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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公民权的形成与建构:路径、影响与结果(转政治学研究方法网)
日期:2010-06-25 09:54 点击: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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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 峰,香港浸会大学政治及国际关系学系教授
我的本科和研究生是在复旦大学学的是国际政治,后来到了美国就开始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中国问题。我在写博士论文时也不是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是写《中国改革时期的意识形态如何影响经济决策》,这里面涉及到国企改革的问题,而正是国企改革的问题让我对劳动关系产生了兴趣,从政治学转到了劳动关系方向。我今天所讲的问题是个概念性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在以后探讨劳动关系问题、了解当前发生的罢工和工业冲突这方面的问题中有所帮助。
今天我的题目是“工业公民权的形成与建构”。主要是从比较的角度了解、分析并理解我们中国今天所发生的问题,进而产生启发。今天我所讲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什么是工业公民权、工业公民权是如何产生的、工业公民权和工人运动的关系、从西方和威权国家的工业公民权产生的种种现象来思考我国劳工权利的问题。
工业公民权的概念是由英国的马歇尔提出来的。马歇尔是研究公民权的同时提出了工业公民权或工业权(industrial citizenship\industrial rights)的概念。按他的理解工业公民权包括了组织权、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概言之称为工人的集体权利。现在有些学者提出工业公民权是否包括个人权利,在接下来交流中我会谈到。
要了解工业公民权,我们必须先了解工业公民权和一般工业公民权的关系。按照马歇尔的理论公民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民权或自由权,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宗教、财产和契约的自由,简言之自由的权利;第二个要素是政治权利,包括参加普选、政治参与、组织政党;第三个是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利、社会福利。按照马歇尔的观点这三个要素按照历史和逻辑的角度来看,民权和自由权是产生于18世纪英国,之后到了19世纪逐渐有了政治权利,最后是20世纪产生了社会权利。从逻辑上来讲也是同样的,先要有自由的权利才可以进行政治参与,进而才可以影响国家来争取社会权利。在这其中自由权利非常重要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个能动的权利,所谓动能的权利就是指可以通过这个权利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利益;社会权利是被动的权利,社会权利表现的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一个人可以享受退休金或者某种福利,这些的东西都是需要被消费的东西,这些都是被动的。社会权利的产生是对资本主义的修正。波兰尼学说讲到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双向的运动,一种是市场化运动,一种是反市场化运动。市场化运动是把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而反市场化运动是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其中一个方法就是社会福利政策。社会权利就是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工业公民权是怎么回事,它和一般公民权是什么关系呢?工业公民权的三个要素是组织、罢工和集体谈判。从逻辑上讲,先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产生了民权和自由权,之后是政治权利,在19世纪到20世纪(工业革命以后到二战之前)产生了工业公民权,工业公民权是建立在民权和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工人利用这两种权利来争取更多的权利。民权和政治权利为工业公民权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工业公民权的产生又为以后工人争取个人权利创造了条件,因为有了工业公民权就可以为工人争取更多的权利。西方工人运动有三个主要特点:一、先是公民权利后市工业公民权利;二、先是工人运动后是国家干预。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开始的时候,这些国家并不存在管理工业关系的任何体制,完全处在自由资本主义的状态,所以在国家干预劳动关系之前工人运动就已经产生。这个事实对我们理解我们国家的发展会很有启发意义,国家劳动体制的产生和工人运动产生的前后顺序对以后工人运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三、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是同时争取。当然集体权利的获得极大推动了个人权利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工人民主刚刚产生时,资本主义在工业领域中的国家架构还处于十分初级的阶段,不存在处理工业关系的部门和机构。工人运动之所以会在国家干预劳动关系之前出现,很重要的一点是有民权的存在,工会属于结社自由权利的表象,所以当时已有一些初步的条件使得工人运动可以出现。民权是一种个人的权利,但是当公民利用这个权利的时候,就可以成立社团、组织或进行运动,这样个人的权利就转化为集体权利,这就是民权存在的重要性,所以西方工人运动的兴起是以民权的存在为基本社会条件的。公民权利使得公民组织和行动方面有了初步的自由,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工会的组织实际上就是工人民权的集体运用,工会代表了它的成员来集体的运用民权来表达他们的诉求。