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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马克思原理 真理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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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1:2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节 真理与价值


  一、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人类的认识活动从总体上讲是为了获得真理,并用真理指导实践,以取得实践的成功。
  
  (一)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具有客观性,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
  1、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作为一种主观的思想形式,是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客观世界作为认识对象的。真理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揭示,就在于思想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致性。
  2、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客观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凡是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得到实践的证实、主观同客观相符合,这种认识就是真理。
  真理的客观性原理,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即反映论的一般原理在真理问题上的贯彻。列宁:“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唯物主义之所以承认真理是客观的,是因为它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这个最基本的哲学前提。从这一前提出发,就必须承认人们认识的内容是来自客观世界的,是能够和客观相符合、相一致的。承认了这一点,也就等于承认了客观真理。
  真理的思想内容具有客观性,真理形式的主观性。真理形式的主观性要求人们必须意识到,真理同它所反映、认识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既不能把真理思想内容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对象的客观性,把真理当做客观实在,又要反对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的错误观点。实用主义的“有用就是真理”,是主观真理论的一个典型。实用主义者把“有用”和“真理”完全等同起来,从根本上否认了客观真理的存在。
  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真理的一元性。真理的一元性是指对于特定的认识客体来说,真理只有一个,它不因主体认识的差别和变化而改变。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虽然由于主体认识角度和立场、观点、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关于同一客体的认识结果往往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但是,这并不表明观点不同的每个人都拥有真理。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特定实践活动中的特定的认识对象来说,只能有一种认识是与特定的认识客体的状态、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这种认识就是真理。
  
  (二)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承认真理是客观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来说,真理又是绝对的和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任何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同时又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的绝对性即具有绝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无条件性、无限性:
  1、任何真理都必然包含着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正如列宁所说:“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承认客观的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
  2、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正如恩格斯所说:“对自然界的一切真实的认识,都是对永恒的东西、对无限的东西的认识,因而本质上是绝对的。”
  真理的相对性即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有条件性、有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对事物的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
  1、真理所反映的对象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任何真理由于都会受到人类实践水平和范围以及认识能力的限制,它只能是对无限的物质世界发展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某一层次的认识,因而是有限的。这是真理在广度上的有条件性、有限性。
  2、真理反映客观对象的正确程度也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任何特定的真理不仅所反映的对象在范围上是有限的,而且其正确程度也是有限的。由于条件的限制,任何真理对认识对象的反映只能是相对正确的,即在认识的深刻程度上、精确度上都是有限的,或者是近似性的。这是真理在深度上的有条件性、有限性。列宁:“人不能完全地把握=反映=描绘整个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总体’,人只能通过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景等等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也就是说,任何真理都只能是主观对客观事物近似正确即相对正确的反映。
  真理是具体的,是发展的,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辩证统一的。
  1、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一方面,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寓于相对之中;真理的相对性之中,也包含着绝对性的颗粒。另一方面,绝对之中有相对,真理的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无数具有相对性的真理之总和构成具有绝对性的真理。也就是说,从真理的两重性来看,任何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两者的统一。就真理在一定条件下对有限事物的认识来说,它是相对的;就真理在这种条件下,反映客观世界、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真实情况来说,是绝对的。
  2、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真理永远处在由相对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人类认识是从相对性真理走向绝对性真理、接近绝对性真理的过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中的一个环节。毛**:“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的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在绝对性真理这条“长河”中,包含着无数相对性真理的“水滴”和“河段”,人类已经取得的任何一项真理,都是绝对性真理长河中的一个成分,都是以往实践和认识的终点,又是迈向绝对真理的起点,人们向绝对真理的接近是无止境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总而言之,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从“静态”上看,即从它们的相互渗透上看,任何客观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从“动态”上看,即从真理的发展上看,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的一个环节,又都表现为一个过程。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不是两个真理,而是同一个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反对割裂二者辩证关系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思想僵化,把马克思主义当成一种现成的公式,到处生搬硬套,是绝对主义的表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散布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是相对主义的表现。二者都是错误的。
  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的辩证统一,是同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辩证统一的。人类的思维,按其本性、能力和可能性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这就是思维的至上性,亦即思维的无限性和绝对性。但是,每一个乃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的显露程度,社会历史(生产状况、科学技术状况、阶级斗争状况)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个人的经历、受教育的程度、立场、观点和思想方法)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方面的限制,他们的思维又是非至上的,亦即有限的和相对的。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是至上和非至上、无限和有限的对立统一,作为认识、思维成果的真理,也是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三)真理与谬误
  真理与谬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是否与客观符合。符合的就是真理,不符合的就是谬误。
  真理与谬误既对立又统一:
  1、首先,真理与谬误是对立的。就一定范围、一定客观对象来说,真理就是真理、谬误就是谬误,二者有本质区别,不能混淆。
  2、真理与谬误又是相互联系的。真理是与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的,没有谬误也就无所谓真理。再次,真理的发展也是通过与谬误的斗争来实现的。真理的每一个进步都意味着谬误被批驳、被放弃、被真理所取代。
  3、真理与谬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真理与谬误的区别和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才能够成立,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失去了特定条件,它就会变成谬误。列宁说:“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适用的范围之外,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
  谬误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真理。谬误不同于偏见。错误往往是正确的先导。“吃一堑,长一智”,对自己所犯的错误的认真总结,是发现真理的最好办法。
  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要想做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就必须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树立终生为真理而奋斗的理想信念,准备随时为真理而献身。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信,真理最终总要战胜谬误。
二、真理的检验标准
  (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之所以能够作为真理的检验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1、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所谓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要做这种检验,就要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对照,才能判定它是不是真理。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自己正确,如果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那还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而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正确和错误的问题。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由此可见,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不能是思想理论本身,也不能是客观事物,而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社会实践。
  2、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
  就是说,人们遵循着一定的认识去实践,就可以引出现实的结果,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一般说来,如果在实践中达到了原来预想的结果,那么人的认识就被证实了,就可以称之为真理性的认识;如果失败了,并且不是由于认识之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那就是错误的认识。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起补充作用。人的实践活动经过无数次的重复,把实践的规律印入人脑,经过思维的抽象、提炼和概括,内化为思维的规律,成为思维的逻辑。再用“逻辑的式”把它固定下来,就成为人的逻辑思维的有效工具,并逐步具有了公理的性质。因此,逻辑证明便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检验理论的真理性和普遍性的作用,成为对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对所提出的计划、方案进行理论论证,以确认其可行性,当论证通过后便可认为是一套可付诸实际的正确的计划、方案。这就是逻辑证明发挥作用的过程。
  但是,逻辑证明只能回答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不是符合逻辑的问题,而不能回答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因此,逻辑证明不能取代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也不能作为与实践并列的标准。已被逻辑证明了的东西,还必须最后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被认为是确定无疑的认识,逻辑证明必须服从实践检验的最后结果。真理一定是符合逻辑的,但符合逻辑的不一定是真理。是不是真理,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最终的证明。
  
