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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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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 倾情搜集并奉献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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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21:30:28 | 只看该作者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r<br>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r<br>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
<br>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r<br>商品交货地标准;
<br>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r<br>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r<br>商品使用地标准\r<br>产品制造地标准。\r<br>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r<br>各国确认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以下标准:\r<br>(1)固定基地标准\r<br>(2)停留期间标准\r<br>(3)收入支付地标准
<br>各国确认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是:\r<br>(1)停留时间标准\r<br>(2)收入支付地标准
<br>3.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r<br>  权责发生地标准\r<br>  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
<br>四、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br>(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
<br>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r<br>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有以下几种:
<br>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br>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br>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r<br>(二)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r<br>国际双重征税使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时期被两个国家征税,直接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税赋公平是国际经济贸易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每个国家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对所有纳税人以平等公正的税收待遇。而国际双重征税使仅有国内所有的纳税人和在国外取得所得的跨国纳税人受到了不同的税收待遇,严重挫伤了跨国纳税人的对外投资积极性,使跨国投资人不愿继续对外投资,影响了国际资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加速了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特别是对需要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国际双重征税也将使剩余资金难以向国外流动,取得更大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r<br>(三)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
<br>1.国际重复征税
<br>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r<br>2.国际重叠征税
<br>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重叠而造成的,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br>(1)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分处于各自境内的股份公司的跨国所得和股份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征税。这样,在股东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重叠的现象。\r<br>(2)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控股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股份,从而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控股公司的重叠征税是基于其他公司分配给控股公司的股息发生的。\r<br>(四)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br>1.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br>(1)免税法
<br>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r<br>免税法有两种具体形式:\r<br>A.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境外(即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所得。全额免税法对纳税人较为有利,但很少被采用。\r<br>B.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从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了已向来源国缴纳税款的部分所得,但在对剩余所得确定适用税率时,仍应将这部分免税所得额考虑在内。\r<br>(2)扣除法
<br>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r<br>(3)抵免法?\r<br>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r<br>2.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
<br>(1)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r<br>A.从公司方面采取措施
<br>从公司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股息扣除法和分类税率法。股息扣除法是指对公司征税时,允许将准备支付给股东的部分或全部股息从公司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仅对公司的余下部分所得征税。股东仍照常纳税。分类税率法是指对公司所得征税时,使用两种不同的税率。对公司将要分配的股息采用一种税率,对公司留存与利润适用另一种税率(此税率一般比适用于要分配股息的税率高)。股东仍然照常纳税。\r<br>B.从股东方面采取措施
<br>从股东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股息免税法、间接抵免法。股息免税法是指公司被征税后,股东免予就股息缴纳所得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抵免法是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对同一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的解决。而间接免税法是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之间税收抵免方法。具体说来,间接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在行使征税权力时,对公司获得的全部利润包括用作股息分配部分,适用统一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但是,接受股息的股东可以根据取得股息的数额,折算出这笔股息已经承担的公司所得税数额,然后以股息数额加上股息已经承担的公司所得税数额之和作为股东的应税所得额,计算出其应纳税数额,而这笔股息已经承担了的公司所得税额则可以全部或部分从股东的上述应纳税额中扣除。\r<br>(2)跨国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
<br>A.赋予控股公司以国际参股税收特权:即对控股公司从其所控制公司获得的利润免予征税。此种方法等于控股公司的居住国放弃了对控股公司来自其国外子公司的参股所得的征税权。\r<br>B.间接抵免法:即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允许用被其控制的子公司向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控股公司就获取的分配利润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r<br>五、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止\r<br>(一)国际纳税和避税的方式\r<br>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r<br>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r<br>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r<br>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r<br>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r<br>5.虚增税收的抵免;
<br>6.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
<br>7.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r<br>8.逃避支付预提所得税,例如,非居民纳税人对收入项目进行\r<br>最后错误分类或使用无记名有价证券等;\r<br>9.滥用税收鼓励措施;\r<br>10.其他国际逃避税方式。\r<br>(二)在各种国际逃避税方式中,引起各国普遍重视的主要有\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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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21:30:49 | 只看该作者
二类:\r<br>1.是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
<br>(1)转移定价\r<br>跨国纳税人利用转移定价方法逃避税的做法有:
<br>A.压低由高税率国家企业向其低税率国家联属企业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的价格;
<br>B.提高由低税率国家企业向高税率国家联属企业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的价格;
<br>C.先以低价出售给低税率国家的联属企业,再由该联属企业以高价售给高税率国家的联属企业。\r<br>(2)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
<br>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内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经常采用的一种逃避税方法。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总机构与国外分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的分摊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方法,人为的增加某一分支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从而减少某一分支机构的盈利数额,达到逃避该机构所在国家税收的目的。\r<br>2.是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r<br>国际避税地按其实行的税收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br>(1)不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科克斯、凯克斯群岛等国家和地区就属于此种避税地。\r<br>(2)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第列斯、直布罗陀海峡群岛、所罗门群岛、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即属此种类型。\r<br>(3)仅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对国外所得免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香港、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和地区即属此种类型。\r<br>(4)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r<br>如卢森堡、荷兰、爱尔兰、希腊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常见方式是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避税地公司名下,或虚构避税地的营业和财产,再有计划的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母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名下,以减轻或规避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有国的高额税收负担。\r<br>基地公司的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r<br>(1)将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账户上,获得避税地的减免税待遇和好处;
<br>(2)将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把在避税地境外的财产权转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r<br>(3)将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把设在各国的子公司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控股公司账下。\r<br>(4)将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人,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或货款等。\r<br>六、国际税收协定\r<br>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r<br>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r<br>国际税收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泛出现的。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有两个:
<br>一是经合组织范本,全称是《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r<br>二是联合国范本,其全称是《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r<br>第十讲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br>一、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r<br>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实践中常用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r<br>1. 协商
<br>2. 调解
<br>3. 国际经济仲裁
<br>4. 国际经济(民事)诉讼
<br>5.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
<br>(一)协商?\r<br>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r<br>由于协商方式不需第三人介入,而且程序筒单灵活,因而大多数当事人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初先行协商解决,很少有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可以继续根据互谅互让的合作原则进行合作和发展。?\r<br>协商方式简单灵活的特点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人力和财力。然而,协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协商解决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其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利益保护不够。此外,当各方分歧严重时,难以自己协商解决,只能求助第三方帮助解决。?\r<br>(二)调解?\r<br>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r<br>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r<br>1.民间调解?\r<br>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该调解人称"民间调解人"。\r<br>2.专门机构调解?\r<br>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内部的专门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r<br>3.联合调解?\r<br>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它是我国贸促会与美国仲裁协会于1977年共同开创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新方式。联合调解是指由中外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他按照两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规则调解解决争议,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邀请,调解程序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两调解中心秘书处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案件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未选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秘书处进行管理。?\r<br>4.仲裁机构调解?\r<br>仲裁机构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的调解。即将调解纳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在开始仲裁前或仲裁中征得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则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并撤销案件。\r<br>5.法庭调解?\r<br>法庭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它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r<br>(三)国际经济仲裁?\r<br>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r<br>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的方式。?\r<br>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r<br>2.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r<br>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为统一各国仲裁法律,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r<br>(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r<br>(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r<br>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r<br>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r<br>(四)国际经济诉讼?\r<br>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r<br>(五)ADR方式?\r<br>如上所述,调解方式主要在东方国家使用,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调解基础上产生了ADR方式。?\r<br>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一些商会及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都以各种形式提供ADR程序。国际商会还制定了《ICC选择性调解规则》。也有的国家的法院开始运用ADR程序,例如,英国的中央伦敦郡法院在1996年曾开始试行调停方案。?\r<br>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r<br>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适用于一切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某些合同中约定"ADR--仲裁方式"。例如,香港新机场工程即采用了此种方式。其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下顺序的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工程师解决;(2)调解;(3)裁判;(4)仲裁。其中,调解、裁判、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由于ADR方式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进行,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过滤程序"。?\r<br>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r<br>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r<br>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由于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地区或争议的标的物作跨越国界的移动,因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管辖问题。而各个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因而正确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对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r<br>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r<br>?(一)实体法的适用?\r<br>实体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主要遵守以下原则:?1.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通常有以下例外: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违反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秩序时,选择无效。?\r<br>在适用实体法方面,一般允许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共同协商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这种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又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r<br>2.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r<br>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未作法律选择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规定。?\r<br>(二)程序法的适用?\r<br>程序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国际公约。程序法的适用包括仲裁法律的选择和仲裁规则的选择。?\r<br>1.仲裁法律的选择?\r<br>大多数国家规定采用属地法原则,即凡在本国仲裁都要适用本国仲裁法。?\r<br>2.仲裁规则的选择?\r<br>仲裁规则的选择有以下方式:?\r<br>(1)必须依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br>(2)按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br>三、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r<br>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不一,有繁有简。大多数国家只要求当事人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并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规定某些特定的内容,如写明仲裁机构的要求。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各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采取宽松的态度。?\r<br>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要求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机构。\r<br>?有学者认为,上述严格的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r<br>实践中,许多仲裁协议并不规范,那么,是否都视为无效呢?\r<br>
23#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21:31:01 | 只看该作者
这显然并不符合现时要求。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仲裁业务协调会,就常见的15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达成了共识。合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争议由一个或另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该种类型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如上所述,虽然各国对仲裁协议没有统一规定,但为便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除应包括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外,还应当将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予以明确规定。?四、国际经济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MAC)? 3. 国际商会仲裁院? 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5.伦敦国际仲裁院? 6.美国仲裁协会(英文缩写AAA)? 7.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AC)?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除上述机构外,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也是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五、 国际经济诉讼?(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实际控制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5.专属管辖原则?以上确认管辖权的原则在许多国家是兼用的。?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外国则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身处不同国家,如果一国法院对其纠纷作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执行,则这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作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第268条作了如下规定:? 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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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21:31:42 | 只看该作者
终于发完了  请杀猪的斑竹评价~
25#
发表于 2005-8-27 22:18:50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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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08:58:30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我不久以后就用的到呃~
27#
发表于 2005-8-29 09:38:31 | 只看该作者
<br>    谢谢白鹤兄弟!偶太感动了,眼泪哗哗底~~~~~~~ 这个不错,很全。我找了找没有找到原址,不知道这是哪位老师的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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