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杀猪的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实录

 关闭 [复制链接]
21#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7:4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石油化公司抚顺分公司腈纶化工厂工人马肖:我此次与会所持的观点是下调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支持我这个观点的理由是:一,适当降低减除费用标准可以扩大缴税的人群范围,有利于普及公民的纳税意识。
<br>
<br>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公民的纳税义务和意识还不是很强,有一部分人总认为纳税是别人的事情,或者是有钱人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即使有关系也认为偷钱耻辱,而偷税漏税是占公家的无所谓,可见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亟待加强。
<br>
<br>    那么,为什么扩大纳税的人群范围就能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呢?就拿我们单位来说吧,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长,纳税额也逐渐提高,大家对纳税的一无所知到现在对税额的精打细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多收入多纳税大家都习以为常了,没觉得有什么不妥。由此可见,人的意识往往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
<br>
<br>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几年我国公民对税收的关注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我想这是公民积极纳税分不开的,但是不是也与扩大了的个税纳税人群有关系呢?所以,由80年代的富人缴税到现在的工薪成为个税主力,单从普及纳税意识上来说,何尝不是一件好事?
<br>
<br>    如果减除标准过高,将使我们失去刚刚得来的纳税意识“阵地”。
<br>
<br>    另外, 我还想说的也往往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那就是扩大纳税范围,还可以对我们的下一代纳税意识培养有一定的好处,因为有更多的孩子从小就从父母那里知道有收入以后要缴税,耳濡目染,时间久了纳税意识也就培养起来了,这其中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是难以估量的。二、提高个税能不能缩小贫富差距呢?
<br>
<br>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调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事实并不是这样。我举个例子,例如标准定为1500元,那么月收入900元,减交5元,月收入1000元可以少交10元钱。月收入1500可以少交45元,那这十元二十元的减免对低收入者能有多大帮助呢?对高收入者又能有多大的约束呢?谁获得的收益最大呢?那些收入低于800元的人岂不是更可怜。所以解决低收入者的根本之道还是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家积极纳税,国家有钱了,经济上来了,大家收入也就上来了,我们要相信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r<br>三、有专家计算,如果执行1500元的标准,那么国家税收每年减少200亿元,有人认为,我国全年税收2.5万亿左右,完全可以承受这200亿元,对此,我不敢苟同。前不久我看到一篇报道,说我国高校国家一年计划投入4000亿元,而实际投入800亿元,你还能说我们国家不缺钱吗?即使这200亿元对国家来说真的不算什么,与其少交个10元20元的,还不如让国家用它来干点有意义的事情,比如说成立个教育基金,当然这只是假如。
<br>
<br>    如果建一个希望小学需要200万元,那这200亿元可以建一万个希望小学,我们“祖国的未来”就都可以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内读书;如果资助一个贫困大学生需要5万元,那么它可以解决40万个贫困大学生的上学问题,我们也不用在每年高考后看到那么多成绩优异,却因为家境贫困而无法圆自己大学梦的辛酸的报道;一年投入200亿元,十年就是2000亿元,百年育树,十年育人的道理我想大家都懂,当这批投入变成回报的时候,其发挥的效能定将成几何倍爆增,中华民族何愁不能崛起!调高个税减除标准并不能给低收入者带来多少好处,却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我们还只是发展中国家,我们需要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完成祖国崛起的神圣目标,有时候,人是需要一点牺牲奉献精神的。
<br>
<br>    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月收入500多元,那时候我还不知道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后来在纳税一栏中出现了一元多钱,我当时想这点钱太少了吧。现在我每个月纳税在百元左右,随着纳税额的增长,不但没给我带来负担,反而消费能力照比十年前有很大提高,所以说,纳税额与个人收入是成正比的。我的梦想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全民收入的增长,有一天我的缴税额能是500元,1000元,到那时,就是我们伟大的祖国国富民强繁荣昌盛的时候。最后我坚信在中国***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下,那一天一定就会很快到来!
