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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入学是家长们最关心的问题。资料图片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日就两项规定难以操作提建议
■新快报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
“七年入户”、“居住五年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员同等待遇”,《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于流动人员入户和子女上学的规定让不少广东的流动人员欣喜。
然而,在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的分组讨论中,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两项规定不符合广东实际承受能力,很难操作,应该取消。
焦点1“七年入户”实难以操作
“七年入户”、“子女五年同等入学”的规定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昨日讨论的焦点问题。对于“五年入学”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金正佳提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应该留出余地让各地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他说,在参与该法规的调研时发现,有的城市教育资源充足,完全可以容纳该市所有流动人员子女入学,但有的城市教育资源不够、流动人员太多,因此不可能让所有流动人员子女与户籍人员同等入学。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罗东凯表示赞同,他提出,权益保障方面应该考虑各地的实际承受能力,“就拿深圳来说,让所有流动人员的子女与常住人口同等入学肯定难以做到!”罗东凯认为,“做不到的就不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张波认为应该删除“按照居地的有关规定”,而是设定一个统一的门槛,如学历、职称等。
焦点2“服务”二字加得不合适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在现行《条例》的标题中增加“服务”二字,是为了突出服务的立法精神。他也提出,此次的修改是围绕“五个转变”进行,其中一项转变就是“从管理到提供服务的转变”。在昨日的讨论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了异议。
金正佳提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范围过大,涉及方方面面,政府很难做好这么多工作,而此条例基本上也只涉及了居住证的有关内容。金正佳认为,应将条例更名为《广东省流动人员居住证条例》更合实际,可操作性也更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褚国祥提出,法规主要涉及的是居住问题,标题应加上“居住”两字,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员居住服务管理条例》,使标题与立法宗旨更加符合。罗东凯提出,《修订草案》涉及服务的内容并不多,因此标题中加入“服务”二字并不合适。
焦点3居住证办理应遵循自愿
《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员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褚国祥认为该规定不太明确,并未说明流动人员管理协调机构是常设还是非常设,而且如果是常设机构,也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设定而不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规定。
张波则提出,《修订草案》中应该规定,居住证的办理应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不应该强制流动人员前往办理居住证,而应该通过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居民前来办理居住证,比如办理居住证七年之后可以申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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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拿居住证之前居住年限不算数?
农民工代表认为这样对流动人员不公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换了居住证之后,流动人员持暂住证时的居住年限就作废了?昨日参与讨论的农民工代表魏小明表示,此规定对于流动人员来说并不公平,“本来工作了五年,眼看就可以申请户籍了,现在却要从头算起。这正是我们所担心的问题!”
持暂住证时间不算?
昨日参与讨论的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根据此次提交的《修订草案》,拿居住证之前的居住年限将不会算作流动人员在该地的居住年限。但他表示,草案还在讨论和修订的过程中,常委会有可能会对此进行修改。
对于居住年限的问题,魏小明认为,从维护流动人员的权益角度出发,拿暂住证的年限也应该算在居住年限之内:如果流动人员在该地居住了四年,马上子女就可以入学了,或者住了六年,马上就可以申请户籍了,突然换了居住证,一切要从头开始,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并没带来什么实惠!
说起流动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魏小明表示虽然《修订条例》规定连续居住五年之后可以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待遇,但事实上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麻烦。她举例说,深圳在实行居住证制度后也遇到过很多问题,流动人口的子女要入学,除了要提交居住证外,还要交租房合同,但很多房东为了逃税不愿开租赁合同,致使流动人员的子女入学困难。
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究竟给深圳的流动人员带来了哪些实惠?魏小明表示,除了办港澳通行证方便了、规定的居住年限变长了之外,没有什么太大变化,“只是名称改变了,由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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