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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民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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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1:0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 田雷
2008-09-03 1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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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周末



列文森认为美国宪法是不民主的,他在著作中指出宪法的民主缺陷并提出修正的方法。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根基,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但严肃的主题并不排除偶尔轻松的处理。1998年出版的小册子《宪法中的愚蠢、宪法中的悲剧》可以说就是这样的一次试验。此书是由得克萨斯大学列文森教授邀约美国宪法名家的一次命题作文。受到邀请的学者要在大约千字的篇幅内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美国宪法中最愚蠢的规定是什么?哪项规定让他们感到最有害、最厌恶,甚至是最恶心?最终出版的文集汇编了39位宪法名家的短文。

列文森本人是政治学与法学的双料博士。他所理解的宪法并不局限于法院经由宪法裁决所建立的判例体系,还包括了宪法文本构建起来的政府结构。因此,他亲自操刀,批判了一项为多数人所忽略的宪法规定:总统选举与就职之间的时间间隔。我们知道,美国总统的选举日期是大选年份11月的首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而美国总统的就职日期是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来年的1月20日,这之间的大约十个星期的间隔,就是列文森眼中的愚蠢规定:已经被人民否决的失利总统,凭什么还可以在总统宝座上多待这么长时间?

正是根据上述的宪法观,列文森在2006年出版了《我们不民主的宪法:宪法在什么地方出了错,我们人民又该如何修正她》。该书的题目译成中文颇为繁琐,但并不复杂:作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不民主的,他将在著作中指出宪法的民主缺陷并提出修正的方法。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当然是宪法学的永恒主题。一方面,宪法被认为是民主过程的果实、民主政府的蓝图。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更是被视为美国民主的根基。另一方面,站在民主的立场上批判宪法,历来都是宪法学者的拿手好戏。美国宪法学内的“反多数难题”说的就是司法审查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张力。但在列文森看来,即便不去考察司法审查,美国宪法创设的政府体制也存在着下述的民主缺陷。

1.参议院内的权力分配。美国宪法规定,无论人口多少,一州在参议院内均有两名代表。统计表明,怀俄明州有大约50万居民,加州有大约3400万居民,前者的人口仅是后者的约七十分之一,但两州在参议院却拥有同样多的代表。进而言之,美国人口最少的七个州只有不到500万居民,人口最多的七个州却已接近1.3亿,但他们在参议院也是同样的票数。政治力量的不平等导致了联邦资金大量地浪费于小州的琐碎事务。《华盛顿邮报》曾经报道,国会近期拨款2亿美元在阿拉斯加修建一座桥,但此桥的惟一功用是在“该州人烟稀少的地区替代仅需7分钟的轮渡”。

2.总统的立法否决权。美国宪法授权总统可以否决由参众两院联合通过的法案。这一规定让美国的立法体制成为事实上的三院制。宪法学者经常批判法院撤销违宪立法的判决,但在列文森看来,总统否决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同样是不民主的规则。在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仅撤销了大约165部立法,但总统否决的法案数量却高达2550部。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国会两院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法案,从而构成法案的“否定之否定”,但这种情形在历史上仅出现过106次。

3.选举团。在《宪法中的愚蠢》一书中,首位登场的耶鲁大学法学院阿玛教授就以《等待发生的宪法事故》为题分析了选举团制度。如果知道这篇短文写于1998年,读者无疑会钦佩阿玛的预测力。选举团这个“愚蠢”规定终于在2000年总统大选中酿成了一次“悲剧”事件。在极少数的情形下,选举团制度会让得多数选票者无法得天下,获得少数票的候选人反而可以入主白宫,这无疑违背了民主游戏的基本规则。

4.联邦法官的终身制。列文森认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与司法审查始终构成了对民主的破坏。终身制要么是让垂垂老矣的大法官在任上去世,要么是让大法官自行决定退休时间,以便把任命后继法官的机会留给本党的总统。而放眼世界,规定宪法法官的退休年龄或固定任期才是时代的主流。

5.修宪程序。在列文森看来,修宪难构成了上述一切问题的根源。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修宪程序让自己成为世界上最难修正的宪法。在二百多年的历史中,美国宪法仅通过了27项修正案,这还要刨去在建国初期一揽子通过的《权利法案》。宪法所规定的修宪程序可以让极少数人阻止修宪进程,却无法因应社会变迁做出必要的修正。正是在这里,列文森提出了他的修宪建议。既然既定的修宪程序既不经济,又不现实,那么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列文森主张,美国人民有权突破或绕开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修宪程序,因为宪法约束的只是“人民的代理人,而不是人民自己”,宪法的权威来自于人民,而不是各州。因此,他建议重开制宪会议,然后把新宪法草案交由全国人民以一人一票的规则进行复决。

我们当然可以反对列文森给美国宪法开出的诊断与药方。因为无论是宪法也好,政治也罢,所需要的不仅是对理念的原则坚持,当然还有对现实的必要妥协。而对于那些时刻警惕多数人暴政的人们来说,列文森所强调的非但不是宪法的原罪,反而正是宪法的精义所在。但正如列文森的好友巴尔金教授在《宪法中的愚蠢》中所指出的:如果说《阿甘正传》里阿甘的名言是“笨有笨的作为”,那么在宪法领域内“愚蠢的规定却只会带来悲剧的后果”。因此,要想避免悲剧后果,学者必须克服制度拜物教,突破“制度想象力的铁笼”。惟有保持这种批判精神,宪法才能得以进步,才能够得以民主起来,这或许正是列文森教授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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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1:03:12 | 只看该作者
民主那时还没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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