<br>
22#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8:05 | 只看该作者
宁夏石化公司樊小斌发言:首先感谢各位听证人给了我一个普通公民参加此次听证会的机会。我叫樊小斌,来自位于宁夏银川的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本人认为此次草案中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位于1500元还是比较适宜的。以我所处的城市银川为例,根据《2004年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243元(1270元/月,宁夏则为1225元/月),由此可以看出以现在的800元减除标准加上应该免税的“四金”,即便是在宁夏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只要你有薪金收入,几乎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了。\r<br>
<br>    以我个人为例,由于所处行业是被媒体称为“垄断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加工业,属于中国石油旗下的地区分公司。收入在本地处于中上游水平,现在每月上缴个人所得税额度都在100元以上,最高时可达300元以上。对于仅靠薪金收入的大部分人来说,这笔税金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被称为“重负”,所以800元这个减除标准必须要向上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r<br>
<br>    但如果过大幅度提高此标准,会使国家和部分地区税收收入减少幅度较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建设速度,不利于社会发展。现在,相当部分媒体和“专家”在宣传中,都有比较过激的言辞,甚至有人提出16000元这样的数字,本人认为这样的言论是非常不符合实际和不负责任的。在现有情况下,如果大幅度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势必使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为淡漠,不利于提高全民素质,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是一种论点就是“照章纳税是傻瓜,偷税漏税最精明”。每个月拿到代扣税的数据单后,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埋怨,就是骂娘,我们的公民意识和纳税意识可见一斑。作为一个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的义务所在,也是我们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作为社会人我们都是实际纳税人,但最能触动我们每个人神经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了。根据我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获得的数据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月平均工资在1326元左右,减掉“四金”所占比例,应税收入大概在1050元上下,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可以看出大多数城市的中低收入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现有增长水平,这个标准至少可以适用至2009年以后与社会平均工资达到一致,所以这个标准可以说是不松不紧,比较适宜。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得很高,毋庸讳言,我们每个人都会很高兴……因为我们不用上税了,可以少上税了。但如果把这根最能触动我们神经的线束之高阁,是不是就加剧了这种漠视公民权利,不履行公民义务的风气,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又有何益处呢?所以我支持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r<br>
<br>    任何事情的改革与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在我们大多数人把眼睛都盯住了减除标准不放,认为只要把标准定高了,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认为不然。其实在标准之上的税率问题,更应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虽然税率不属于今天的听证范围,但我认为它和减除标准息息相关。减除标准决定着我们上不上税,而税率决定我们上多少税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各位听证人能够在考虑提高减除标准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税率和递进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减除标准以上一个较大范围内实行较低税率,如在1500—3000元,即减除标准0—2000元的范围内实行3%甚至更低税率,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新标准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更能照顾到广大中低收入者,使我们的税收法规更为完善,更为广大老百姓所能接受。此外,我们应该加大各类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真正让“纳税光荣”、“纳税人光荣”深入人心,让我们的社会向着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稳步迈进。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br>
<br>
<br>
23#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8:22 |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发言:我是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陶成群,现在我就工薪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作如下陈述:根据安徽省目前的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目前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较为适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br>
<br>    一、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必须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从安徽情况看,目前城镇居民的衣、食、住房、交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为月人均1002元,1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支出。另外,加上可以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我省为月人均220元),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额超过1700元。
<br>
<br>    二、适应当前财政可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安徽情况看,2004年全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8.1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入的11.85%,成为我省地方税收的支柱性税源。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至1500元后,年减收税约8.8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8.6%,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5.8%。通过加强征管,可以弥补部分收入缺口,财力尚可承受。但若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我省全年减收税款将超过12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6.8%;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7.9%,对现有财力影响过大,通过其他手段很难弥补,届时财政预算可能难以平衡。\r<br>
<br>    三、能有效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税负。从安徽省情况看,目前月收入1500元以下者为低收入群体,1500—5000为中收入群体,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500元,低收入者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大大降低,承担的税负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很小。如月收入1600元者,缴纳税款5元,较原来下降90.9%,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0.33%;月收入2000元者,缴纳税款25元,较原来下降73.68%,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1.25%;月收入3000元者,缴纳税款125元,较原来下降39.02%,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4.16%,这既不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过大影响,也有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br>
<br>    四、有利于培养和保持公民纳税意识。自1994年以来,经过广泛深入的税法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有了明显提高。1995年,我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46万;2004年发展到298万人,同比增长5.48倍,依法纳税已成为一部分公民的自觉行为,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关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受到社会如此关注就是最好证明,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由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加上长期受“非税”思想的影响,公民纳税意识仍较淡薄,良好的纳税环境尚待形成。我们认为,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基础。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高,纳税人数大量减少,使纳税成为少数人的事,这容易让一部分人产生“税收与我无关”的心理和想法,也将对现有的纳税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按1500元测算,我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可保持在70万人左右,约占全省在岗职工人数的18%;但若调整为2000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约为26万人,仅占全省在岗职工的6.6%左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现阶段以1500元为宜,但应根据经过发展状况、居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谢谢大家!
