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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飞燕代表:制卖假药处罚过轻 监管可借鉴缉毒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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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1:0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飞燕表示,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处罚过轻,药品监管可借鉴缉毒做法,从药品的销售环节加以控制。

    近两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屡屡出现,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损害。韦飞燕认为,这一方面与生产假药利润巨大、利益驱动的原因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行法律的不完善有关。“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问题,现行法律总体上看处罚过轻,从局部看还存在不完善和不合理的漏洞,这才导致市场上假药屡禁不止。”

    她介绍,《刑法》第140条是以数量来量刑,而大量的假药都是化整为零直接分散在药品销售的终端环节(如医院、诊所、药店)完成的,每个终端环节销售的量均不大,够不上刑事责任,而罚款力度也太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几乎没有威慑力。”

    《刑法》第141条以对人体危害的严重性来量刑,虽有一定威慑力,但也存在漏洞。韦飞燕说,假药对人类的危害分为两种,一种是药品含有害成分,直接致伤、致死,另一种是间接危害,虽然不含有害成分,但也不含有效成分,从而延误疾病治疗时机,造成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


    “前者的危害显而易见,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后者则具有隐蔽性和难界定性,现行法律难于制裁。然而,这种危害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存在极大的潜在威胁。”

    韦飞燕表示,正因为如此,很多药品销售者存在侥幸心理,一些专门制造仿冒假药的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他们已经很清楚,假药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是很难对他们制裁。”韦飞燕说。

    对于假药的监管,韦飞燕表示,现行《药品管理法》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已注册的企业为主,而对未注册的地下工厂触及不深,这是因为已注册企业在明处便于管理,而未注册的地下工厂在暗处无法管理,才使得较多的假药流进市场。

    “这也并非不能防范,我们可以借鉴缉毒做法,通过药品销售环节来控制,只要销售环节不主观销售假药,假药就无处藏身。”韦飞燕说,任何一个药品销售终端都建立在明处,“这比查处未注册的地下工厂简单多了。”

    她表示,95%以上消费者都是在已注册的医院、诊所、药店购买药品,假药基本上是通过正规的销售终端来完成的,因此,药品销售的流通渠道及终端是控制假药泛滥的重要环节,应从立法上严加管理。 (责任编辑:刘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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