马克思说:“没有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就没有公民权”。但是民权和政治权利不可能解决劳工问题,不可能自动正当化劳工权利。为什么民权和政治权利不能解决劳工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呢?尽管有民权、政治权利、结社自由的权利,西方的工人运动是长期受到压制的,原因在于民权本身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矛盾,它既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有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这两个要素——工人自由联合的权利与财产契约自由——是矛盾的。因为当时的法律认为劳动和工资的契约是自由契约,是名义上、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如果用联合或罢工的办法向雇主要价或要修改劳动条件就是破坏了契约自由和财产关系,这就是早期的资本主义对民权的法律解读。所以联合的权利是不被承认的,工人不可以组织工会、罢工等等,原因就在于联合权利破坏了普通法里所确定的财产关系。在维护财产的权利的名义下,工人联合权利是普遍受到打压和拒绝的。当时英美所谓的“刑事共谋(criminal conspiracy)”——联合在一起罢工而要价是刑事犯罪。所以当时罢工和组织的行为都是通过“刑事共谋”来处罚。当然,当时反对罢工和组织是为了非常特定的财产关系而不是维护社会稳定。当时美国没有专门处理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所有劳动关系冲突的案子主要由法院处理,基本所有的法官都接受不能破坏财产关系的原则,导致大多数的裁决都不利于工人。在英美国用一种司法的办法来镇压工人运动,理由是工人运动破坏了普通法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所以当时的司法解释把民权当中的财产权和契约权提高到非常高的高度,用这样的理念来压制组织的权利,但是这样一种做法从概念上和政治上都是有问题的。从概念上讲,公民权利是包括结社自由的,而且结社自由在当时社会是被普遍认可的权利,而认定工人联合是违反结社自由,又从何谈起呢?怎么从概念上、法理上证明工人的结社同一般的结社不一样呢?在政治上做出合理解释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工人运动及左翼运动已经开始,那么如何长期利用人为方式维持稳定的解释——在一个接受自由的社会里,可以拒绝工人联合的权利。所以当时尽管司法裁决有利于财产权、限制工人的利益、打压工人罢工的,但是结社自由的存在使得当时左派的政党和团体可以用结社的权利推动立法,推动建立工业公民权。又因结社自由是宪法的一部分,工人就有争取组织和罢工权的法律空间存在,它可以用法律所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利来争取工会的权利。尽管司法压制,但因已存在的宪法认可结社自由权利也没有消除工人运动。这就又回到了刚才所讲的另外一个问题,当西方国家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干预劳动关系的时候,它已经面对着一个强大的有组织的工人运动,这个事实使得它在建构劳动关系体制的时候必须要把已经存在的这样一种力量整合进去,而不是消灭。所以经过长期的劳资政三方的冲突后,国家最终法律化了工业公民权。
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工业公民权一个次级概念,是一种公民权利在特定公民群体当中的延伸。为什么要有这样一种延伸呢?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着矛盾,要用特殊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这种矛盾,工业公民权就是西方国家利用法律和制度来处理联合的权利同财产、契约权利的矛盾,把这两个问题通过法律做了一个专门的制度安排,不是解决而是缓和。工业公民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是能动的权利,与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这些被动权利不一样。由于工业公民权是能动权利,可以用这个权利来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和雇主谈判要求改善劳动条件。我们知道工业公民权是西方国家工业体制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西方工业民主当中的一个基本部分。实际上工业公民权也是一种阶级权利,是在阶级冲突中给予阶级的一种特定的权利,劳动关系体制的本质是一种阶级关系的安排。建立工业公民权这种体制是为了不让阶级冲突失控,让劳资双方在这样一种体制中妥协,所以工业公民权是一种给予工人群体的权利。
那么工业公民权和一般公民权有什么不同。首先一般公民权是被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所有人都可以享受这种权利,而工业公民权是一种政治性权利,其原因在于它可能会削弱或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是要通过特殊制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工业公民权利到底如何解决、有多大、应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完全是劳资双方的阶级力量的对比结果,能争取到多少权力完全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它与国家政策也有关系,如撒切尔当政的时候,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开始的时候对工会的打压和限制权利。这个权利是一个非常有争执性的领域,不同阶级和不同社会集团争执到底这个权利有多大,取决于双方斗争的结果。
