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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车存三大误区 车船税不等于汽车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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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3:2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记者 杨斯阳 通讯员 郝洁)康先生购买汽车销售A公司的小汽车前,销售人员承诺公司代缴购车购置税。但提车后A公司拒绝去征税部门代康先生缴纳购置税,无奈康先生只得自己缴纳了购置税,又被公司以其他理由收取了三千余元。康先生将A公司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合同中承诺代为缴纳的购车购置税及多收取的三千余元现金。
  据记者了解,康先生取得小汽车购车指标后,选择了汽车销售A公司购买赛欧牌小汽车一辆。A公司的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裸车价位5万元,加上商业保险,交强险,车船税,验车上牌费,购车购置税,经销商所赚利润和装饰成本等,最后共收6.28万元,就可完全代理办起一切购车手续,在价格的优势下,康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但提车后,A公司已合同中的购车购置费并非购车购置税为由,拒绝去征税部门代康先生缴纳购置税,康先生只得自己缴纳了购置税。A公司并以其他理由又收取了康先生三千余元,最终康先生不仅自己上了汽车购置税又多交了三千余元,购车总交款向与汽车销售人员承诺价格不符。
  据悉,丰台法院近期连续受理消费者起诉汽车经销商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经过庭审。这类案件多是汽车销售人员口头报的裸车价款极具优势,但消费者在办完所有买车手续后发现其实交的钱比事先约定的高,而且平均下来价格并不比在4S店的花费少。
  记者了解到,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方面解释这是因为而消费者的误区主要存在三方面。
  误区一 车船税不等于汽车购置税
  不少消费者对汽车上路所必须要交纳的税款并不是很清楚,一般购车协议上,经销商承诺车价款中只含车船税的费用。致使没有买车经验的消费者误认为车船税就是汽车购置税,甚至有的消费者认为车船税已经包括了汽车上路之前所要交纳的所有税费。殊不知,这是车船税和汽车购置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消费者因购置车辆而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其是否知晓而免除。况且经销商出具的购车协议中不含有车辆购置税的款项,也没有实际收取该笔款项。因此消费者要求销售商返还另行支付的汽车购置税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二 汽车附加费与汽车购置税相差万里
  一般在汽车二级经销商处买车,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是制式合同,而是销售者给消费者手写或打印的的购车协议,协议上一般只是笼统的写上车辆代办项目及总共费用。办理项目中一般会有汽车附加费或汽车购置费这样一个项目。因此在庭审中销售者与消费者会对汽车附加费或汽车购置费到底是不是汽车购置税争论不休。消费者在庭审中提出,签协议的时候自己对这一款项提出过异议,销售者曾口头承诺他汽车附加费就是汽车购置税,但最终还是要自己交纳汽车购置税,不然汽车是不具备上路资格的。而销售者则表示汽车购置税是要消费者自己交纳的,汽车购置税是按照车辆价款按比例征收的,车辆价款高,购置税就高,车辆价款低,购置税相应就会较低。卖车时报的价已经很低了,因此不可能还包括购置税,至于汽车附加费或汽车购置费只是他们帮消费者买车所花的一些交通费用。如果消费者提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销售者承诺汽车附加费或汽车购置费就是汽车购置税,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消费者要求返还多支付购置税的诉讼请求。
  误区三 注意合同中的车价款是否包含惠民补贴
  北京市地区针对小排量的汽车,国家有三千元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财政补贴,而这三千元是要等车主办好所有车的车辆手续以后,再由经销商退给消费者的。这三千元实际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小排量汽车的消费者的一种鼓励。在受理的案件中,一般经销商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报出的车价款是退完补贴以后的价款,他们在办理车辆手续的过程中找一些其他理由多收消费者3千元,然后在等消费者办完所有车辆手续后,再退出这三千元,实际上,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这三千元的国家奖励。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车价款有争议,法院一般是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财政补助确认书上标明的车价为准。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买车时,不要一味的寻求价格上的优惠,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清车价款中所包含的各种项目及税种。对于那些没有买车经验的新手来说,要去正规的经销商处购买车辆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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