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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暂予监外执行期脱逃者 逃脱期不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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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0:2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快讯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王兆国说,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修正案草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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