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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日本“购岛”公然否定二战胜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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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08:4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解放军报头版
  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行为,公然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重挑战国际公认的政治、法律秩序。我国政府迅即采取一系列反制举措,彰显了维护主权的坚定决心。
  回顾历史,日本垂涎钓鱼岛已久,从秘密窃取,到被迫“放弃”,再到蓄谋重占,每一次都精心策划,抛出所谓的“合法依据”,混淆视听,但这些“依据”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其结果只能是欲盖弥彰。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法律依据确凿充分,日本政府的“购岛”行为丝毫改变不了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国际法地位。
  明清均对钓鱼岛有效管辖
  ——驳“无主地先占”论
  日方声称,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的现场调查,发现钓鱼岛是无人岛,确认没有清政府统治痕迹,才在1895年决定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据我国、日本、琉球的可靠文献记载,我国最早发现、命名、利用和管理钓鱼岛,明清时期均将钓鱼岛纳入我国版图,列为海防区域,进行有效管辖;“黑水沟”(今冲绳海槽)一带是我国与琉球国的分界线,海槽以西的钓鱼岛为我国领土;我国渔民长期在附近海域捕鱼,利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避风。由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并非无主岛。对此,1972年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也断言,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日本官方也是心知肚明,1885年冲绳县令西村奉命秘密调查钓鱼岛后,认为该岛已被中国命名,不是“无主地”,建议暂缓建立“国标”。1895年1月14日,日本在甲午战争末期,趁清政府败局已定,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秘密窃取了钓鱼岛。但日本做贼心虚,一直不敢对外公布,直到1902年才由天皇发布敕令,宣布占有钓鱼岛。因此,日本政府以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为依据,纯属自欺欺人。
  《开罗宣言》具备构成国际条约的实质要件
  ——驳《开罗宣言》“无法律拘束力”论
  日方声称,《开罗宣言》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从国际法实践看,如果当事国有自愿接受条约拘束的明确表示,声明也可以是国际条约。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窃取的所有中国领土。1945年7月,三国通过《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同年9月,日本政府也通过《日本投降书》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当事国双方的书面明确表态,形成了完整的国际法权利义务体系,证实《开罗宣言》具备构成国际条约的实质要件,其法律拘束力不言自明。
  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是非法和无效的
  ——驳美国“依法归还”论
  日方声称,《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是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法律依据。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排除中国、苏联两大主要同盟国参与,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我国政府历来认为,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该和约非法、无效,中国决不接受。1971年6月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的行政权转交日本,更是荒谬至极。同年10月,美国政府公开表示,行政权与主权是两回事,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既不给日本增加法律权利,也不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当事国应协商解决主权争议。1996年,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明确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日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擅自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没有任何国际法支持,不可能产生任何国际法后果,注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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