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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西方政治制度史(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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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2:4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八,教会和王权的关系,中世纪政治制度的演变
中世纪历史的轮廓大致是这样的,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日尔曼各族建立了一系列国家,但日耳曼人本身文化的落后,在迁徙之前尚未进入文明社会,还处在无政府的氏族部落解体时期,没有文化艺术,甚至没有掌握文字这一治理国家最基本的工具,这就意味着日耳曼人的军事武装同教会组织的结合。教会组织参与国家管理,才使西欧社会走上了秩序化的道路。西欧从此由古代进入了中世纪,所以欧洲中世纪受到希腊-罗马文明,基督教文明以及日尔曼传统的多重影响。  
(一)中世纪初期:教会权从属于王权,王权受到贵族权的诸多限制。  
关于国王由来一说,其普遍原则是神授与民选的结合促成,两者缺一不可。这与日尔曼民族的原始观念有关,他们认为国王是具有神性的,所以才能在世间行使他的权利,因而能够站无不胜,但这一神性一定要经过人民民选才能证明。为了证明王权的神性,基督教早期的神学家对于王权的论述:即国王是神,也是上帝在世间的代表,教会的代表者,所以具有神性。同时为了确保国王的神性,教会专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登基大典。  
之后,法兰克王国的加洛林王朝取代了墨洛温王朝,需要基督教会给予政治上的支持,当时的基督教会为了摆脱了拜占庭的控制,需要世俗的王权给予军事上的帮助,就形成了王权与教会权的最初联盟。在这个联盟下,主导者是王权而非教权。同时由于教会职能的扩大并行使国家机构的功能,使得王权对教会权的控制加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以王权对教会圣职的任免取代宗教法规规定的教会选举权,随时罢免国王认为不称职、不符合王权利益的主教。其次,王权还控制着教会对内外的立法。再次,为防止主教因地产和权势的增长而危害王权,以教会法规来束缚教士的生活。所以,当时的教会权还是作为一种可以强化王权的工具形式而存在的。  
国王因为了解自己并无神权的合法性,所以需要一定的实力作为王权统治基础:在这当中,经济基础最为重要。除了国家自己的领地,动产不动产外,还通过抢劫和纳贡作为自己的经济来源,另外,国王的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贵族的关系。但西欧封建社会本质上是分权的,当时就实行土地分封制,权力多少和土地面积成正比的。君主虽贵为一国之君,但实际上权力非常有限,只能在自己的直属领地里享有行政、征税、组建 军队、发行货币等权力,而不能干涉各封建诸侯、教会主教等领地内的事务。各封建诸 侯,虽名义上要服从君主,向君主效忠,为君主服骑兵役,但在自己的领地里则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拥有行政、司法、财政等各方面的权力,尤其是当君主势力弱小时,封建诸侯更是我行我素,相互争霸,甚至挟持君主以获取赎金。在当时的条件下,国王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在统治中形成一种集体力量,多是通过联姻与封建贵族联系在一起。  
(二)中世纪中期:教权凌驾于王权之上,王权在与贵族权的斗争中取得优势。  
公元867年一直到1049年,是罗马基督教会最为低落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教皇一直为意大利贵族和德意志国王所左右,不仅体现在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上,还表现在教皇对其世袭领地教皇国治理的失控。教皇统治权变得有名无实。教权摆脱其不利的地位是从11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发生这一改变的根本原因是教会在王权的阴影下不断扩大统治范围,使西欧基督教化,并逐步获取管理权的结果;其直接原因则是教会改革运动克吕尼运动深入发展的结果。主要内容是杜绝神职交易和教士结婚。尼古拉二世上台后,于1059年颁布了著名的《教皇选举条例》。确立了选举教皇的新办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排斥外部势力对教皇选举的干涉,摆脱世俗君主对教皇废立的控制。这一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提高了教会的自主权和教皇的权威。从11到13世纪是教会的鼎盛期,在各方面都有所表现:首先,教会开始论证教皇国的合法性,伪造“君士坦丁的赠礼”,确定了教皇国的神圣性,这一骗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才为人所揭穿。其次,教会也开始形成了世俗的统治机构,也就是为人熟知的教阶制度。最后,教会开始编撰完整的神学和王权的理论体系,出现了著名的“双剑(双刃)理论”,即王权和神权都是由上帝授予教会的,然后再有教会赐予国王,教会成为了王权的授予者,并由此得出结论,王权可由教会收回,这是教会在最强盛时期的理论。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动员欧洲各国教会法学家帮助确立“教权至上的地位”。他说:“教皇教皇有权决定皇帝的人选,使教皇的权力成为强制性的。由此,教皇的权利达到了顶峰。中世纪教权对于王权的限制使王权在理论上与实际上有所差距,理论上至高无上又有神圣性,而且是法律的制定者;但实际上王权是虚弱的,当时的分散割据和教会限制都影响了王权。  
