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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红,证jian会挺会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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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22 13:1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jian会发言人最近在表示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时有以下言论:

其一:“证jian会拟从制度着手,进一步完善分红制度,逐步引导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或年报中明确分红政策;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分红作为再融资的前提条件;协调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发挥现金分红的表率作用等。”

诱导上市公司分红,证jian会开出了可以“再融资”的条件。其实,分红,在股Shi中拿投资人的钱后向投资人回报,应该是天经地义的。如同几个孩子要把家里的钱都拿去做生意,父母对他们说,赚了钱要向家里缴钱,别吃喝玩乐花光了,缴了钱的,允许再从家里拿钱出去。

这个例子有什么不对劲?在这种家庭氛围中,几个孩子只会有简单再生产能力,不会有扩大再生产能力,即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可以认为,上市公司普遍不分红,不仅是他们自身有问题,更重要的是被监管者宠坏了。

其二:“证jian会数据显示,2007年沪深两市共779家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占上市公司家数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家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现金分红总额较前几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派现总额2757亿元较前几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意味什么?就2757亿元这个数字而言,如果也拿2007年证券市场的另外一个数字来对照一下就整明白了,当年光印花税就收了2005亿元。大家都知道,2007年印花税“530”前是1‰,“530”后是3‰。

这样对照有些牵强附会,只是为了说明问题,普遍而言,A股Shi场派现的回报率,远远低于银行利息,只有象征性而没有实质意义。
国际关系论坛http://www.newslist.com.cn

就不着那么费劲说明问题,只要把所有的上市公司列个表,以10年为限,10年累计派现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为A类,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为B类,可以发现,在A股Shi场中,仅有极个别的上市公司属于A类。由此可见分红问题不是一个一个上市公司的问题,而是整个市场的机制问题。

其实,监管者应该做的事是,设定一个机制,让那些混了10年都不尽职的上市公司,按先来后到的序列排队挨个退市,腾出市场空间让那些对投资人忠于职守的上市公司施展身手;监管者不应该做的事是,许诺再给坏孩子发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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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8-22 13:10:25 | 只看该作者
少吃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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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8-22 13:10:29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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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8-22 13:10:3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责任的管理层,留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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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8-22 13:10:31 | 只看该作者
不公的红利税
www.hexun.com 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



作者:飞雪漫天


  编者按:

  上市公司分红要扣20%红利税,这是个人投资者人人皆知的事情。但或许我们不知道,同样投资A股的机构投资者分红却不扣税,B股和H股的所有持有人同样享受红利税减免优惠。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当上市公司分红成为再融资的必要条件时,管理层的“保护”措施带给个人投资者的却是更多的“损失”。

  曾在2003年以一篇网络长文《七问长安》,掀起市场巨大波澜的作者飞雪漫天,沉寂两年之后,以其一贯严谨的态度研究了红利税的影响:理论与实证分析均表明,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环境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越高,个人投资者的隐性亏损就越大,强制分红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实际的政策效果却适得其反。

  香港市场免交红利税,美国市场2003年取消股息所得税,喜欢与国际接轨的中国股Shi,在“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具体措施上,是否也该与国际接轨?

  ·上篇·

  揪心的红利税

  在目前中国股Shi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2005年1月5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从4个环节减征资本市场营业税。1.月23日,财政部发文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2‰调整为1‰。但至今,与投资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红利税,却迟迟不见减免动作。

  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股Shi的税收只涉及印花税和红利税。由于印花税已连续经过多次降低,且印花税针对交易行为征税,因此无论是降税空间还是降税的市场效应都不会太大。而现行红利税税率为20%,减免红利税,投资人实际的现金红利收入将会显著增加。

  股票红利税究竟是什么税?何以减免竟如此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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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8-22 13:10:33 | 只看该作者
 一、只有个人投资者缴纳红利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

  而依据会计核算原则,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因此机构投资者不属于红利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原则上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公告,实际执行情况也确实如此。如中石化2004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04年9月15日)称:“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4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2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但机构投资者如果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投资,则需缴纳红利所得税。

  前几年市场上庄股横行,一些庄家为了满足坐庄需要,假借个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因此,理论上来说,历年来庄家们可能也为红利所得税做了不少贡献。

  但实际上,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有这样一条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实际上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也要被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我们知道,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B股和H股的持有人可享受免缴红利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在目前中国股Shi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股民”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二、强制分红成为强制纳税?