  (二)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对于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这一命题也要用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列宁说:“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是指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唯一性。即离开了实践,再也没有另外的标准。只要我们确认人的认识、思想、理论的真理性在于它们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带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内容,在于它们同认识的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出认识的真理性。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肯定了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也就必须承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绝对性。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即相对性,则是指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的条件性。即任何实践都受到一定具体条件的制约,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局限。这是因为,无论认识的主体与客体,还是已经获得的认识以及实践本身,都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的过程。实践对真理的检验不可能一次完成。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总是具体地表现为无数个别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对于真理的检验作用,都会由于历史条件的种种限制而表现出某种相对性、有限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因此,我们必须把实践对真理的检验,看做是全部人类的实践即无数个别的、历史发展着的、整个社会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实践检验和证明真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三、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
  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外部世界,创造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着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价值问题。
  
  (一)价值及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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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11:27:02 | 只看该作者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
  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反映了实践对象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的真理。人们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
  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以满足人们需要为内容的、特定的实践目标。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上述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共同制约下进行的,因此,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
  哲学上的“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
  价值的特性:
  1、客观性。这是因为,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的。首先,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不论是人的自然需要还是社会需要,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是由人的实际生存状态决定的,因而在本质上都是客观的。其次,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也具有客观性。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体本身客观存在的性质、属性决定的。最后,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也具有客观性。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后,就会对主体的需要构成意义关系。例如某种食物被食用后,对人的生存和生长是否有积极意义;人们身处的自然环境,是否能使人身心健康和愉悦等,所有这些,都是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中所构成的意义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
  2、主体性。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点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由于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以主体的需要为主导因素的,因此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就会因主体及其需要不同而不同。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
  3、社会历史性。由于价值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因此人们的需要、实践以及需要被满足的形式都表现出了社会性和历史性,这就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的特点。例如,木材、煤炭、石油、核能、太阳能、潮汐发电等能源形态,对于人类的价值就是历史地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它们的价值的变化是由人类的社会历史发展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的和历史的眼光考察价值现象。
  4、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由于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和全面的,因而每一主体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全面性。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由于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需要而实现它的某一种或几种价值,同时却要放弃它的其他价值。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必须对某一价值物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以决定取舍。
(二)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不同,知识性的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是以客体本身的状态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的“真”的认识为目的的;评价性的认识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善”、“美”的认识为目的的。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要对人或事进行评价,主要是说明这个人或事对于社会、对于人有什么积极或消极意义,从而决定对这个人或事应持何种态度。这种通过评价表明态度的认识活动,就是评价性认识活动。
  2、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知识性的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状态、需要与认识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识是不依主体的具体特点为转移的;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不同,由于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因而主体的客观存在状态,包括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其他的规定性等,作为价值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必然会对评价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评价结果依主体的具体特点而转移。
  3、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人们能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相关的知识性认识,包括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需要和发展规律等的认识。只有当人们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的知识性认识之后,人们才能依据这种认识作出关于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评价。
  价值评价的特点表明,评价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认识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性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实践是检验评价结果的标准。列宁:“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一般说来,由于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一样,它们都是由人们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为实践取得成功服务的。成功的实践既表明知识性的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评价性的认识是正确的,表明评价正确地反映了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评价的主体是具体的,可以是个人、群体或人类,而这些不同的主体在需要或要求方面往往存在着差异或矛盾,这就决定了不同主体对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评价也常常会产生差异或矛盾。比如,不同的阶级由于其阶级利益的差异或对立,势必会影响其对涉及阶级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事物的评价,从而导致评价结果的差异甚至完全对立。但是,这并不说明价值评价没有任何客观标准的评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从根本上代表着人类整体的要求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对于任何价值评价的主体而言,其价值评价的结果只有与人民、人类整体的要求或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价值评价。
  
