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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今实施 铁路电信等5大行业受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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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1 11:1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从立法研究到最终通过经历了近14年时间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法律专家预计,微软很可能第一个被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依据是《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行动


  无论成败也要参一本


  “无论成败也要参微软一本。”IT业界和微软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均表示,微软肯定是处于“垄断”地位,完全符合《反垄断法》所限定的范围。


  目前,多个和微软有竞争关系的国内IT企业的法务部都在研究该法,期待在恰当的时候给予微软当头一棒。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微软被列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后的第一个被告,将对业界有很强的象征性意义,以警示国际公司凭借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在国内形成的垄断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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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8-8-1 11:19:34 | 只看该作者
前瞻


  国内软件商有望松绑


  金山软件总裁助理王欣表示,全民都用Windows,也就相当于自己的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如果国内软件商从此得到解脱,那么不仅我国的软件产业将得到更宽广的生存空间,国内用户也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低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


  事实上,在欧美的反垄断案例中,微软已经有过教训。去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而1997年,美国司法部也指控微软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忧虑


  赢得官司但输了市场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微软应对反垄断经验丰富,法务和公关力量强大,而中国方面准备不足,估计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另外,从国际惯例来看,一次反垄断的诉讼案都要耗费几年时间,即便最终赢得官司,但在市场上早就失去翻盘机会。譬如,微软曾经输掉了官司,但还是凭借捆绑方式挤垮了互联网浏览器的霸主Netscape公司。


  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反垄断法》的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至关重要,只有在给具体的行业、市场以及企业行为做出“垄断”或“非垄断”的界定后,国内的反垄断工作才会更有效率。


  据了解,目前,微软(中国)的公关团队已经进入到了备战状态。据新闻晚报、北京商报


  5大行业要受冲击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5大行业将首当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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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8-8-1 11:19:45 | 只看该作者
铁路


  “行政垄断”嫌疑最大


  《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铁路完全实行国营,因此铁路行业的垄断嫌疑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争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不过,“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


  电信


  典型“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显然,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乃至中国联通,都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对象。如果能够打破,对于用户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种资费的降低甚至减免。


  石油


  交易依赖致两家独大


  除了《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视“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统计,眼下民营石油企业已由1998年全盛时期的3340家下降到不到300家,民营加油站也由5.63万家下降至4.5万家。显然,由于对国内原油的资源和销路的控制,不是民营油企不愿意供油,而是没有进油的渠道,中石油、中石化始终处于两家独大的状态,尤其是囤油待涨的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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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 11:19:54 | 只看该作者
汽车


  限价限区销售触法


  《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五章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由此来看,汽车厂商对经销商所设的最低限价和限区销售的规定,触犯了“禁令”。


  软件


  全民都用Windows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微软利用操作系统的优势,捆绑办公软件、多媒体软件或者MSN的不当行为,在国内形成“全民都用Windows”的垄断局面。另外,微软长期拒绝开放源代码,并在中国常年维持比美国本土更高昂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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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8-1 11:30:1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法律,实际是实际~我觉得冲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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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8-8-1 11:33:00 | 只看该作者
行业串通涨价将严惩


  去年《反垄断法》出台前,方便面行业串通涨价事件引起公众对行业协会类组织垄断的关注,本次《反垄断法》则对行业协会明确提出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应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在总共57个条文中,用3个条文对行业协会“引导依法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积极作为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甚至“可以撤销登记”的严厉制裁法律后果作了全面规定,突显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相信上述条文的有效执行,会从根本上遏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蔓延。


  消费者买车还价空间更大


  汽车经销中,强势的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划定销售区域范围,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做法,一直为不少消费者所诟病。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则涉嫌违法。现实中,时有发生竞争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定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让价格的垄断协议等,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对这些行业存在的潜规则提出挑战,一些惯用的销售策略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周玉忠认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如果取消了厂商的最低限价权,那么市场终端的价格决定权就将直接归在经销商处。届时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自行调节价格,那么消费者的还价空间也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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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8-8-1 11:33:08 | 只看该作者
铁路票价将由市场决定


  “铁路部门在春运前搞的票价听证会其实就表现了其垄断地位,如果有行业竞争充分,市场自然会调节价格,不用居高临下地把旅客请来商议价格。”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要调整的就是铁路票价。“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不过,孙立坚教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不通。“其实打破垄断并不代表市场的完全放开,也可以是部分放开。”孙教授认为,铁路等行业牵涉国家民生安全,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放开。


  传统垄断行业也收禁令


  电信、煤气、电力、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领域的消费投诉长期居高不下,电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有线电视插播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周玉忠表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垄断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本次《反垄断法》首次针对传统“垄断”行业作出规定,要求其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此,周玉忠表示,《反垄断法》重申通过价格监管及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公平消费环境的形成,具有进步意义。周玉忠认为,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在于反行政垄断。难能可贵的是,本次《反垄断法》还用了较大篇幅对行政机关介入垄断进行了规定,对此,《反垄断法》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造垄断的种种行为的列举为认定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反垄断法》并未提出新的应对措施,难免陷入“一纸空文”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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