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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问题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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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21:1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rettychau 于 2011-2-28 21:12 编辑

一、中国海军索马里护航行动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由于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严重危及了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商船的合法利益,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派出军舰赴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犯罪,我国海军首批护航舰艇编队也于2008年12月26日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这是中国海军首次赴国外维护国家利益,也是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但是,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属于索马里的领海区域,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2]。因此这一区域是在我国的管辖之外,只有索马里政府对其有管辖权。我国的这一行动是前往国外进行执法的行为,是需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下面笔者就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来探讨我国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法依据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都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各国打击海盗的主要依据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为私人船舶或者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者乘客,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是出于私人目的,客体为海上交通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的一系列暴力、扣留、掠夺等行为,同时还要求这些行为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所发生的海盗行为,不管是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同时该公约第100条还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公海上的航行安全和公海上的正常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危害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可以行使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3]。同时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以对从事海盗犯罪的船舶行使登临权和紧追权,从而以各种手段打击海盗犯罪。该公约第105条也规定了每个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对海盗犯罪人员进行逮捕和扣押,以及做出相应的处罚。而我国已经于1996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就有权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履行国际义务。因此,我国海军军舰赴索马里海域护航,对海盗犯罪行使管辖权,不仅是维护我国的基本利益,履行自身的基本义务,也是履行国际社会的一种人道主义义务,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行为。
(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
为了保证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人员安全,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年6月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外国军队经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同意后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活动,授权有效期为6个月。此后,安理会又先后通过了第1838号、第1846号、第1851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其中,2008年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的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采用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动用海军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有效期为12个月。到2009年,安理会又先后通过了第1863号、第1872号和第1897号决议,继续呼吁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延长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授权期限。其中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第1897号决议将2008年的第1846号决议第10段和第1851号决议第6段给予在索马里沿海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授权,延长12个月。因此,我国派军舰到索马里海域护航,是在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合法地对海盗罪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三)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
索马里驻联合国代表已明确表示同意并邀请各国进入其海域与索马里一并合作打击海盗。同时,根据上文所述的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的决议,安理会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打击海盗以及延长这种授权,也是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下才决定的。因此,我国军舰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是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下才进行的。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是国家不法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一。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该国的关系上,这一行为就不再是违法的,但是有关行为应以同意的条件为限[4]。而我国军舰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是在索马里领海甚或是在内陆进行的,但是领海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得到索马里政府的有效同意,就会对其领土主权造成侵犯,从而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以,一旦经过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有效同意,各国军舰进入其领海或内陆实施打击海盗的行为,就不视为对其领土主权的侵犯,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因此,经过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中国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是在索马里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种合法的打击海盗的行为。
三、我国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内法依据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内犯罪的,适用本法。因此,如果海盗行为发生在我国的船舶上,我国就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另外,本法第八条是关于保护性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而那些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的海盗犯罪,从其行为性质来看,都是一些对我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侵害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最低刑三年的限制。因此,通过《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属地管辖、保护管辖或者普遍管辖,都是我国海军进行护航任务的国内法基础,尤其是普遍管辖[5]。同时,《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上文的论述,海盗罪属于我国所缔结的条约中规定的罪行,因此我国也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依照我国刑法对海盗犯罪行使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海盗罪,但是根据前文对海盗罪的界定,海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如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当然,还
有其他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等。因此,我国可以根据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定,依据海盗犯罪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选择适当的刑罚对海盗犯罪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我国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是我国海军首次赴海外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与其他各国合作打击海盗的行为。在正确认识海盗罪的基础上,不管是国际法还是我国的国内法,都为我国正确地行使对海盗犯罪的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国更好地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一系列决议,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下,依照我国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具体罪名的确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派军舰赴索马里护航,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当然其中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法律上完善相关的规定,还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加强与他国的合作,共同打击海盗犯罪,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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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3-24 04:43:56 | 只看该作者
有关部门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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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3-29 11:16: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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