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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企业随意裁员 上海规定裁员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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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11:3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裁员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裁员人数占全体职工的比例是多少?为确实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中,对企业裁员制定了具体的报告方案,以此防范个别企业出现随意裁员、大规模裁员等情况发生。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企业裁员报告后,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辖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

    据了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实施分级受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4项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包括企业裁员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通知还提示企业,如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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