随着城市的兴起,出现了市民阶层,市民阶层是封建贵族束缚下的直接受害者,所以支持国王反对贵族。城市逐渐取得了自治权,并摆脱了封建贵族的束缚。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削弱了封建贵族的势力,另一方面国王则在与城市联合中获得许多好处,最明显的是得到城市的经济支持,还有武装支持。所以在这一时期王权较以前已大为上升,权利已超越了直属领地的限制,已能在全国范围内征税,建立了对全国的统治;封建诸侯的势力大为削弱 ,他们独立的行政、司法、铸币等特权被剥夺。但国王的权利仍然有限,传统封建税收仍局限于王室直属领地,对地方的管理尚须国王的代表与地方势力合作来完成,而传统贵族仍享有领地上的经济权,享有免税、组织骑士武装和参政等一系列特权。因而,在这种政治局面下,国王只能通过权力制衡的方式来进行统治,尚不能为所欲为。  
(三)中世纪后期:教会权没落,王权强大起来,并建立统一的中央国家。  
  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的萌芽,国王的权力进一步扩大。而教会在这时却无法挽回地到走向没落,伴随着王权的强大,进一步瓦解了封建经济,削弱了封建贵族的实力,国王也趁些机会,改变了传统封建贵族的成分,吸收了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使许多资产阶级人物受封加爵变为贵族。这些新兴贵族逐渐也联合成为一种新的力量,同样和王权进行斗争,这种斗争的出发点虽然也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但却是直接触动了现代民主制的发展。以英国最为典型,由于贵族的力量强大,迫使国王接受他们信奉的信念和自由,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做出了妥协,但就因为贵族的努力和共同的妥协,才使得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出炉。  
中世纪时期王权,教会权,贵族权之间的关系脉络从总体是来说是这样的,但其中的细节却是复杂的,不能这样简单的一言以蔽之。同时它所反应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权力之争,还有民主政治的萌芽,权力制衡及多元政治视角等诸多问题。现在看来,我还不能从总体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把握,但它的确可以给我提供一个新的领域。
九、自由大宪章
  
主要内容有: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未经由贵族、教士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此外,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重要意义: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英国封建政治经历的并不是一条单一的从确立到发展再到成熟然后衰竭、终结的演进路线,而是一条在确立中变异、在发展中衰退、在成熟的同时走向死亡的道路。王权与贵族权、王权与基督教神权之间既依赖又排斥、既对抗又妥协的关系支撑起英国的“有限王权”封建制;它与西欧及东方的“绝对王权”之间的“权力差”就构成了自由与权利、宪政与法治成长、壮大的出发点。正是在集权与封建、自由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抗衡与妥协中,才孕育出了一种以自由为动力、以分权为基础、以民主为形式、以法治为保障的新型政治形态。大宪章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缔造现代社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则。自由是人类向上提升的最终动力源泉,自由缔造民主、平等、分权、宪政与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的原则。分权是自由与权利发展的要求,在分权未确立的地方便没有自由与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与宪政,因为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意基础上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约。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原则。****不是指“让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更不是指“让民众直接当家作主”,而是指“每一个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宪政不是指“有宪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
十、模范国会
公元1258年,国会通过了《牛津条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大权。公元1272年,长腿爱德华一世继位。爱德华是一位相当不错的国王,还是一位勇武虔诚的骑士和十字军战士。他一生遵守一个信条:忠于真实,这个信条后来被刻在他的墓碑上。在他统治期间,整个英格兰完全纳入了习惯法的体制下,由皇家法庭作为最高主管。他组建了一个类似于近代内阁的小型委员会,作为国王施政的咨询机构,并且协助政府的运作。爱德华和国会保持着非常良好的关系,为国会提供了一个发表不同意见的论坛,结果是国会对于他提出的金钱和军队上的要求表现得非常合作。在 1295年的国会--我们今天把这届国会称为模范国会,爱德华不仅邀请了所有的贵族出席,还从每个郡邀请了两名骑士,从每个市镇邀请了两名代表,还有下级神职人员的代表。用他的话来说quot;触及所有人的决定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这类人后来仍然经常参与讨论,逐渐获得了对于国家经济的控制权,最终演变为下议院
十一、黄金诏书”:1356 年德皇查理四世为稳定德国政局,阻止教皇干涉皇位选举而发布的诏书。它明确规定皇帝由七大选侯(三个主教选侯,四个世俗选侯)选举产生,大诸侯在各自领地内有独立的法律、税收权和军队,而选侯则有绝对君主权力。“黄金诏书”的颁布更加清楚地表明德国的历史已变为诸侯领地独立发展的历史。在这种情况下,帝国的瓦解过程开始。
十二、《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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