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务院: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8-2 15:3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温Jiabao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针对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为适应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和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便利贸易投资活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均衡管理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经营者通过合并或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直接关系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为防止因经营者集中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4-20 23:43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