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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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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2:5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造成巨大灾难,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震撼了人类良知。反思两次世界大战,人们认识到保护人权与保障世界和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权问题开始为国际社会关注。

  1945年4月25日,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来自反法西斯同盟的50个国家代表汇聚美国旧金山参加制宪会议,共同商讨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6月26日,制宪会议圆满结束,各国代表签署了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国代表董必武等在《宪章》上签字。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后应美国国会邀请,联合国将总部设在纽约。

  《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明确提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宪章》第13条、第55条、第62条、第76条等均包含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规定。《宪章》首次在全球性重要法律文件中确认了人权及基本自由,开启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史。

  《宪章》将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但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内容。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规定,成立了由18国组成的人权委员会,并要求委员会即着手制定“国际人权宪章”。1947年,由人权委员会任命的起草委员会在美国举行第一届会议,决定“国际人权宪章”由人权宣言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等部分组成,首先起草宣言。首届委员会成员国有澳大利亚、比利时、白俄罗斯、智利、中国、埃及、FaGuo、印度、伊朗、黎巴嫩、巴拿马、菲律宾、乌克兰、英国、美国、苏联、乌拉圭和南斯拉夫。美国罗斯福总统夫人艾莲娜?罗斯福担任委员会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担任副主席。在起草宣言时,委员会力争使内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为全体国家接受。起草者的意图是强调宣言的普遍性原则,不赋予宣言法律约束力。但达成一项各方均能接受的国际人权文书仍困难重重。委员会对《宣言》进行了反复审议和修改,共举行了85次会议,几乎逐字逐句进行了1400次的表决,最终经委员会两届会议的讨论获得通过,并提交194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审议。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白俄罗斯等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以及南非、沙特阿拉伯)、2票缺席(洪都拉斯和也门)通过了第217A(III)号决议,正式宣告《世界人权宣言》诞生(FaGuo提议将名称由《国际人权宣言》改为《世界人权宣言》,获通过)。

  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日子,联合国大会于1950年通过第423(V)号决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大会促请所有会员国对宣言全文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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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8:43:39 | 只看该作者
貌似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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