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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民事赔偿优体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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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0:0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民事赔偿优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这三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信春鹰指出,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有民事的,有行政的,也许还有刑事的,可能承担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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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21:16: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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