  作为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之一,中国证jian会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这一条款目前普遍被称为上市公司强制分红。

  多年来上市公司重圈钱、轻回报已经成为一大特色,现金分红率偏低一直是我国股Shi的一大顽疾。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确能够促使先前一些“铁公鸡”变得出手阔绰,但这一举措是否保护了公众股股东权益?在存在红利所得税的市场条件下,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一般而言,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外部融资(债券、股票)和内部融资(留存收益),由于外部融资需支付不菲的佣金成本,因此企业应优先考虑留存收益融资,即股利决策方面尽量少分红或不分红。如果既进行现金分红,又实施股权融资,显然有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20%的红利税则是对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损害。

  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族企业共有若干个人股东(为便于分析,假定其均为红利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司拟配股融资1亿元,利润分配方案为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公司派发红利后,股东须为此计缴红利税0.2亿元,股东实际获得现金0.8亿。而公司实施配股时,股东支付1亿元配股资金,假定发行佣金为3%,则佣金费用为300万元,公司通过融资获得现金9700万元。由此,通过上述现金分红和股权融资,这个家族企业的账面现金减少了300万元(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融资获取现金9700元),企业的股东现金资产减少了2000万元(现金分红获得现金8000万元、支付股权融资款1亿元)。整体而言,由于支付了2000万元红利税和300万元佣金,股东利益受到2300万元的严重损害,相信任何家族企业都不会作出这样愚蠢的决策。

  然而,在现实的中国股Shi存在红利所得税的情况下,将再融资与强制分红相挂钩,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我们演绎上述荒诞的故事。究竟是强制分红还是强制纳税?社会公众股股东究竟因此得到了保护还是受到严重伤害?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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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8-22 13:10:37 | 只看该作者
股Shi这种不正常现象,管理层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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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8-22 13:10:4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股票因为在政府的号召下进行长线投资,却缩水了85%;在奥运维稳的鼓惑下,我抛弃了原定的8月8日前离场的计划,却在短短的几天又增加了5个跌停板;股Shi如此崩盘,政府却连个屁都没有......
在实践中我获得真知:无论何时何地,政府永远不会真正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说话做事,所以我要教育我的子女永远都不要相信政府的花言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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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8-22 13:10:4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救市很简单,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以民族利益为重,用心去做没有不行的。
例如:
1、以某日(如今日)收盘价为准,大小非减持价格不低于此收盘价的180%;
2、上市公司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利润(如50%)用于现金分红。
3、新股发行二级市场按持有股票市值进行配售,二级市场放弃配售部分才在一级市场申购。
......
方法太多,关键在于管理层用心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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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8-22 13:10:43 | 只看该作者
流血的红利指数

  个人投资者的隐性贴权亏损率与上市公司的分红率成正比,分红率越高,则亏损率越大。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背景下,现金分红对个人投资者并非福音。

  强制分红政策出台至今,人们惊喜地发现,目前上市公司一改往昔吝啬的作风,现金分红成为2004年年报一道亮丽风景。截止2005年3月17日,已公布年报的363家上市公司中有259家公司实施派现。然而,在存在20%红利所得税的背景下,面对现金分红潮的扑面而来,投资者到底是喜是忧?

  一、分红率越高损失越大

  由于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费负担不同,法人机构投资者无须交纳红利税,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享受免税优惠,而个人投资者即广大股民在除息日须按分红额(包括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缴纳20%的红利税,股民较机构投资者额外承受了税费负担。因此,对广大个人投资者而言,除息日参与现金分红由于缴纳了红利税必然造成其市值缩水,除非除息后股价上涨,否则个人投资者将因此遭受投资损失。

  举例来说,某上市公司每股现金分红0.5元(含税),除息前日收盘价5元,则其除息价为4.5元,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获现金红利0.4元(缴纳红利税0.1元),如果除息日当天股价不涨不跌即保持4.5元的水平,则投资者的市值为4.9元(4.5+0.4),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市值损失0.1元,其亏损率达2%(0.1/5)。

  因此,尽管股票市价不跌,表面上看除息日股票没有出现贴权走势,但由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了红利税,市值出现了相应的缩水,即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将承担由于红利税而造成的贴权损失。由于该贴权从交易所提示的价格上并没有显示出来,因此笔者称之为“隐性贴权”。而机构投资者则安然无恙,个人投资者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我们假定除息日股票的市价按交易所的提示价不涨不跌,即股价没有填权没有贴权,由于扣除红利税,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而造成市值损失,笔者将这一损失率定义为隐性贴权亏损率,即

  隐性贴权亏损率=每股红利税/每股Shi价×100%(1)

  由于 每股红利税=每股现金红利×20%

  因此 隐性贴权亏损率=每股现金红利×20%/每股Shi价×100% (2)

  将上市公司每股现金红利与每股Shi价的比率定义为现金分红率,则有:

  现金分红率=每股现金红利/每股Shi价×100%(3)

  根据公式(2)和公式(3),则有:

  隐性贴权亏损率=现金分红率×20%(4)

  由公式(4)我们不难看出,个人投资者的隐性贴权亏损率与上市公司的分红率成正比,分红率越高,则亏损率越大。也就是说,在存在红利税的政策背景下,现金分红对个人投资者并非福音。因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因强制分红政策受到保护,反而受到明显的伤害。高分红意味着高损失,这就是在强制分红政策“保护”下中小投资人所面临的尴尬境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公式仅对上市公司纯现金分红的情形进行了分析,由于送红股(即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须按面值交纳红利税,而投资人并未得到现金红利收入,投资人因此遭受的隐性亏损会进一步增加。由于该情形较复杂,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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