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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浙江省纪委、财政厅、监察厅近日决定实行对举报有功人员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制度。
但是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根据这个省的规定,凡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
浙江省纪委、财政厅、监察厅指出,对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对有挽回(减少)经济损失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的,按其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使违纪者受到处分或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酌情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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