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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定安检察院办案重视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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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4:5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久前,海南省定安县检察院在定安弘生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弘生公司)召开对该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万余元一案的直接责任人公开处理大会,对该公司及总经理黄循星、财务主管刘东英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定安县检察院为何对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如此网开一面,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日前专程来到定安县检察院探源溯流。


    惩罪不可以罚代刑

    办案须以大局为重

    今年5月,定安县国税局向定安县检察院通报了弘生公司涉嫌偷税案,并征求处理意见。该公司于2006年至2007年间偷税25万余元,已对其作了相关罚款处理。对此,检察院态度明确,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案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不能以罚代刑,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统一。

    很快,公安机关以偷税罪对弘生公司直接责任人黄循星、刘东英立案侦查。鉴于弘生公司是县里招商引资的项目,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上,公安机关主动与定安县检察院进行沟通。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定安县检察院召开了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协调会。会上,定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卓传海提出,应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但对犯罪嫌疑人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该项目是招商引资进来的,如对企业领导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给企业造成动荡带来不稳定因素,且该企业下辖的蔗区涉及蔗农3616户计8万多人,如造成企业倒闭,将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检察机关应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办案有利经济发展

    弘生公司偷税一案由公安机关向定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11月7日,定安县检察院就该案如何处理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委员们认为,办理该案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以人为本,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应作不起诉处理。理由是弘生公司及黄循星、刘东英的行为虽然构成偷税罪,但系初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在税务机关查实该公司的偷税数额并作出处罚后,该公司已将税款及罚款全部上缴,且黄循星、刘东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并不是对犯罪打击不力,而是充分考虑厂里500多名职工的工作、生活问题,否则8万多名蔗农的利益将无法保障。

    检委会最终作出对弘生公司及犯罪嫌疑人黄循星、刘东英不起诉的决定。

    公开案件处理结果

    社会各方纷纷称道

    为使该案办理情况公开透明,11月12日,定安县检察院召开了对弘生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公开处理大会,并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他们将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

    此案的成功办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若海对该案的办理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对犯罪打击不力,而是充分考虑到企业500多名职工的工作、生活问题和8万名蔗农的切身利益问题,是充分考虑到定安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马勇霞称赞定安县检察院办案讲政治、讲大局。

    感触最深的莫过于定安县书记孙颖和县长杨树岷,他们认为检察院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较好地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统一起来,既惩处了犯罪,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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