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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民主:社会正义的生命——关于社会正义政治条件的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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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7:5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作者姓名:殷冬水
论文题目:民主:社会正义的生命——关于社会正义政治条件的规范研究
作者简介:殷冬水,男,1976年7月出生,2003年9月师从于吉林大学周光辉教授,于2008年12月获博士学位。


中 文 摘 要

建立一个社会利益与社会负担得到合理分配的正义社会,既是人类的美好愿望,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更是当下我国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公共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关涉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本文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对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条件作规范研究,旨在从政治学的视角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行路径。
社会正义是人类特有的一种世俗理想,它关涉到政治共同体的命运与每个公民的此生幸福。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是锲而不舍的,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却是充满分歧的。在不正义的社会中,平等的人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政府未能为每位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创造必要条件,未能使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他们所珍视的生活,决定其命运和前程。正义是社会秩序存续的基础,没有正义,就难以有社会秩序。社会不公是社会失序的重要因素,它破坏了公民的德行,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了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感,滋生了怨恨,强化了仇恨,破坏了政治共同体内所有公民同舟共济的感觉。社会不公是犯罪的根源,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社会正义是人类整体生活质量不断得以改善的重要力量,不仅为人类社会成员审视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正视公共生活的缺陷性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点,而且也为社会成员通过公共协商的方式改进社会制度和构建优良的公共生活指明了方向。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视为是非自然的,非先定的,将自然的和先定的权威视为是非正义的。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没有人命中注定就是被统治者,同样也没有人天生就应统治他人。天然权威的不正义性体现在它否认了人在形式上的平等性,否认了政治权力关系的约定性,完全根据与个人努力绝对无关的标准来决定人的命运。民主也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视为是非天定的,将天定的权威视为是非正义的。民主的正义性来自于它否认了权力关系的神赋性,否认了权力握有者对神的责任,将权力握有者对神的责任转变为对人的责任。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视为自由人后天创造和自由选择的结果,保持了权力关系形成的自愿性。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就在于把政治权威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同意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将公民的选择和同意视为构成不平等权力关系正当化的核心要素。民主是现代国家分配公共权力并使其合法化的政治机制。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就在于它消除了权力分配的垄断性和独占性,保持了政治体系的开放性,通过法律的形式,使社会所有成员拥有平等的机会接触不平等的权力。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保持了公共权力的流动性与流动的和平性。民主通过限任制,保证权力得到周期性的流动,它尊重了公民的生存权与反对权,降低了失败者的风险,为失败者成为胜利者提供了机会,使政治行为主体之间不是一种敌我之间的仇恨关系,而是一种对手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民主保持了政治体系的开放性,权力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的可接受性,建立了多元而畅通的政治表达机制,实现社会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与文化精英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合理流动,将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转变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民主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政治程序。民主程序是一种公平正义的政治程序,它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在民主国家,公民身份是向所有公民普遍开放的,所有受到政治决策影响的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参与决策的制定,影响决策的结果。民主程序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程序,它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建立在可见权力基础之上。民主的理想是要消除不可见的权力,使人类社会免于不可见权力对社会公正的破坏性影响。在民主社会中,与公共决策相关的所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来了解相关的决策信息与决策规则。民主程序是一个公平的政治程序,它平等对待了它所治理下的所有公民。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所有人在政治地位上是相互平等的,在集体决策的过程中,民主国家或政府认为应平等地考虑到所有公民的利益,对于受到决策约束的人,他们的幸福和福利也应受到平等的考虑。在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决策中,没有人会比别人重要,没有人比其他任何人有更大的决策权力。在民主社会,不论贫富贵贱,每一成年公民有一张且仅有一张选票。每一张选票都应当具有同等的分量,所有的票数应当同等地计算,要求每位公民的偏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民主程序是一种平等待人的公正程序,多数裁决规则是民主程序必须遵守的裁决规则。多数裁决规则既是保护性的,同时也是机会均等的。民主程序中的多数与少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互转换的。民主程序中的多数与少数,不是天赋的,而是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自由选择的结果。
建立正义社会,需要建立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民主确立了政府应对人民负责任的观念,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将这种观念变成现实。民主是一种良好的政治机制,它使公民的偏好得到表达,使公民的偏好得到聚合,适时地将公民调整了的公共需求传达给政府。民主是一种良好的政治机制,它通过政治激励与政治竞争的方式确保了政府对人民负责任。民主是一种优良的政治机制,它通过政治监督的方式与“问责制”的制度安排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任。
民主不仅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而且也使社会不公得到纠正和修复。从积极的角度说,民主是促进社会正义的手段,从消极的角度说,民主是应对社会不义和修复社会不公的有效政治机制。民主不仅能使社会不公得到自由表达,获得社会广泛关注,而且能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合作关系,民主社会的司法救济制度能使社会不公得到动态的修复,防止社会不公政治化、普遍化。作为实现权力和平更替的一种机制,民主社会的限任制不仅能够实现权力握有者的周期性更替,而且在权力握有者的更替过程中实现了公共政策的阶段性调整,使社会不公得到及时修复。
民主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政治理想,它是人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条件。实现社会正义,民主是不可或缺的,但它绝不是无所不能的。民主是确保人民主权的政治形式,但政治实践表明,总统是靠不住的,人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靠不住的。人民既可能是暴虐的,也可能是无能的。无论是暴虐的民主,还是无能的民主,都难以实现社会正义。暴虐的民主会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而无能的民主难以形成合理的决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多数人可能是不宽容的,多数人的决定也可能是不正义的。多数人既可能是短视的,往往看不到长远利益,也可能是不理性的,往往容易情感用事。多数人可能会不尊重少数人的权利,甚至会不正当地剥夺少数人的利益,还有可能会侵犯少数人的思想自由。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民主是重要的,但同时也是有一定限度的,通过民主来实现社会正义,只能逼近社会正义,而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正义。正义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而民主的运行则需要正义来约束。

关键词:民主,社会正义,政治正义,程序正义,责任政府,矫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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