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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周代表: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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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09:3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以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取代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近年来在帮助困难群体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针对救助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贵阳市市长袁周建议,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完善,以改进救助管理工作。

    袁周说,2003年实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新救助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救助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他说,在救助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职业乞丐”成为新的管理盲区。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一部分形成了以乞讨生财为目的的乞讨群体,他们拒绝接受救助。而相关部门对拒绝救助者缺乏管理手段。

    二是求助对象身份难以甄别。救助管理办法界定了救助标准和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些求助对象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难以核实被救助人员的真实情况。

    三是未成年人救助工作缺乏法律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这种监护在性质上究竟是属于委托监护还是法定监护,现行法律没有界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救助保护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容易引发争议。救助保护中心能否代理流浪未成年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若流浪未成年人在受助期间发生诉讼案件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否必须代理其参与诉讼?”袁周说,针对这些问题,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完善。

    此外,许多流浪未成年人由于对陌生人存有防备心理或有逆反心理,往往不如实提供个人具体情况,还有部分未成年人无法说清家庭地址,对他们的救助期限规定为10天通常是不够的。

    他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规定,禁止在学校、政府机关、医院等区域进行乞讨,适当延长对流浪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救助对象的救助期限,明确规定救助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期间有临时法定监护权等。

    此外,袁周还建议出台“社会救助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涵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流动人口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刘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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