  (三)价值评价的功能与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意义
  价值评价在实践中起着激励、制约和导向作用:
  1、价值评价作为人们对自身的客观需要和要求的主观反映,作为人们对价值现象的认识,是推动着实践不断实现价值的精神驱动力量。
  2、价值评价作为实践的主体尺度是实践活动发展的规范因素,它要求实践活动必须努力消除盲目性和随意性,必须服从于实践目标的实现,即服从于实践满足人们客观需要这一根本目的。
  3、价值评价作为实践活动的目标是实践活动发展的导向因素,它制约着实践活动的发展朝着更充分、更全面、可持续性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着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的方向发展。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本质的认识以及对人和事物的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评价方法的观点的体系。它与世界观和人生观是一致的。价值观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价值观不同的人们,行为的取向也会不同,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即使从同一个真理性的认识出发,也可能引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行为取向。马克思主义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评价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归根结底是以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彻底解放为标准的。
  正确的价值观是先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在实践中形成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对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促进作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社会政治理想、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科学观、集体主义的道德观、真善美相统一的积极健康的审美观等。
  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要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从而巩固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价值和真理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
  在实践中,真理既是制约实践的客观尺度,又是实践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即通过实践获取关于外部世界的科学认识;而价值则是实践追求的根本目标,同时又是制约实践的主体尺度,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基础上是辩证统一的。
  真理和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为前提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既遵循真理尺度,又符合价值尺度,并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结果。遵循真理尺度即“按科学规律办事”;遵循价值尺度即“满足人的需要”。无论何种实践,只有把“按科学规律办事”和“满足人的需要”相结合,才能达到目的,获得成功。
  2、价值的形成和实现以坚持真理为前提,而真理又必然是具有价值的。人们对实现价值的追求,构成了实践的动因,但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对相关真理的正确把握为前提才能成功。这是因为实践中的价值目标作为一种预见性的评价认识,它的确立是以对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真理性认识为依据的。没有这种真理性的认识,就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目标。没有对相关真理的把握,也就不会有成功的实践。同时,任何真理都必然具有价值,这是因为真理能为实践提供科学的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能为实践提供正确的价值目标。因此,一种认识只要是真理,就会或迟或早地显示出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即显示出自身的价值。
  3、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
  真理和价值的相互制约表现:一方面,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对相关真理的把握,真理的发展水平制约着价值实现的程度;另一方面,真理在实践中被验证的过程,则有赖于价值在实践中被实现的状况。价值的实现表明,在实践中所遵循的关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真理。
  真理和价值的相互引导表现:一方面,实现价值是人们追求真理的目的,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追求引导着人们去探索相关真理,所以认识活动的指向是受价值追求的指向规定的;另一方面,真理的不断发展也引导着人们进一步提出新的价值追求,在哪一个领域中获得的真理越多,就会在哪一个领域中提出更多的价值目标,因此真理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价值发展的方向和程度。
  真理和价值的相互促进表现:一方面,真理的发展促进价值的实现,即,真理的发展可以促使人们更深刻、更全面地理解其生活条件和发展方向,从而使价值追求更符合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价值的实现又推动着真理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越自觉、越合理、越深入,也就表明人们对真理的把握越全面、越深刻,同时也就越能够激发起人们探索真理的热情。
  坚持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辩证统一,要求我们实践中必须坚持和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科学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精神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必须如实地、准确地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把追求真实、反对虚假看做是进行科学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基本品格;要求我们必须崇尚理性思维,以清醒的、严谨的、合乎逻辑的思想从事科学认识和理论创造,进一步指导实践活动。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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