<br>
<br>
2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8:39 | 只看该作者
湖 北经济学院院长许建国发言:在过去的10年中,由于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超过了1994年确定的工薪所得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同意将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但不宜太高。主要理由如下:
<br>
<br>    第一、每月1500元扣除标准,可以基本保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征税影响。由于各国的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其费用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差别较大,但一个共同点是,但允许扣除的费用仅仅是保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子女教育的费用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月均1336元),扣除用于储蓄的部分,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赡养系数1.9计算,城镇职工月均消费支出为1143元。再考虑住房、医疗、教育的开支210元左右,我国城镇每月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350元。新方案中提出的每月1500元费用扣除额,显然要高于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月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如果再加上有工作的配偶1500元扣除额,一个家庭3000元的免税收入,是能够保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空间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工薪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征税办法,对于纳税人每月收入超过1500元免征额的部分,政府并非全部征走,需要负担的税收只是其中一个非常小的比例,以确保超过1500元的绝大部分收入留给纳税人,用于改善生活。\r<br>
<br>    第二、每月1500元扣除标准,基本适合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和财政承受能力。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还不宽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不论是经济建设、公共事业发展,还是扶贫助困,政府都要花大量的钱,各方面的财力分配矛盾还十分突出。处理财力分配矛盾的基本原则性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新方案将每月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约200亿元。政府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进一步更大幅度地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有可能超出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农业农民、下岗职工,以及对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保障能力。\r<br>
<br>    第三、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可以适当调节部分地区、行业和居民个人的较高收入。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正在拉大,政府调节收入分配,除了需要规范初次分配,进一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之外,还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新方案不分行业,不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全国统一实行每月1500元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广大低收入阶层排除在征税之外;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加强税收征管,适当增加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r<br>
<br>    第四、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有利于普及公民纳税义务,逐步完善税制结构,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所得税不是财富税、富人税。它除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之外,还是现代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情况看,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国居民的普遍义务。10年前,我国将费用扣除标准定在每月800元,其政策重心主要是调节高收入;10年后的今天,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宗旨就应当与时俱进地由调节分配的单一功能,转向调节分配与拓展税源、普及纳税义务并举的轨道上来。\r<br>
<br>    应当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愈来愈广,收入比重还将大幅度提高。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征税面逐步普及到广大工薪阶层,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更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我的陈述完毕,谢谢。\r<br>
<br>
25#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8:5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07厂职员房立刚发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我是陈述人房立刚,来自陕西的一名普通航天员工,我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下简称减费标准)的听证意见主要有两点,第一、赞成减费标准全国统一;第二、减费标准还应适当提高。分别阐述如下:
<br>
