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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规定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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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4:1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昨晚由新华社受权公布。该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针对旅游市场中的恶性竞争,条例采取了价格管理的方式,对于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情形,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但条例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会面临旅游*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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