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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体经营者可免工商登记 享受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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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4:1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昨日向媒体介绍,江苏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现新增23万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60万人的目标。为此,我省出台多项措施降低创业门槛,并将个人创业型小额贷款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低保、失业等困难人员创业还可以享受政策补贴。
  3年促23万人自主创业
  《江苏省创业带动就业计划》为我省今后三年创业带动就业画好蓝图:2009年实现新增5万人创业,带动30万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8万人创业,带动50万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同时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据悉为提高创业能力,我省从2009年起的3年内,将每年组织实施10万人次创业培训。
  公共用地可作个体经营
  为鼓励自主创业,我省还出台多项措施,降低创业门槛。在注册资金方面,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
  对于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将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此外,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我省规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创业小额贷款增至10万元
  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等方面的政策将给创业者提供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另据悉,我省还将发放创业租金补贴,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
  苏振新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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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8:00: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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