<br>    第一点、我非常赞同此次草案的减费标准全国统一模式,它是减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迫切现实需要。具体理由是:首先,统一标准的个税征收是减小贫富差距的迫切需要。最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社会及经济学原理,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较大,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必须采取整套有效的应对及调节措施,以积极消除或减轻这种情况,而统一标准的个税调节无疑是这套利益均衡机制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个税征收就应是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工具,“劫富济贫”的工具,它就是一种让高收入者交税或者多交税、让低收入者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机制。因此,个税统一减除标准就能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就能积极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个税减除标准就应实行全国统一。另外,对于超高收入者,在统一减费标准的情况下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个税级距及提高税率的方式,调节他们超高的收入,实现公平的社会二次分配,通俗些说就是让此次税改中低收入者免交的税通过超高收入者多交的税补回来。
<br>
<br>    其次,减费标准统一是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现实需要。个税征收应考虑地区经济的差距,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大层面上考虑。具体如何考虑呢?如允许各省按不同标准进行浮动,是经济发达地区向上浮动、提高减费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向下浮动、维持较低减费标准吗?如这样,结果只能是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承担同等的、甚至欠发达重于发达地区的个税负担,如果让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承担同等的个税负担,只会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只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r<br>
<br>    如果减费标准统一,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因收入高会多交税,表面上看,似乎对东部发达地区不公平,但实际上这正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内在本质要求。除了前述的调节贫富差距的需要,还应站在历史角度看待公正公平这一本质要求。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给予了东部沿海地区不同于西部内陆地区的大量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得东部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就迅速崛起,那么在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国家发出西部大开发号召的今天,利用税收再次调节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流转,加速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就更是无可厚非的了。就像免除农业税对农业进行扶持一样,国家也可通过税收扶持西部,具体落实西部大开发的政策。
<br>
<br>    最后,减费标准统一也是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时间关系这里不再详细阐述。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统一减费标准绝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刀切”。对于“一刀切”这个名词,这里有必要加以说明,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有不顾实际、忽视个体差异的含义,使得国人对它心存恐惧,有厌恶排斥的心理,所以不能随随便便地把体现一个国家法制统一、用统一的方式调节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实现社会总体上公正公平的统一 个税减除标准,扣上这种不管清红皂白、不顾实际差异的“一刀切”的帽子。\r<br>
<br>    第二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还应适当提高。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确定个税减除标准为800元的时候,内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0元左右,800元在当时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按2003年月均500元工资的20倍计算,应是10000元,2005年的现在仅以1500元作为减除额,还是偏低。日前,陕西省社科院民意调查中心等单位与《华商报》合作对个税减费标准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是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2000元,才能满足大多数市民愿望,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实行了高于每月1500元减费标准的事实及心理,再进一步适当提高减费标准会是一个各方满意,公平合理的结果!所以我建议个税减费标准应不低于2000元为妥。\r<br>
<br>
26#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9:17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科研所的研究员孙钢发言: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对所有的工薪收入者来说,都是一件绝对的大好事。提高本身具有绝对的合理性,而具体标准的选择和确定则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一个方案都只能满足部分民众的利益需求,而不可能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需求。上午的刘(火加召)司长和下午的刘丽坚司长对1500元方案的解释和说明,应该说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保证调整方案顺利推行和政策操作的角度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如果把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能更好。理由如下:
<br>    一、1600元更接近实际情况。1500元的调整方案是根据2004年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此次个税的修正案若能顺利通过,最快也要2006年才能实施。这样,测算与实施之间至少存在两年的时差,这会削弱1500元方案所持依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若改为1600元,则可以弥补或矫正时差对政策依据的影响,使扣除标准更符合实际。
<br>
<br>    二、1600元可增强方案的前瞻性。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民众的基本生活开支不断增加。如果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还不能马上实行指数化,那么标准的调整就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能够适用3-5年。而1500元方案的说明似乎还未能体现出它的前瞻性,这可能导致这次调整仅过1-2年就又不适用。
<br>
<br>    三、1600元是对既得利益的增量调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调整。我国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低有所不同,如北京为1200元,广东的一些地方更是达到了1600元。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合理成份,但其合法性不足。这次的个税修正案,国家决定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上也是对一些地方的越权做法的否定。我本人非常同意这一方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改革的方案与现实的局面相衔接?换句话讲,就是是否应承认既得利益。改革当然不可能不触动既得利益,但我认为,对既得利益采用增量调整的方法要好于存量调整的方法。1500元的方案实际上是对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否定,是一种存量调整。因为对已经实行1600元标准的地区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将面临因必须降低减除费用标准从而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理论上应该是使所有的工薪纳税人都受益。如果改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降低了税负,另一部分人(包括相当部分的低薪纳税人)却增加了负担,特别是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必然会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会问:为何其它地方的高薪收入者都减少了纳税,而我们这里低薪者却要增加纳税?太不公平!如果实行1600元的标准,使现有的纳税人至少不增加税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调整方案的不满。
<br>
<br>    四、1600元至少维持了上次的调整幅度。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国内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标准由400元提高到800元,相当于八年提高了一倍。此次修正与上次相隔12年,提高的幅度还不到一倍,人们会感到此次改革的力度不如上次。如果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提高的幅度至少与上次相同,可以提高社会上对调整方案的认可度。
<br>
<br>    至于把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上的观点我不赞同。基本理由有三:第一,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远比城镇居民为低,而过去税负却比城镇居民高。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开始有了缩小城乡差距的苗头。如果这次把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第二,不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个税有一定的征收规模和征收面,才能使国家有财力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与国外主要国家相比,1600元的扣除额已经是较高的水平了,若再提高,会进一步缩小个税的征收面,不但不利于国家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也不符合中央确定的“宽税基”的税制改革原则。第三,不利于个税改革的稳步推进。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扣除标准,至少还包括税率、级距、扣除内容等方面。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制约其它方面的改革。而我国的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因此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不宜过大,以便为个税今后的进
<br>
27#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9:40 | 只看该作者
[刘剑文]:我们在这里讨论为什么要扣除,或者如何扣除的问题。为什么要扣除?我觉得应该从人权的角度考虑,从平等权、生存权考虑,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生存权的问题。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几个问题:\r<br>第一,我们这里所讲的计算扣除支出,应该考虑是基本的消费支出,而不是家庭的全部支出,这是第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二,我们现在是个人扣除,而不是家庭扣除。如果以家庭扣除的话,如果每一家中有两个有工薪的话,那么就是3200元,这就属于相当高的。第三,即便是一人的工薪,假如一个人是2000元,按照1600元的标准来计算的话,其中400元需要纳税,按照现在的个税扣除额500元计算的话,按照5%计算的话就需要交纳20元的税,这就有1980元的剩余。第四,我们现在这里是讲的是工薪所得扣除,其实除了一般来讲,还有所谓的劳务所得扣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所得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从这里来讲,我们现在讲的是1600元,首先是考虑到公民的生存权问题,然后再兼顾了发展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1600元是比较适宜的,不宜再提高。\r<br>