刚才讲了民主国家,现在我们来看看威权主义国家。威权主义国家的工业公民权时如何产生的呢?基本上这些国家的工人集体权利诉求产生于国家**运动当中,所以工人争取集体权利运动是社会整体的争取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斗争的一个部分,因为民主化运动提供了一个工人权利的机会。威权主义国家和西方民主化国家不一样原因的在于没有一个明显的历史顺序,是在政治转型当中,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工业公民权同时争取,是在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当中,整个社会被动员起来之后,大家都来争取自己包括政治、自由的权利,当然工人阶级也会利用这个机会来争取工业公民权。以韩国为例,1987年6月全斗焕经过长时间的**运动,全斗焕在不断退让后决定进行总统普选。因为以前的**运动时候,反对党呼声很高,进行普选工人运动很快就爆发出来了。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工人的组织权利、罢工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力,所以他和政治转型的关联是很明显的。其他国家也是一样的,拉丁美洲在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政治开放,工人运动随之开始复兴。20是世纪初拉丁美洲曾经有过工人运动,但是后来军人政权上台以后就被压制下去了。
工人罢工使得以后政治转型当中把工会自由、劳动问题放到了议事日程中,所以威权主义国家的过程是各种权利同时进行的。但是和西方工人运动的相同之处在于工业关系体系建构是对已经工人运动制度的反应,换句话说,这些国家想要建立工业关系制度时,工人运动已经出现了,它必须考虑到这些社会力量的存在,以后在不同程度上制度化了工业公民权。
之前我刚才讲了西方民主国家和威权主义国家的工业公民权产生的基本类型和途径,以及对工人运动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的发展,我们来对比一下,也许我们能受到一些启发,来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工业公民权利的建构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一、我们国家缺乏的是以自由选举为核心的工业公民权;二、当市场经济改革开始的时候,国家已经处在了国家建构的不同阶段,换句话说,我们在社会主义时代,在改革开放以前,还没有进行市场化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劳动体制,当时建立的目的是革命后社会整合工人阶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体制,这个体制包括两个特点:一是由国家工会对工人权利进行垄断性的代表(一元性代表)了;二是保障工人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父爱主义”体制来保障工人的就业、工资和劳动条件。现在市场经济使得“父爱主义”已经瓦解,但是我们现在的组织控制的机制(政府——工会机制)实际上是没有变化的,所以我们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是不会发生像西方那样的劳工动员(我们对劳工动员的一般理解是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当中必然发生的一种状态)们所没有的国家控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可以限制集体权利来抑制劳工动员。有一个重点需要强调,由于我们有比较好的国家建构,加上我们社会主义的传统,使得我国能在市场经济出现后较短的时间内主动的通过保护型立法来规定工人的各种保护权利。这个如果对比其他国家,如美国第一个劳工组织“劳工骑士团”是在19世纪60年代成立的,劳联是在19世纪80年代成立的,工人运动是在19世纪中下期就开始了,而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超时补助等等的立法都是在1932年才开始实施的,过了六七十年之后才对工人的个人权利进行立法,而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在立法的角度来讲已经对工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善规定。所以中国的权利结构发展是工人先有个人权利得,虽然个人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立法在宏观层面已经消解了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发起工人运动的诱因。
这样一种做法是对劳动关系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我想有几方面的影响。这种立法肯定有正面的作用,很多外国的学者看到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后都认为中国的劳动立法是很有进步性质的,因为它对工人权利的规定非常全面。但是个人权利立法不代表也没有改变劳资关系的平衡,尤其是在基层。也不可能通过个人权利立法而改变劳资关系的不对称关系,同时刚才也讲了个人权利是被动权利,所以劳动者不可能用一种被消费的个人权利去争取更多的权利或表达更多的诉求,另外没有集体权利支撑的个人权利是比较容易被侵犯的。个人权利的立法使得劳工和资本之间的斗争变成了个人的行为,所以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只是维权(维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维权的诉求通常是比较局部的,针对特定企业的,不是整体权利概念,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的。所以对个人权利的立法事实上对阶级集体权利的诉求起到弱化的作用,个人权利立法实际上是强调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原子化的功能,这种功能弱化了集体表达、集体诉求的重要性,因为劳动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集体的问题、阶级问题,不是个人问题,不可能通过个人打官司解决劳动问题。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国家和很多国家建立一些制度来解决问题,通过建立游戏规则让劳资双方能够按照这个游戏规则来进行活动,而不是通过规定一项一项的个人权利,这样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所以看中国的状况,一个预先存在的“列宁主义”式的国家工会组织体制加上积极地个人权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快速经济转型中的劳工动员,这是其他国家不能做到的。