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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五草案 泄公民信息将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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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16:3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大常委审议五草案 泄公民信息将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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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6 07:26  来源:北京商报
吴邦国主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供图/新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此次拟进行的修正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等方面。


  ■“老鼠仓”最高可处10年刑期


  说明中提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这种俗称“老鼠仓”的行为,按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追究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说明建议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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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8-8-26 16:32:53 | 只看该作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判10年


  说明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以加大对官员的“特定关系人”和“离职官员”贪污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草案中增加的两款则将犯罪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说明还建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重刑罚,将该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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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8-8-26 16:32:59 | 只看该作者
■泄露个人信息拟追究刑责


  说明中提到,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说明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草案中的罚则,该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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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6 16:33:05 | 只看该作者
关注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监管码”条款被删


  在昨天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初次审议稿中涉及“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被删去,法律拟不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作的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对法律是否应当规定这一制度,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人大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等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的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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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8-8-26 16:33:14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修订草案中也得到了拓宽。该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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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6 16:33:21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专利授权标准拟作提高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由现行的“相对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说明中提到,“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使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


  而“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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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6 16:33:27 | 只看该作者
关注循环经济法草案


  未保留累进加价收费制


  在昨天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中,二审稿中删去的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未在三审稿中保留。


  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到,根据上海、天津和8个省会城市的调研结果,目前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过高则达不到调节作用,过低则影响低收入群体生活,而且,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法律委员会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运用价格机制引导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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