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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讯息] 【时政评论】越南背信弃义南海再挑事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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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22:2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越南背信弃义南海再挑事端

发布时间:2012-07-23  作者:褚浩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2012年7月2日


      6月21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越南海洋法》。该法是一部综合性、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在以往越南海洋立法基础上对保卫其“主权和海洋权益”作出更为系统的界定,还着重对发展海洋经济、加强海洋管理和保护等作出全面规定。最关键的是,该法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列入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

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南此举不仅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还加剧了南海紧张局势。

越南制定海洋法的构想酝酿已久,早在1998年就已列入其立法计划,2009年《海洋法》草案形成以来,越南政府和国会常委会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并试图强行通过该法案。在我外交工作的努力下,均未能如愿通过。此次,越方不顾中国反对,强推该法有四大背景:

     一是越南海洋意识与战略的提升。自1975年南北统一以来,越南一直重视海洋问题,在海洋疆域和岛屿主权、海洋油气资源开采、海洋立法方面,竭力争取主动。越共在1976年“四大”、1982年“五大”和1986年“六大”上就已经开始加强关于海洋疆域、海岛主权和海洋管辖权的立法,并制定了多方面、跨领域开发海洋的政策。1991年,越共中央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结合国防安全开发海洋的最大潜能”.2006年越共“十大”后,越南的海洋战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2007年越共十届四中全会将海洋战略作为主要内容进行专题讨论,通过《至2020年海洋战略规划》,使之成为体现国家意志,面向海洋、面向未来的全面战略。

     二是美国重返亚太,美越关系迅速升温。自2009年美国宣布重返亚太以来,在不断加强与传统盟国关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越南、缅甸等非盟国的工作力度。2010年,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出席在越南河内举行的东盟地区论坛,公然声称“南海事关美国国家利益”,并在与越南高层领导举行双边会晤时为其“打气”.今年6月3日,美国防部长帕内塔“历史性”访问越南,参观了金兰湾等敏感地域,并宣布加强两国在国防领域的对话和合作。6月20日,第五次美越政治、安全与国防年度对话在河内举行,双方公报称,“南海的领土主权争端须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不许强迫和使用武力;各国领土和附近海域的主权要求必须符合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在内的国际法律规定。”在美国支持下,越南似乎感到“底气”十足,不仅国内的涉华经贸负面新闻急剧增长,近日还派出苏27战机巡航南沙。此次通过《海洋法》,也是基于这种心理。

      三是中菲黄岩岛事件。4月10日中菲黄岩岛对峙以来,中菲南海战略博弈升级,中国外交重点转向菲律宾。越南有意借中国注意力转移、东西不能兼顾之机,“趁火打劫”、“火中取栗”.5月21日国会开幕当天即宣布要讨论并通过《海洋法》。

      四是纾缓国内压力。近年来,越南国内民众在南海问题上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自《海洋法》草案出台以来,民众对越南国会迟迟不予通过心存不满,国会代表也经常“质询”政府高层,政府和国会压力较大。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越南宏观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大量中小企业破产,CPI一度超过20%,经济问题激发社会矛盾,越南高层有意通过炒作南海问题、通过《海洋法》达到纾缓维稳压力、转移国内民众注意力的目的。

     越南通过《海洋法》是“背信弃义”的行为,事实上形成了三个违背:

     一是自食其言,违背越南自己有关南沙和西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承诺。1958年中国发表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声明,指明该规定适用于中国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时任越南总理的范文同给周总理的信函中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群岛拥有主权。现在越南不顾其在国际场合的郑重承诺,将南沙和西沙群岛的“主权”写入《海洋法》,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则。

    二是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2002年,中国和东盟之间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核心精神就是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越南通过《海洋法》的单方面行动,不利于南海局势的缓和,严重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

    三是违背中越协议的宗旨和共识。近年来,南海问题已成为影响中越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促进中越关系的可持续发展,2011年10月中越双方达成了《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该协议明确指出,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十六字”方针和“四好”精神的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在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上,双方一致同意“本着充分尊重法理依据,同时考虑历史等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争议问题的办法”.越南《海洋法》破坏了中越之间的良性互动,对来之不易的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成挑战。

      (作者单位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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