<br>    [陈栋]:我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1500元的减除额不应该是个人月收入的计税标准,而应该是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税标准。例如一个四口之家上有老人下有孩子,配偶下岗,仅靠一个月收入2000元,人均收入500元。另一两口之家,夫妻各自收入1500元,共收入3000元,人均收入1500元。按减除额1500元计税,人均收入500元的第一家庭要纳税,而人均收入1500元的第二家庭则不用纳税。这是公平的吗?对于第一家庭2000元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还捉襟见肘,如果再对他们课以所得税,无异于雪上加霜。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公民已经开始承担医疗、教育、住房、失业等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个税制度必须考虑普通公民即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家庭负担问题。
<br>
<br>    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一个职工月收入3000元,按1500元计税,没有赡养老人前需缴纳近百元的税,赡养老人后,则无需纳税。这一举措无疑能够鼓励赡养老人和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鼓励公民履行赡养和抚养的义务。使赡养老人者在受到道德赞美的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经济上的补助。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美满,才有社会的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从每个具体法律措施中得到体现。
<br>
<br>    在此,我认为应当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税,努力体现社会公平和倡导社会和谐。\r<br>
<br>    [宋景昌]:我补充发言的观点就是坚决反对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的标准和授予地区浮动的权力。首先这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不应当过分考虑个体和部分的利益。如果个人所得税突出体现了地区差异,将以局部利益打破法律整体的平衡,不宜建立整体的法律秩序,尤其对地方政府授予浮动权,将严重损害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权威,其利大于弊。
<br>
<br>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各地区城镇居民在提高生活品位方面,如家庭设备、交通通讯、文化娱乐等方面差距较大,在基本生活方面,比如食品、衣着等方面的差别较小,其差异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追求不同的生活质量。如果在全国不同地区,尤其是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的标准,就会造成越是低的生活质量的居民,越要多交纳一些个人所得税,从立法原则上看,显然不合理。第三,比较立法的原理和个人的收入,消费支出并计算赢余的数量,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相对的排序上,还是在相关的指标上,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福建、江苏,统一工资薪金所得,体现在积累赢余上,不存在发达地区的不公平问题。分析积累盈余数据,实际真正受影响较大的地区是西藏、重庆,我认为不应当提高发达地区的扣减额度标准,更不应当授予地区政府的浮动权。第四,谈一下“四金”的问题,“四金”问题属于政府的工作职责范围,与我们的立法本身有一定的不同,所以我前面论述,3000元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四金”。我认为“四金”的出发点和条件,不是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也不应当成为论证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立法标准是否得当的理由。我的补充发言完毕。\r<br>
<br>    [李声雯]:我的主要观点是全国应当统一将个税免征额定在2500元。目前,对于个税免征额是否应当全国统一的争议很大。虽然全国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会给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带来较大影响,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因为:一)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基本集中在高收入阶层。如果各地实行不同的个税免征额,就各个地区而言,可能是主要针对当地的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全国范围看仍然是向高中低收入阶层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实行不同的个税免征额,容易出现甲地收入、乙地申报的逃税现象,使国家税款流失。
<br>
<br>    (二)统一的个税免征额有利于调节地区间居民生活差距。国际上常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生活越贫困,恩格尔系数就越大,反之,恩格尔系数就越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的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7.3%,北京市为32.2%,云南省为42.4%,北京市比全国低5.5%,比云南省低10.2%。显然,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生活存在很大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大部分是在食品方面,仍然处于保证温饱的阶段。以经济发达地区的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确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可以讲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基本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及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收入人群。这样既可以抑制高收入居民收入的过快增长,又可以给经济落后地区居民留有较大改善生活质量的空间,起到平衡地区经济差异的作用。因此,我认为全国应当制定统一的个税免征额。\r<br>
<br>    [房立刚]:补充说明几点。第一,减税标准为什么要适当提高?税收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如果减税的标准提得太高,短期可能是皆大欢喜,但最终是损害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尤其是长远利益。因为提得太高,意味着财政收入的骤减,地方政府可能因此公共投入减少,所以希望适当提高1500元的标准。在减税后,能保证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与数量的基本稳定。
