所和区域,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大中型商贸中心、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区域,以及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建设视频系统。
  对于属于以上应当设立而未设立视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将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旅馆客房禁设摄像头
  根据《办法》规定,虽然在旅馆强制要求设立视频系统,但却禁止在旅馆客房设立。不仅如此,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都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该或违规进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除由公安机关组织竣工验收外,其他场所和区域建设的视频系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拆除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重要视像至少存两年
  根据《办法》,摄像头所录入视像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像资料,但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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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装摄像头 市民有赞有弹
  旅馆、公园、学校、网吧、商场、广场等大多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均被列入强制安装视频系统的范围。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白领、学生等多位市民,虽然他们都表示在摄像头下的生活有点不自在,但大多仍表示支持,因为这对“社会治安好”。
  赞 公共领域应接受监督
  白领郑小姐认为,视频系统的安装有利于公安部门规范性管理,同时能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至于有市民认为,公共场所设立摄像头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她认为在公共领域并无个人隐私。而白领陈先生表示,不少人在公共场合常有不公德行为,建议摄像头在监控治安的同时,也能曝光这些不讲公德的行为。
  大学生小赵也大力支持,他认为虽然可能侵犯隐私,但并无大碍,因为摄像头的积极作用大大超过了对于隐私的侵犯。
  弹 用不好即会侵犯隐私
  市民马先生认为,摄像头用得不好会侵犯隐私,尤其在这些公共场所强制设立,大大增加了这一隐患。之前深圳保安曾将摄像头转向偷窥民居,就是一个反面教材。摄像头对治安有利,但靠摄像头管治安是治标不治本。
  白领王女士认为实装不装其实无所谓。她说,有些地方如学校,其实并无必要安装摄像头,“学校算公共场合吗,要监视学生吗?”

  女大学生小李听闻学校要装摄像头也大呼“不要”,“那岂不是什么事都干不了?”她认为其他地方可以安装,但学校、医院这些地方则没有必要装,如医院很多母婴哺乳并没有专门的房间,摄像头可能会导致妈妈们“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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