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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宣判虚开4.5亿元发票案 主犯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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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6:3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渭南讯(记者 卿荣波 通讯员张辉) 我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昨日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郭辉平被判无期徒刑。
  2006年9月,被告人郭辉平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智兵(在逃)在潼关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聘任曹石平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王兰香(在逃)为出纳。2006年11月,郭、许二人为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非法抵扣税款目的,掌控了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与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达成合作协议,并且取得了华鑫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的全部经营权。

  为偷逃税款,许智兵和郭辉平、曹石平预谋,由郭负责金辉公司、回收公司的日常管理,曹具体实施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曹按照许的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等3企业销售白银产品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凭空推算出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数额和物品清单,李富祥等人按照曹计算出的金额将款通过银行打至回收公司账户。姚永利等人按清单向3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将所收预付款又汇至许智兵等人控制的所谓“回收公司业务员”的个人账户。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3企业和回收公司虚开收购和销售发票,并使资金在银行形成空转,造成回收公司和金辉公司等3企业有实物交易业务的假象。
  此案引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并被列为督办案件。经查实,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共从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达4.5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辉平、曹石平、李富祥、姚永利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郭辉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曹石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李富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姚永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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