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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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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G20的议题也不能无限制扩张,目前来看,把G20的议题限制在“全球经济治理”范围内比较合适。一方面,大国间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其它领域,从而使得大国之间在全球经济治理中采取非正式机制的可行性大为增加,而在安全战略等领域,大国之间的分歧和竞争明显增大,联合国安理会等正式国际机制的治理,应该成为主渠道;另一方面,G20机制本来就是由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系统性影响”的国家所组成,讨论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本身也符合其建立时的宗旨和目标。
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上,坚持G20非正式性就要求G20坚持目前的协商一致模式。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一般分为投票制和协商制两类,投票制按照投票权的分配,又可分为一国一票制和加权投票制,协商制则是一种非正式表决程序,是指“在现存的正式表决方式不能尽如人意或不能据以做出行之有效的决定的情况下,成员国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定的决策方法”。[19]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指出,“协商一致是介于全体一致同意与多数同意两种程序之间的一种决策程序,大致包括四个步骤:在决定前,各方必须广泛协商,以取得最大同意;在各方对基本点已表同意,非基本点上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以正式方式提出时,即可认为已基本达成协商一致;达成协商一致的事实须经过会议主席的确认;协商一致的基本特征是不经投票而通过协议,或者说是避免硬性投票表决”。[20]
G20通过协商一致而非投票达成共识,[21]实际上是与G20的非正式性保持一致的。按照前面对机制非正式性的界定,由于G20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组织宪章(charter)作为基础,因而也就没有法律文件对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和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协商一致也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的弊病,维护了国家间主权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表现出较大的活动空间和灵活性。在G20机制中,由于不会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会议的成果主要是发表一些反映大家共识的“公报”或“宣言”,成员国在会议上被鼓励自由发表观点,而非宣读事先准备好的发言稿,会议的主要目标是达成共识,而非谈判签订国际条约,因而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保证非正式性的充分发挥。
在决议执行问题上,坚持G20非正式性就要求其更多通过其它正式国际组织来执行峰会上达成的协议,而非通过建立常设秘书处来监督协议执行。如前文所述,G20会议上达成的国际协议都不是国际法律文件,这些协议只是载明了成员国在会议上通过非正式对话形成的政治共识,成员国对这些协议的遵守也是出于自愿,因而,如何确保成员国切实遵守执行这些“非约束性”协议,成为关涉G20机制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
为加强G20决议的执行,有两种政策选择:一种是建立常设秘书处,如2009年德国总理默克尔就提议,G20应转变成一个类似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全球经济理事会”(Global Economic Council)[22],这样G20就可以通过相应的国际官僚机构和常设秘书处来监督成员国落实G20峰会上达成的协议;另一种是充分利用现有的多边正式国际组织的作用,如IMF、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通过加强这些国际机构在G20进程中的作用,由这些机构参与落实G20的承诺和协议,组建一个“非正式机制+多边正式国际组织”的“机制复合体”决议执行模式,这样既能发挥非正式机制灵活应变、达成共识的优势,又能发挥正式国际组织代表性与合法性程度高的传统优点,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办公室主任安·玛丽-斯劳特女士即持这种观点。[23]
作为一种非正式性机制,G20采取后一种政策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既然其协议是“小集团”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包含的又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承诺,因而,即便建立了常设秘书处,G20也不可能通过强制实施的方式来执行决议。在此情况下,G20将达成的协议交给其它正式国际组织来落实,比自己通过常设秘书处来落实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实际上,G20本身就隶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布雷顿森林体系内IMF、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组织早就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分别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如果能将这些国际组织有效纳入G20框架,加强这些国际组织与G20机制之间的互动,必将大大提升G20决议执行的水平。
结 语
非正式性是G20机制的本质特征,也是G20的特色和优势,将会对G20机制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客观上讲,非正式性也会给G20机制带来一系列缺陷,如成员资格的“小集团性”、达成协议的“非约束性”等,这就要求G20在未来发展中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框架机制,克服非正式性的不足,如增强联合国、非盟等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G20中的作用,以提高G20成员构成的合法性;改善IMF、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组织与G20的互动,以提高G20决议执行的有效性。至于究竟如何增强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G20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改善正式国际组织与G20机制的互动,仍需要G20机制推动者和设计者的创新性思维。
注释: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课题、2010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得到上海市国际关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701)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1] 2010年8月27日,法国总统萨科奇在该国驻外使节会议上提出,2011年法国将成为G20轮值主席国,法国届时将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国际原材料价格、全球治理改革列为会议的三大主要议题,其中全球治理改革就包括G20机制发展、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等。参见:“法国总统雄心规划2011年G20”,http://www.cnfrance.com/info/boke/20100827/3201.html.(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
[2] 相关内容参见方晋:“G20机制化建设与议题建设”,《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19-26页;崔立如等:“G20崛起与国际大变局”,《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11期,第1-9页。
[3] G20第一次会议公报, http://www.g20.org/pub_communiques.aspx.(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
[4] Donald Puchala and Raymond Hopkins, “International Regimes: Lessons from Inductive Analysis”, in Stephen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5, p.65.
[5] Kenneth Abbott, Anne-Marie Slaughter ,Robert Keohane, and Duncan Snidal,eds., “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 No.3, 2000,pp.401-421.
[6] 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第五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6页。
[7] “胡锦涛主席就出席有关G20峰会问题接受采访”,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 ... ntent_11109630.htm.(上网时间:2010年12月1日)
[8] “中美联合声明”,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1179/t627468.htm.(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
[9] Kal Raustiala,“Form and Substance i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9, No.3, 2005, pp.581-614.
[10] Charles Lipson, “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form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5, No.4, 1991, pp.495-512.
[11] Kenneth Abbott and Duncan Snidal,“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4,No.3,2000,pp.421-456.
[12] (英)理查德德·普拉特主编,王燕之等译:《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13] 相关内容参见:G20 Secretariat, The Group of Twenty: A History,2008, http://www.g20.org/pub_further_pubs.aspx.(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
[14] G20短期内会维持目前的成员构成状况,妥协的办法是与西班牙、荷兰等国家保持对话的姿态,维持对话伙伴国的关系。
[15] 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16] 例如,联合国大会的议程一般由联合国秘书长草拟,每届大会开幕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对秘书长草拟的议程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
[17] 王国兴、成靖:“G20机制化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17页。
[18]“美国参加中美第二轮战略与经济对话豪华规模空前”,http://www.bluehn.com/2010/0523/71614.html.(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
[19]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第216页。
[20] 李浩培:“多边外交中的协商一致决策程序”,载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香港广角镜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52-53页。
[21] 方晋:“G20机制化建设与议题建设”,《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23页。
[22] 转引自冯仲平:“欧洲借金融危机推动国际制度变革”,《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4期,第34页。
[23] Anne-Marie Slaughter,“Government Networks, World Order, and the G20”, Paper prepared for conference “The G20 Architecture in 2020:Securing a Legitimate Role for the G20”,http://www.l20.org/publications/24_rU_g20_ottawa_slaughter.pdf.(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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