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7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务院:港澳投资者可在内地设演出经纪机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7-29 17:5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温Jiabao日前签署第5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新华社受权播发这一决定,并同时播发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共57条,分为总则、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营业性演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3 21:08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