因为很多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都面临着劳工动员问题,他们不能避免,但是我们国家可以避免,过去三十年我们做到了,可是以后能不能做到我们不清楚了。我提出个观点,现在出现了大量的利益冲突、权利冲突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但是利益问题是没有办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西方工业化国家解决这个问题有两套方案,一是通过立法规定个人权利,但这套方案是不够的,因为工业关系中不是权利问题,而是利益问题,超出了法律框架,所以需要另一套办法。另一套方案不是规定该得到什么、不该得到什么,而是建立一个框架,让双方能够以平等的方式在这个框架里面进行谈判,国家的任务是制定这样的框架,让双方平等的斗争、博弈,而我们缺少这样一种平等的办法。现在利益冲突增多以后,会不会导致工人对集体权利的诉求,我觉得可以探讨。如这次本田罢工的一个要求是重组工会,实际上他们已经意识到现在工会已经不能够代表他们了,那么这是反映了一种集体诉求的出现。我们经常看到的自发的、无序的、不可预测的罢工实际上反映了集体权利的缺位。因为在工业公民权中,组织权力是第一位的,有了组织权利才会有制度化的保障,才可能有集体谈判。没有工会谁来组织罢工,没有工会的罢工是“野猫式罢工”。这样的罢工很可能对经济产生破坏性作用,所以一定要有人组织罢工;在集体谈判方面,谁来谈,也一定要有工会。如果工会不能代表工人,就没法进行真正有意义的谈判。所以我们国家的工人权利的建构的历史同其他国家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发展趋势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我们以后会用什么样的方法建构劳动关系的体制,如何建构劳动者的权利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观察。
最后我再将一些相关的问题——政治学研究劳动关系到底研究什么问题。实际上,政治学研究劳动关系主要有几个不同的领域:工业关系、社会学、政治学。在劳动领域里面,政治学家所关心的问题不同于社会学家、劳动关系学家、人力资源管理学家,而关心的问题有“国家是如何工人阶级形成的”,国家怎样影响工人阶级运动的发展,影响工人阶级的因素有很多,如宗教、文化、社会、经济、种族,而政治学家关心国家、制度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模式的策略、特点是怎么影响的;第二个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国家是如何整合和吸纳工人运动”,刚才讲过因为很多国家的工人运动是产生国家建构之前的,所以国家面临着如何整合和吸纳工人运动的问题。大家也知道西方国家有“多元主义”的方式、“法团主义”的方式,这些都是国家吸纳工人运动的方式,它通过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把工人运动整合到现有体制内,使它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第三个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国家与工人运动的互动以及对国家政权本身的影响”,国家在影响工人运动,但是工人运动本身阶级的联盟也会影响到阶级的类型和政权本身的形成;四是“工人运动和民主的关系”,这也是很多学者在做的研究,以前我们认为西方民主的发展是资产阶级的运动,《民主和集权起源》的作者巴凌登?莫尔曾经讲过一句话“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但是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工人阶级在西方19世纪运动当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五是“不同类型的政权与工人运动的关系”;六是“工人运动与国家、政党的关系”。这些都是西方政治学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拿第一个问题“国家是如何工人阶级形成的”来讲,很多学者发现不同的政治结构和制度安排是解释工人运动发展差别的重要变量。为什么同样是工业化国家,他们的工业化发展过程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的工人运动主张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有的地方是比较经济主义。诉求的对象也不一样,有的工人运动的指向政府,有的地方是指向雇主。表达的方式也不一样,有些比较激进,而有的比较温和。有一本非常重要的书是比较政治学中经典的书《Shaping the Political Arena: Critical Junctures, the Labor Movement, and Regime Dynamics in Latin America》,这本书主要研究拉丁美洲几个国家的工人运动发展的类型,拉丁美洲是一个非常适合比较政治的研究的地方,因为其语言、文化、宗教都是一样的,这些变量都是可控的,这样就可以观察政治上的不同,比较政治的领域拉丁美洲是比较发达的。这本书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研究这些国家里面有两种政治吸纳的方法,一种是国家吸纳、一种是政党吸纳,一种是把工人运动整合到国家体制里面,另一种是将其吸纳到政党中。然后这两种不同吸纳方式造成了工人运动不同的策略和模型。
总而言之,政治学家所关注的角度同与社会学家、劳动关系学家有些不同,但是我觉得研究劳动关系不可能脱离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因为劳资关系的基本规则是由国家指定的,这不能说工人运动对国家没有影响,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工人运动是在不断拓宽他们领域,所以工业公民权也是不断被拓宽的过程,因为历史上司法制度对工人阶级完全打压的,但是最后逐渐被解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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