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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4:2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节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一个国家治理得好,可以有各种原因,而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便是它是否实行了法治。Kelsen:现在西方的民主毋宁更是法治;现在西方的自由毋宁更是权利。。
   民主和法治是有区别的。一个法治国家可以是非民主的国家,如罗马,如新加坡。一个民主国家可以是非法治型的国家,如雅典,如大革命时的法国。
   法治的历史起源于罗马(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发展于西欧的中世纪封建社会(基督教义及力量的相形不下),定型于英法革命及北美独立战争(理性化)。它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不容侵犯的自然权利(或进一步:每个人都是天生平等的)。公共权力应当尊重及保护这些权利,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受到限制。
   法治国家自然应当制定详细的、成体系的法律,但一个gouvenment by law还不是一个 gouvenment of law。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核心区别在于以下两点:1、对立法者权力的限制问题;2、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度的问题。
   法治的前提是国家里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和力量,只有作为妥协的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以中国的法家思想还不是真正的法治思想。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民主中有一个最高权威:公意或多数,而公意是可以随时变化的。在法治中没有最高权威,如果有只是法律,法律是非人性化的,相对固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仍然是一种人治,而人治自然有其根本的缺点。
   法治的基本诉求是: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制定固定的、执政者不能侵犯的游戏规则,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执政者加以限制,不给他留下太多的自由行动空间(每个人都可以预期自己活动的后果)。在政治中,法治的最大优点是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规范了国家的政治生活,限制了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保卫了公民的安全与自由。
   我们只须冷静地分析一下,便不难看出,所有治理得好的国家都是法治国家而未必是民主国家。我们所欣赏的政治未必是民主政治而是法治。
   当然,民主与法治的区别不等于它们的必然对立。相反,现代民主制可能是最易与法治原则融合的制度:因为都强调了人的基本权利、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可以说,在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现代社会中,民主化可能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反过来讲,法治也用程序保障了民主制的正常运行。在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了这种融合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第五章
   自由与权利
   第一节 自由的涵义与内容
   对自由主义者来讲,自由在政治上是一个最高的理想,是政治活动的最终目的。
   一方面,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自由这个概念本身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我们可以尝试对自由做一个分类: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由;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由;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诗意的自由);政治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选择自由、参与政治的自由或曰权利;经济自由,包括所有权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
   什么是政治自由,在何种状态下人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解释。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消亡后方能实现。洛克认为,自由是一种安全感,是除了合法的立法权外,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威胁和支配,除了立法权的立法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定的制约。穆勒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是我们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而黑格尔则简单地认为自由就是服从法律。
   Constant: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之间的区别(Berlin将其发展成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即古代的自由是一种参政权,是公民自己直接参与政治的决策过程;而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珍视,但可能并不直接导致参政的要求。前者是集体主义或国家主义的,后者是个人主义的。
   对于现代人的自由来讲,自由并不和某种政体形式直接挂钩。民主制在这点并不例外,与其他政体形式一样,它并不能自动地导致自由、保障自由。斯塔儿夫人说:在法国,自由是古典的,专制才是现代的。孟德斯鸠曾经指出,在没有实行分权原则的共和国中,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比在君主国中还要少。而托克维尔则更为雄辩地指出:政治自由来源于政治权力的弱小,而不在于权力的性质。
   绝大部分自由主义者的共同理念和诉求便是:国家权力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大可能的威胁,因此有时任何可以限制、削弱国家权力的措施都是好的措施。要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在国家与社会、群体与个体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要坚决防止它的坐大,对其进行分割、制衡。要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制定出明确的、不容侵犯的规则,即实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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