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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4:2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节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韦伯对统治类型的分析,在某种意义上便是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证明。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可以做更加细致一些的探讨。
   古今中外的政治家对于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的论述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天命说,包括中国的天命,西方的君权神授
   ——继承说
   ——拯救说
   ——道德说
   ——才干说
   ——暴力说
   ——金钱说
   ——人数说
   ——契约说
   ——合法说(狭义的法)
   ——合理性、必要性说
   ——科学说、生产力说
    
   第二章
   国家
   国家的一般定义:
   西塞罗《共和国》: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
   Duguit: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被区分为统治者及被统治者。
   Bodin:共和国是对公共事务的主权性管理。
   恩格斯: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总之,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政治—国家—政府。
   祖国与国家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地域、文化、历史、宗教、有时是民族及人种概念,而国家是一个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祖国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政府,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同义词,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政治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政治中的祖国十分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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