<br>
<br>    第二,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是个税改革的前奏,而合理的个税征收的税率,则是个税改革的事实,他们是不可分割完整的一体。刚才说经济发达地区的相对低收入人群,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可能会面临很多的实际困难。我想说的是,合理设置的个税征收的级距与税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r<br>
<br>    [江泓]:通过上午的听证,我有一个有趣的发现,20位抽选上来的听证人,无一例外地赞成“一刀切”的办法,但是四个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领导,有三位是提议适当地浮动。虽然内蒙古的同志是提议“一刀切”,但是内蒙古要求有一个边远地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给我个人的感觉,其他人“一刀切”,内蒙古有其特殊性。就我个人看来,还是希望有一个浮动。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我感觉到地方财政的有关领导,是否和普通的纳税人的理解上可能有不同之处。第二,提一点建议。广东省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前面的局长提到,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支出的差异是非常大,所以在以前很多年已经起用了很多不同的起征点。我们想了解的是,在采用不同的起征点以后,在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是否是缩小?或者是拉大了?广东省的贫富差距在实行不同的起征点之后,是否差距就缩小了?我想这是指导我们制定税收的一个有意义的调查。\r<br>
<br>    [申东升]:我想说的就是财政负担问题。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经有关专家测算是大约减少财政收入200亿,这200亿在国家税收1700亿的总盘子里仅占了10%多。应当说去掉200亿,在每一年的个税征收当中还是正增长,而且增长的幅度并不低,这是第一点。二,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比如我提出的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据测算,可能不一定准确,可能还要增加100多亿,总的算起来,2000元的扣除标准,大约能影响国家财政300亿左右。这300亿左右是什么样的概念呢?站在1700亿的盘子里,也就是20%左右。我们从1994年到2004年,个税的增幅是48%。如果去掉20%左右,个税每年仍然还会增长10%多。我想个税每年能够增长10%—20%的幅度,应当说是正常的,如果达到30%多、40%多,可能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r<br>
<br>    [徐明富]:有两点误解需要澄清。第一,刚才很多人提到,西方国家所得税占很大比重的问题。西方国家所得税是主导税制,他们的收入,我没有查过。但是昨天的预备会上,很多提到占到60%以上。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税制,我们的消费税占60%,所得税是辅助税。我们每个人买杯子、买水,在支出的时候,就已经交了一次税。而现在讨论的收入,就是再交一次税。所以从居民而言,不比西方国家的居民交税少。我要说的目的就是在我国个人调节税,还是应该作为不同收入人群收入调节的功能,这是主要的。
<br>
<br>    第二,我刚才陈述的2265元的最低生活费支出标准,是纳税人和他所赡养的人口消费支出,是纳税人个人的必需支出,而不是家庭支出。不能理解为我赡养人口了,就一定是家庭的费用。因为我们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赡养人口的比例是1.9,就是一个人要抚养0.91个人。\r<br>
<br>    [杨钦]:我下午的观点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个公式,我认为免征额应该提到2000元。我想就众多材料当中有一封信,说明一下广东的案例。即“杨钦代表你好,我认为起征点应该是3000元,我现在的收入是税后大约3200元,在广州工作每月支出如下:房屋月租1500元,每天吃饭花费为2.5+6+6×30,生活用品和活动费用400元,每月用于过节所需费用200元,通信及网络费用200元,水电等费用150元,合计为3181元,属于“月光型”。从以上支出可以看出,我属于比较节约的用法,基本上很少考虑买新衣服和零食,如果遇到请假和迟到,还会被扣工资,如果遇到结婚和小孩满月还要准备红包。所以我建议起征点为3000元,请考虑我的观点。”我觉得这个案例,是众多案例当中说明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r<br>
<br>    [马肖]:有资料表明,占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总额的40%的富有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纳税总额的1%,个人所得税应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有的人不一定是不愿意纳税,只是贫困差距过大,造成人的心里失衡,对纳税有抵触情绪。同时贫富差距过大,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所以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急需解决。\r<br>
<br>    [孙钢]:我想补充说的就是,我们所称的减除费用标准的基本含义,应该是基本的生活支出。我听了很多的发言,都是主张比较高的减除额。这似乎说明,不达到这个水平,我们的生活就过不下去了。但是我要反问,在我们的方案通过之前,我们是按照800元或者1200元进行纳税的,而且大部分人都是接受了的,尽管大家有怨言,不愿意多纳税,但是生活在不断提高,反而提高了,还有很多人不愿意交税。\r<br>
<br>    [刘积斌]:在今天的听证会上,28名听证陈述人围绕确定的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述了理由和论据。大家的发言代表和反映了不同的观点和要求,体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今天的听证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体现。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各位陈述人表示由衷地感谢。同时,也借此机会通过新闻媒体向报名参加本次听证会,但因名额所限未能参加的人士表示感谢。希望大家继续关心和支持国家的立法工作,为国家立法积极地献言献策。对今天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及时进行认真地整理和研究,提出听证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现在我宣布,本次听证会结束。谢谢大家!
<br>
<b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10 12:52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